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交通事故吗?

这是交通事故吗?

一、此案属交通事故吗?(论文文献综述)

陆幸福[1](2021)在《权利分析理论在司法中的应用——法理有用性的一个例证》文中研究说明法理是对法理学内容的高度凝练,其有用性直接决定法理学的地位。权利分析理论是法理的具体内容之一。在司法实践中,权利分析理论既可被用于澄清法律关系中原本模糊的法律概念,又可因其内含的权利—义务对应性原理被用于确定权利或义务是否存在。权利分析理论的司法实用性可基于对先例的分析得到证成。与此同时,权利分析理论在我国司法裁判中亦有其应用价值。从总体上看,否定权利分析理论在司法上有用的观点无法成立。我们可基于权利分析理论的司法实用性,借助整体和部分之间的关系,例证法理的有用性。

孙昂[2](2020)在《国家豁免案件的管辖权问题研究——在司法与外交复合语境中的探讨(上)》文中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包括近期,在美国等外国法院多次发生针对中国的诉讼。一旦发生国家豁免案件,各国法律的通例是赋予法院裁判国家豁免案件的管辖权(对管辖权之管辖权)。被诉国则可在主权平等原则基础上选择通过与法院地国政府的外交交涉来维护其国家豁免,或者在综合考量政治、法律等因素后选择直接向法院主张豁免,甚至在极端情势下诉诸国际司法/仲裁机构。由此形成被诉国、法院地国政府、国内法院、国际司法/仲裁机构围绕"由谁判断被诉国的豁免权"的多维度互动。本文以"国家豁免案件的管辖权"为主线,在此种互动的框架内,着重探讨被诉国在法院出庭应诉的法理、利弊和政治考量,法院裁判对法院地国政府的约束力和政府意见在法院诉讼中的地位,政府间替代性安排和一揽子解决协议对解决国家豁免案件的作用和限度,国际司法/仲裁机构对国家豁免案件的介入及其限度。希望通过此种探讨,进一步厘清国家豁免案件的深层逻辑,为形成应对具体案件的思路提供有助益的分析框架。

宋萌萌[3](2020)在《交通肇事罪因果关系的司法认定》文中指出在城市化不断加速的社会中,人们对交通工具的依赖性很大,随着机动车拥有量和使用率增加,交通事故也大量增多。但是交警部门在交通责任的认定上简单化、技术化,只是根据习惯性思维或职业经验来现场认定双方责任。法院处理交通肇事案件时直接依据交警出示的交通责任认定书来判定双方的责任承担,既缺乏对交通肇事因果关系的深层次分析,且裁判理由论证也不够充分,特别是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同案或类似案件判决截然不同的情形。本论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近三年的交通肇事相关案例为分析样本,选取了中国东中西部地区的18个代表城市,在收集了150个交通肇事罪的案例基础上,通过对典型案例与因果关系的类型化研究,发现交通肇事罪因果关系司法认定的存在问题及原因,提出和论证交通肇事罪因果关系的司法认定的类型化方法。全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引言,分别对交通肇事罪的研究背景和意义进行了介绍;扼要地阐明本论文使用的研究方法与手段;并主要通过国内外对交通肇事罪研究的对比形成了本论文的研究综述。第二部分主要是系统分析了交通肇事罪因果关系的司法认定的现实状况。首先,针对错综复杂的案例依据不同违法结果、不同违法行为、有无介入因素、单方和双方过错、是否存在逃逸情形五个分类标准进行类型化分析。其次,进一步对交通肇事罪中的因果关系进行类型化分析,主要从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必然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有无介入因素五方面对因果关系认定进行分类比较分析。从上述两方面分析说明交通肇事罪因果关系的司法认定的现状。第三部分是剖析交通肇事罪因果关系司法认定中存在的弊端及缘由。在对交通肇事罪案例的类型化与交通肇事罪因果关系类型化的分析过程中,总结归纳出交通肇事罪存在五方面的突出问题,即因果关系认定的基本模式缺失、因果关系认定未能类型化、归因与归责没有区分认定、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严重、裁判理由缺失或不够充分。然后针对上述弊端从交通部门与法院两方面分析了存在问题的原因。第四部分是对于交通肇事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弊端提出方便司法人员操作的规则。首先,提炼出交通肇事罪因果关系司法认定的基本模式,并对该模式认定交通肇事罪因果关系的优越性进行了分析说明;其次,进一步提出和论证了交通肇事罪因果关系司法认定的操作性方法。最后,具体分析论证了交通肇事罪因果关系司法认定的类型化标准。

