论律师伪证罪

论律师伪证罪

论文摘要

1997年《刑法》的修订是我国刑事司法历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但近些年来的司法实践暴露出其立法上存在的一些问题。其中新增设的《刑法》第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规定引起了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许多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律师因证据问题莫名其妙地身陷囹圄,蒙受不白之冤,律师界对该条规定的反对呼声强烈。本文以此作为切入点,通过揭示该法条在立法及适用上存在的诸多弊端,从指导思想、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并结合我国的特殊国情的角度,提出了完善立法的合理性建议。本文主要包括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从阐述1997年《刑法》修订前后,增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立法背景着手,说明了该法条的由来和罪名的确定,并且以一定的数据和案例揭示出我国的司法现状,并透过司法实践中关于该类案件认定数量的变化以及在相关案件中所占比重的攀升,较宏观地反映了我国关于该罪在立法上存在的严重弊端。第二部分,结合国内学者对本罪的犯罪构成从不同角度给予的定义进行对比分析的基础上,对各部分进行反思与重新评价:其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它既干扰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又破坏了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其二,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特殊主体,即只有刑事案件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才能构成,并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进行全面地阐释;其三,笔者赞同通说关于本罪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的认定;其四,结合理论界关于本罪客观方面的不同学术见解,阐释了客观方面的司法认定:首先,“在刑事诉讼中”包括刑事立案、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的整个过程。其次,解读了本罪客观行为,认为毁灭证据不涵盖隐匿证据,伪造证据应扩大理解为变造证据,并在分析了“威胁”、“引诱”等概念的基础上,揭示出该罪客观行为界定模糊所导致的认定上的不确定性,尤其是“引诱”,由于众说纷纭,不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涉嫌妨害证据犯罪亦源于此。笔者认为此处的“引诱”,不能理解为英美法系中的诱导性询问,而是指以金钱等物质利益对证人进行收买,或者以女色、给予荣誉、许诺工作等非物质利益对证人进行诱惑,使其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如果只是想办法帮助证人回忆案件的具体事实而对证人进行提示、引导,而没有采取其他威胁或者许以好处的引诱手段,即使存在一定的不规范之处,也不宜以本罪论处。第三部分,分析了司法实践中适用该条文容易混淆的几个问题:一方面界定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另一方面比较了该罪与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在犯罪构成方面的异同,揭示了该罪与近似罪的界限,提出了解决法条竞合现象的方法。第四部分,提出由于目前律师涉嫌伪证犯罪的数目增多以及律师出庭率大幅下降,已引起理论界及司法实务界关于本罪的存废之争,分析了一些学者的观点,并指出笔者认为应当废除律师伪证罪。第五部分,从立法价值、立法技术、司法实践三个方面进一步揭示了该法条存在的严重弊端,以期为立法的修改提供更多有参考价值的背景分析。在立法价值层面,本罪的设置违背了刑事立法理念,并且不利于控、辩、审均衡诉讼模式的形成;在立法技术层面,一方面,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刑法,都没有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作为妨害证据犯罪特殊主体的立法例,因此,我国刑法规定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不符。另一方面,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单独设罪使得相关法条之间交叉重叠。这种立法模式不仅没有让相关规定变得清晰可辨,相反,此罪与彼罪的内容重叠和界限不清导致相应的犯罪认定与处理变得更加困难和混乱,甚至导致犯罪与违法、违纪行为界限不清;在司法层面分析,本罪助长了职业报复,恶化控辩双方的正常关系,破坏了司法平衡,削弱了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积极性,阻碍了律师事业的发展。第六部分,即本文的核心内容,提出在价值取向上应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立法选择,在相关立法的完善方面,应做到:从指导思想上认识到律师行业的发展在我国的民主政治和法治进程中还是一个长期、艰巨的过程,我国律师的应有地位和作用与客观现实之间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因此,我们今后对律师执业的刑事规制要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站在尊重、保护、扩大公民自由和权利的角度,站在实现司法公正,加快法治进程的角度,对律师业的发展给予极大的关怀,实行尽量宽缓的刑事责任,针对律师行业自身的特点,赋予律师与其辩护职责相适应的权利。一方面,从刑事实体法角度建议废止《刑法》第306条,对306条与相邻法条进行整合;另一方面,从刑事程序法的角度做出相应的保障性规定,如贯彻新《律师法》关于律师庭审言论豁免权的规定,将律师惩戒程序作为追究本罪刑事责任的前置程序,强调证人出庭、遏制妨害证据犯罪的发展势头,设置律师涉嫌伪证的特别司法处理程序等。通过上述立法措施的完善,笔者期望能够更好地实现公正与效率的诉讼目的,推进我国民主法治化的进程。

论文目录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部分: 律师伪证罪的立法背景及司法现状
  • 一、立法背景
  • 二、司法现状
  • 第二部分: 律师伪证罪的犯罪构成
  • 一、犯罪客体
  • 二、客观方面
  • (一) 对“在刑事诉讼中”表述之解读
  • (二) 对本罪三种客观行为之解读
  • 三、关于主体
  • (一) “辩护人”之解读
  • (二) “诉讼代理人”之解读
  • 四、主观方面
  • 第三部分: 刑法第306条适用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 二、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 (一) 本罪与《刑法》第305条伪证罪的界限
  • (二) 本罪与《刑法》307条第1款妨害作证罪的界限
  • (三) 本罪与《刑法》第307条第2款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界限
  • 三、法条竞合的处理
  • 第四部分: 律师伪证罪的存废之争
  • 一、认为本罪的规定无须取消
  • 二、认为本罪的规定应当取消
  • 第五部分: 反思律师伪证罪之立法缺陷
  • 一、从立法价值层面分析
  • (一) 律师伪证罪的设立违背了刑事立法理念
  • (二) 不利于控、辩、审均衡诉讼模式的形成
  • 二、从立法技术层面分析
  • (一) “引诱”一词描述模糊、笼统
  • (二) 该法条与相邻法条之间存在的问题
  • (三) 律师伪证罪与律师违纪、违法行为界限不清
  • (四) 本法条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违背
  • 三、从司法实践层面分析
  • (一) 助长了职业报复,恶化控辩双方的正常关系
  • (二) 增加了律师执业风险,挫伤了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积极性,阻碍律师事业发展
  • 第六部分: 律师伪证罪之刑事立法完善
  • 一、立法的指导思想
  • (一) 正确认识我国法治进程中律师的客观现状,长远考虑
  • (二) 以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与控辩平衡为核心
  • (三) 从刑法的谦抑性特点出发,以轻刑化思想为指导
  • 二、刑事实体法的完善
  • 三、刑事程序法的完善
  • (一) 落实新《律师法》关于律师庭审言论豁免权的相关规定
  • (二) 完善我国的律师惩戒制度
  • (三) 设置律师涉嫌伪证的特别司法处理程序
  • (四) 强调证人出庭,遏制妨害证据犯罪的发展势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相关论文文献

    标签:;  ;  ;  ;  ;  ;  ;  ;  ;  

    论律师伪证罪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