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提起诉讼与民事诉讼时效的中断

试论提起诉讼与民事诉讼时效的中断

OntheInterruptionofInitiationofActionandLimitationofCivilActions

高云鹏GAOYun-peng(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成都610500)(TheFifthEngineeringCo.,Ltd.ofChinaRailway13BureauGroup,Chengdu610500,China)

摘要院本文将通过对提起诉讼的不同形式以及同一诉讼的不同结案方式来详细探讨提起诉讼对诉讼时效的影响,以期对诉讼时效的中断有一个明确的认识。

Abstract:Thispaperwillmakeadetaileddiscussionontheimpactofinitiationofactiononthelimitationofactionthroughdifferentformsofinitiationofactionandthedifferentwaysforendingthesameaction,toformaclearunderstandingoftheinterruptionoflimitationofaction.

关键词院诉讼时效中断;提起诉讼;民事诉讼Keywords:interruptionoflimitationofaction;initiationofaction;civilaction中图分类号院D925文献标识码院A文章编号院1006-4311(2014)21-0328-020

引言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的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的与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相反的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中断的法定事由,为权利的主张和义务的承认,其发生已使趋于不确定的社会关系确定化,使诉讼时效失去适用理由,因而产生诉讼时效暂不适用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表明了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原因有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三种情形。实践中对提起诉讼这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的理解不尽一致,以致于对一些诉讼行为是否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认识不一。笔者想通过对提起诉讼的不同形式以及同一诉讼的不同结案方式来详细探讨提起诉讼对诉讼时效的影响,以期对此有一个明晰的认识。

1提起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时效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实质是请求公权力保护其利益,是当事人保护自身利益、行使权利的积极举动,一般应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这里的诉讼,不限于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以及本诉或者反诉。但因我国民法通则未区别对待诉讼延续至不同的阶段对诉讼时效法律效力的影响,致使实践中出现很多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权利人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表达了起诉的意愿,无论法院是否受理,诉讼能否延续,均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我们可简称这种观点为递交中断论;另一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的中断应发生在诉讼文书送达义务人,义务人知道权利人的主张之时,这种观点可称为送达中断论;第三种观点是实质影响论,认为应按民事诉讼不同的程序阶段对当事人特别是对被提起诉讼人诉讼权利的实质影响,决定是否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我们先不来判断这三种观点孰优孰劣,先从几个诉讼阶段来具体分析如何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如何影响诉讼时效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民事诉讼的形式有两种:书面起诉和口头起诉。口头起诉,诉讼时效从何时起中断呢?

笔者认为,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观之,“当事人因书写诉状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可见口头起诉达到起诉条件的时间实际是人民法院作成笔录的时间,因此诉讼时效也就应从笔录形成之时起中断。当然,仅就部分权利提起诉讼的,不对其余部分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其他部分诉讼时效期间应当继续沿用原期间计算。

撤诉是指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放弃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撤回诉讼。狭义的撤诉仅指在一审程序中,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撤诉请求;广义的撤诉还包括在第二审程序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第二审程序审理和裁判。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实体行为。

撤诉对诉讼时效的影响又如何呢?各国法律规定和学者的观点对此各有不同意见,莫衷一是。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权利人起诉后又自行撤诉,不构成提起诉讼,不能使诉讼时效中断;第二种观点是如果当事人撤回诉讼,起诉不能使诉讼时效中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权利人在6个月以内又提起一个新的诉讼,那么,时效的中断是从第一次起诉时计算的。第三种观点是只要当事人提起了诉讼,就能够使诉讼时效中断,无论当事人是否撤回起诉。

笔者认为在权利人提起诉讼后至法院将起诉状副本送达义务人前,权利人撤诉的,诉讼时效不中断,在此后的其他阶段撤诉的,诉讼时效应当中断。

对于按撤诉处理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形,一种是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一种是在诉讼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另一种是经法院通知预交诉讼费用仍不预交,又不提交减缓免申请,或者提出减缓免申请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这三种情形中,前两种是在义务人已经收到起诉状副本的情况下撤诉的,虽然权利人自己放弃诉权,但不影响按前述理由使诉讼时效中断。只有后一种情形可能会在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前出现,这就当然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2提起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时效诉讼,根据其所解决的案件性质不同,可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对涉及被害人的刑事诉讼中,通常包括既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同时又要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因此存在民事权益保护的诉讼时效问题。

2.1权利人行使控告权,只要求司法机关追究义务人刑事责任,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的控告是指遭受犯罪行为直接损害的人为维护自身的权益而向司法机关揭发犯罪,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是司法机关立案的重要材料来源之一。这里面又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对于同一受害客体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民事责任和犯罪嫌疑的,而控告人仅坚持要求司法机关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不提起民事诉讼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如以单位名义发生民事法律事实,而个人犯罪的刑事法律事实共存的情况,笔者认为,因提起刑事诉讼的控告人只要求处理刑事法律事实,不处理民事法律事实,且两个事实不同,其主体也不同,根据民事责任主体的特定性和关联性原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关于两种不同性质的案件应当分开处理的规定,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发生与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相反的事由,诉讼时效不中断。另一种情况是同一受害客体因同一法律事实可引起既承担刑事责任,又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笔者认为,控告人旨在通过控告,由司法机关对加害人刑事责任的处理,如返还受害人财产或者部分返还财产来实现其权利的保护,可以认为其控告是直接针对加害人的主张,从而使诉讼时效得以中断,但为了防止受害人盲目地认为刑事诉讼力度大,不以是否构成犯罪为前提,直接通过控告提起刑事诉讼,不通过民事诉讼来保护其合法权益,可以用控告是否被司法机关立案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起点。

2.2权利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资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因此,被害人的直接财产损害赔偿,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同时,被害人也有权提起民事诉讼。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提起民事诉讼,由当事人自行决定。这两种方式中权利人均是旨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义务人直接赔偿损失,发生了与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相反的事由,可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以上是笔者对提起诉讼和类似提起诉讼行为对民事诉讼时效的影响的一点拙见。从我国现阶段施行的法律来看,提起诉讼对民事诉讼时效的一般意义是产生中断法律后果,正在拟定的民法典各专家组方案也基本采纳了这一种立法模式,但是德国民法典的最新改革成果却抛弃了传统的立法模式,在《德国债法现代化法》第五章第二节中将提起诉讼作为了消灭时效的停止情形,这不能不说是一次重大的改革,值得我国民法学同仁们的进一步重视和研究。

参考文献院[1]彭万林主编.民法学(第七版)[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133.[2]王泽鉴.民法总则[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534.[3]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M].法律出版社,2003:344.[4]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七章第三节[M].法律出版社.作者简介院高云鹏(1977-),男,黑龙江哈尔滨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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