汪朋[4](2020)在《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竞合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机动车的使用量剧增,随之而来的是交通事故的频频发生。目前我国面临着非常严峻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事故率年年攀升,与此同时伤亡与损失逐年增加。交通事故不仅给家庭带来各个方面的创伤,此外伤者和家人还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物力和财力来处理后续事情。我国的保险制度虽然在不断的完善,但是因为保险种类繁多,也会导致在实践处理中会出现保险种类和条款的重叠,以及保险人在同一个交通事故中产生多个身份重叠,导致数险并存的情形发生,这样就使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后处理方面不能得到快速的理赔。究其原因,交通事故赔偿中不单单涉及侵权法律关系,更多情况会有复杂的保险法律关系产生。交通事故中的保险竞合问题不仅存在与各种商业保险范围中,更多地也会涉及到各种社会保险。当职工在上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遭受第三人侵权的同时,其又符合工伤的申报条件时,针对单位职工如何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竞合问题一直存在争议。由于目前法律制度对此问题的盲区,使这频发的现实情况亟待寻求立法给予明确的答案。目前对于该竞合问题,法律制度上还没有准确解释。本文旨在从考虑受害人合法权益能得到有效保障的同时,又能保证受害人得到的赔偿不超过实际损失出发,探讨出有效的法律途径和解决方案来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

孟祥开[5](2020)在《交通肇事中二次碾压问题的刑法评价》文中认为交通肇事中二次碾压问题之所以棘手,在于需要解决交通肇事罪一系列基础理论问题以及介入因素下的因果关系问题。如果将这些理论问题串联打通,二次碾压问题自然会迎刃而解。首先,在交通肇事基础理论中,交通肇事逃逸应当坚持逃避法律义务说,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判断中,应当坚持“不救助致死说”,不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主观罪过为间接故意。其次,在介入因素下的因果关系中,借鉴客观归责理论的归因归责二分法进行分析;在刑事归责上以通常性+作用力考量,综合筛选适格的因果关系。最后,在分析案件时,若二次碾压具有通常性,则据作用力公式,至少要满足前车司机整体作用力大于后车司机,才能认定构成“因逃逸致死”;若二次碾压不具有通常性,则将前后车司机行为独立认定,根据交通肇事罪基本犯和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认定。

刘建平,刘鸿斌[6](2020)在《一起恶性案件的法理解析——以湖北某县无证酒驾致两死两伤案为例》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湖北某县无证酒驾致两死两伤恶性交通事故以及县公安局对此案的定性为例,分析了其中所蕴含的法理,指出个别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原则界限混淆不清,处理结果不理想,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起司法不公。为确保司法机关依法办案,领导干部需提高驾驭风险的能力;对此类交通事故要拨乱反正,正本清源;继续深入持久的开展普法教育,引导人们文明驾驶,依法驾驶,为促进司法公正作出努力。

郭姗姗[7](2019)在《公平责任案件的类型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将《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中的"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为"依照法律的规定",符合学界大多数学者观点。公平责任规则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出现滥用、裁判标准不明等问题,草案的修改将有利于解决此类问题。但同时,这一修改会限制公平责任规则的适用,我们建议增加三种适用公平责任规则的情形:(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好意同乘类型案件;(2)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中的溺水死亡类型案件;(3)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中的意外事件案件。

排琳欣[8](2019)在《交通肇事中“逃逸”行为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汽车等交通工具的增多,由此引发的交通肇事事故也不断增长,事后因各种原因交通肇事者逃逸现象也屡见不鲜。逃逸行为不仅会增加受害者死亡的可能性,也会使司法机关更难对其进行调查和追究法律责任。为此,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也作了相关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关于逃逸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中依然存在诸多问题,而且对逃逸行为的认定存在差异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不同学者对“逃逸”的刑法规范保护目的的理解不同而引起。因此,本文从“逃逸”的刑法规范保护目的作为出发点,并试图通过实务中的具体案例,从而引出问题,并结合案例的分析及自己对相关问题的理解,对相关问题提出一些以期探索解决之道,具体内容如下。首先,本文通过案例引出问题。如何认定“逃逸”的问题;“逃逸致死”的相关问题;“指使逃逸”的共犯认定问题。其次,我国现行法律对逃逸行为的法律规制进行阐述及分析,我国现行的立法现状及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如何认定逃逸作了阐述。再次,我国刑法中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理论分歧进行分析,并明确自己的观点,本文认为“逃逸”的刑法规范保护目的在于救助受害者;以及“逃逸”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不作为。结合以上的论述,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相关问题的合理认定路径进行探析。其一,阐述“肇事逃逸”的具体认定。受害者当场死亡的情形是否还能认定为逃逸;存在“找人顶包”行为情形的具体认定,本文认为其行为构不构成“逃逸”主要看肇事者对受害人有没有实施救助行为。其二,“逃逸致死”的认定从责任形式和因果关系以及其可能转化其他犯罪的具体情形进行论述。本文认为其罪过形式有过失和间接故意;其是否有因果关系主要看对受害者不救助的行为与受害者死亡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其三,对“指使逃逸”共犯的认定学界有诸多的讨论。对此本文梳理了各种学说观点并提出看法,本文认为对指使逃逸者不应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最后为了解决此问题本文从现有法律的完善或立法上寻求帮助。希望此文能为刑事立法和实务界提供一些参考及启示。

李兴[9](2019)在《孙某、陈某交通肇事案类案评析》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剧增,交通肇事案的发案数也持续攀升。在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案的处理往往涉及到对介入因素的分析、逃逸行为的认定、量刑情节的把握等,争议很大,尤其是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中。介入因素的处理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和争议点,它的存在让因果关系的认定和责任划分更为复杂,因而在定罪和量刑上极易发生分歧。对交通肇事案件中的介入因素进行分析既有一定的难度,也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交通肇事案件中存在介入因素时,主要争议点是如何认定实行行为和介入因素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责任各方应承担的责任份额、如何进行定罪量刑。因果关系的认定是基础,定罪量刑和责任划分是目的。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不同的法官对因果关系的认定截然相反、对责任的划分大小不一的情况,直接影响到对嫌疑人的定罪和量刑,关系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通过对三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入手,对交通肇事案中出现频率较高、争议较多的三种介入因素进行了分析,解决了如何进行因果关系认定、责任划分、定罪量刑等疑难问题,并形成了明确的结论:介入交通设施不规范的交通肇事案件,应根据因果关系判断的原则来具体分析肇事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介入第三人肇事行为的交通肇事案件(连环车祸),应以因果关系为依据介入被害人特殊体质的交通肇事案件,应进行损伤参与度的认定,再进行因果关系判断;存在多种介入因素的,应在分析事故原因和因果流程的基础上,对各介入因素在危害结果中的参与度进行分析认定。

姜丽丽[10](2019)在《共享经济下网约车平台侵权责任研究》文中认为共享经济的模式符合目前国家所倡导的绿色理念,而网约车即是共享经济的典型代表形式。为了对网约车进行相应的管理,更好地促进网约车的发展,2016年7部委联合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约车经营进行了初步规范。该办法肯定了网约车的合法地位,对网约车、网约车平台公司等进行了相应规定,并将网约车平台责任规定为承运人责任,但面对频发的网约车交通事故,并不能回答在事故中网约车平台是否是侵权责任主体的问题。一方面,网约车带给了我们出行便利,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发生网约车交通事故时,被侵权人主张权利面临着“向谁主张的”困难。切实解决发生网约车交通事故时网约车平台的责任问题,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权利。论文第一部分为问题的提出,通过三个不同的案例,引出目前存在的问题,对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目前实践中未形成统一看法、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网约车平台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承担责任等。论文的第二部分是对国外网约车平台法律制度的借鉴。论文第三部分论述了中国网约车及网约车平台现状,这些是研究网约车平台侵权责任的基础。论文第四部分对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介绍了网约车的三种模式:租车模式、平台自有模式、私家车主加盟模式;介绍了平台的法律地位,居间人说、经营者说、承运人说以及本文认为将网约车平台地位定义为承运人,但在顺风车服务中除外,顺风车服务下网约车平台应为居间人;介绍了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影响平台在发生网约车交通事故时的责任承担。第五部分是对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分析,分析了网约车平台在网约车服务中,享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符合机动车一方的认定标准,能够作为交通事故的侵权主体。本文从网约车的不同运营模式入手分析,对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网约车平台和司机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按照不同情况对网约车平台在交通事故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形态进行分析,试图解决网约车平台在交通事故中,平台能否成为侵权责任主体以及侵权责任形态的问题。本文观点为,网约车平台能够成为网约车交通台事故的侵权责任主体。在平台自有车辆模式、租车模式中平台招聘司机模式、私家车中私家车主全职从事网约车服务时应认定为劳动关系,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此时应由网约车平台承担侵权责任;在私家车主兼职从事网约车服务时,本文分析宜认定为连带责任;在顺风车模式中,网约车平台是否承担侵权责任要根据过错原则。希望对现实中的网约车交通事故责任分担问题有所帮助。

二、此案属交通事故吗?(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此案属交通事故吗?(论文提纲范文)

(1)权利分析理论在司法中的应用——法理有用性的一个例证(论文提纲范文)

一、基于权利分析理论探寻法理有用性之理据
    (一)为什么选择权利分析理论?
    (二)权利分析理论的司法实用性所遭遇的质疑
        第一,我们无法通过法律概念分析得出解决方案。
        第二,法律概念可被无限细分。
        第三,权利分析理论挑战遵循先例原则。
    (三)一种可行的回应:以先例为基础
二、应用之一:以权利—义务对应性原理确定权利或义务之有无
    (一)从义务推断出对应的权利
        1.从法定义务推断出对应的权利
        2.从协议约定的义务推断出对应的权利
    (二)从无义务推断出对应的无权利
    (三)从权利推断出对应的义务
    (四)从无权利推断出对应的无义务
三、应用之二:分析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概念
    (一)细化分析单一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
        1.将进入土地的权利界定为权力和特权
        2.解释拒绝问讯的权力
        3.澄清被盗财产的权利状态
        4.以特权界定政府利益
    (二)准确界定概念以澄清复杂法律关系
        1.解析内容复杂多样的法律关系
        2.理清三角法律关系
        3.简化多重法律关系
四、权利分析理论在我国司法中应用的可能性
五、权利分析理论的司法实用性之证成与法理有用性之例证
    (一)权利分析理论的司法实用性之证成
        第一,我们可以基于权利分析理论推出解决方案。
        第二,我们无需再细分基本法律概念。
        第三,权利分析理论可与遵循先例原则相容。
    (二)法理有用性之例证
结 语

(3)交通肇事罪因果关系的司法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二)研究方法与手段
    (三)研究综述
一、交通肇事罪因果关系的司法认定现状
    (一)交通肇事罪案例的类型化分析
        1.不同违法结果的交通肇事案件
        2.不同违法行为导致交通肇事案件
        3.有介入因素的交通肇事案件
        4.单方、双方过错交通肇事案件
        5.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二)交通肇事罪因果关系的类型化分析
        1.交通肇事罪中直接因果关系与间接因果关系认定
        2.交通肇事罪中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认定
        3.交通肇事罪中有无介入因素因果关系认定
二、交通肇事罪因果关系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交通肇事罪因果关系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1.交通肇事罪因果关系认定的基本模式缺失
        2.交通肇事罪因果关系认定未能类型化
        3.交通肇事罪因果关系的司法认定没有从归因与归责两方面进行认定
        4.交通肇事罪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严重
        5.交通肇事罪案件的裁判理由缺失或不够充分
    (二)交通肇事罪因果关系司法认定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1.现有因果关系理论复杂且缺乏操作化方法
        2.交通肇事罪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三、交通肇事罪因果关系司法认定的类型化措施
    (一)交通肇事罪因果关系司法认定的基本模式
        1.交通肇事因果关系认定中相当因果关系理论适用的条件
        2.交通肇事因果关系认定中相当因果关系理论适用的考量因素
    (二)交通肇事罪因果关系司法认定的操作化方法
        1.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
        2.法律因果关系的判断
    (三)交通肇事罪因果关系司法认定的类型化标准
        1.直接的必然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
        2.直接的偶然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
        3.间接的必然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
        4.间接的偶然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
        5.有介入因素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4)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竞合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一章 案例分析与争议
    第一节 案例介绍
        一、尤丽与格来德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二、李德治与兴文县鸿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
        三、倪某与驾驶学校劳动争议案
        四、田某某与某房产中介公司劳动争议案
    第二节 各地法院采取模式数据分析与争议焦点
第二章 交通事故人身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问题理论探究
    第一节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概述
        一、人身损害赔偿概述
        二、工伤赔偿概述
    第二节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区别分析
        一、功能与目的不同
        二、归责原则不同
        三、权利主张途径不同
        四、赔偿标准与项目不同
    第三节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竞合原由
第三章 国内外对于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问题处理方法比较借鉴
    第一节 国外对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竞合的处理模式
        一、选择模式
        二、替代模式
        三、兼得模式
        四、补充模式
    第二节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处理之法律现状
        一、我国学界对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竞合问题的处理意见
        二、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问题法理分析
        三、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的规定
    第三节 国外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竞合处理模式的启示
        一、我国对于竞合问题处理模式的不足
        二、国外竞合处理模式对于我们的启示
第四章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之立法建议
    第一节 处理两者竞合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公平原则
        二、效率原则
        三、有限处分原则
    第二节 适用的实体规则建议
        一、部分兼得部分补充模式的适用
        二、完善先行支付制度和赋予工伤保险追偿权
        三、诉讼中的合并审理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其他科研成果

(5)交通肇事中二次碾压问题的刑法评价(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情介绍
    (二)分歧意见
    (三)争议焦点
二、二次碾压涉及交通肇事罪基础理论
    (一)二次碾压的概念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之认定
        1.逃避法律追究说
        2.逃避救助义务说
        3.逃避法律义务说
    (三)“因逃逸致人死亡”之认定
        1.“因逃逸致人死亡”含义
        2.“逃逸致死”是否包含后车“二次碾压”的情形?
        3.逃逸行为与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不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
        5.主观罪过
三、二次碾压中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
    (一)刑法上的介入因素
    (二)二次碾压问题中介入因素的体现
        1.二次碾压独立于一次撞击行为
        2.二次碾压为危害结果的发生提供了原因力
        3.二次碾压在归责上要结合规范保护目的
    (三)介入因素下各因果关系理论的局限性
        1.我国传统因果关系的局限性
        2.条件说的局限性
        3.相当因果关系的局限性
    (四)客观归责理论处理介入因素问题之借鉴
        1.客观归责理论概说
        2.对介入因素问题的分析路径
        3.客观归责理论优越性
    (五)客观归责理论对二次碾压问题分析路径
    (六)如何认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发生偏离”?
四、二次碾压问题的刑事归责
    (一)第一次事故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
    (二)第二次事故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
        1.前车司机不存在逃逸情节
        2.前车司机存在逃逸情节
    (三)被害人死亡时间存疑
五、本案中前车司机构成“逃逸致死”,后车司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6)一起恶性案件的法理解析——以湖北某县无证酒驾致两死两伤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D县公安局及其所属市公安局对该案的定性
三、该案定性之讨论
    (一)此案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二)此案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三)此案应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启示
    (一)领导干部要提高驾驭风险的能力
    (二)对此类交通事故拨乱反正,正本清源
    (三)继续深入持久地开展普法教育,引导人们文明驾驶、依法驾驶

(7)公平责任案件的类型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公平责任规则适用
    (一)好意同乘
    (二)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交通事故
    (三)普通交通事故
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的公平责任规则适用
    (一)提供劳务者突发疾病伤亡
    (二)提供劳务者在劳务过程中受伤
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中的公平责任规则适用
    (一)意外事件
    (二)溺水死亡
    (三)争执吵架
    (四)当事人获得利益
五、其他纠纷
六、公平责任规则的完善

(8)交通肇事中“逃逸”行为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一)案例介绍
    (二)争议焦点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规制
    (一)我国刑法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规制
    (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相关司法解释
三、我国刑法中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理论评析
    (一)“逃逸”的定义
    (二)“逃逸”的刑法规范保护目的
        1.“逃避法律追究说”
        2.“逃避救助受害者说”
    (三)“逃逸”的行为样态之分歧
    (四)“逃逸”是否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
四、交通肇事中“逃逸”行为合理认定路径之探析
    (一)交通肇事中“逃逸”行为合理认定的理论指导
    (二)“肇事逃逸”行为的具体认定
        1.受害者当场死亡的情形的认定
        2.肇事者“找人顶包”行为的具体认定
        3.肇事者不逃跑也不救助受害者情形的认定
    (三)“逃逸致死”相关问题的具体分析
        1.“逃逸致死”责任形式的理论争议
        2.“逃逸致死”的因果关系判断
        3.“逃逸致死”与其他犯罪的转化分析
    (四)“指使逃逸”的共犯认定问题分析
        1.“指使逃逸”以共犯论处的困惑
        2.“指使逃逸”的定性争议
        3.“指使逃逸”问题解决路径的探讨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9)孙某、陈某交通肇事案类案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的背景与现状
    1.2 文献综述
    1.3 研究的目的
    1.4 实践意义
第2章 交通肇事案例介绍
    2.1 孙某、陈某交通肇事案介绍
        2.1.1 案情摘要
        2.1.2 裁判过程
    2.2 申某某、张某某交通肇事案介绍
        2.2.1 案情摘要
        2.2.2 裁判过程
    2.3 吴某某交通肇事案介绍
        2.3.1 案情摘要
        2.3.2 裁判过程
第3章 争议焦点
    3.1 多种介入因素处理争议
    3.2 介入第三人交通肇事行为(连环车祸)处理争议
    3.3 介入被害人特殊体质处理争议
第4章 对焦点问题的分析与认定
    4.1 存在多种介入因素的应分别进行参与度认定
        4.1.1 交通设施不规范处理的理论争议
        4.1.2 介入交通设施不规范的应进行因果关系认定
        4.1.3 介入第三人肇事行为的理论争议
        4.1.4 连环车祸案件的处理应以因果关系为依据
        4.1.5 被害人特殊体质处理的理论争议
        4.1.6 介入被害人特殊体质的应进行损伤参与度认定
        4.1.7 存在多种介入因素的应分别认定参与度
    4.2 介入第三人肇事行为的交通肇事案再分析
        4.2.1 申某某、张某某交通肇事案争议点
        4.2.2 申某某、张某某交通肇事案争议点分析
    4.3 介入被害人特殊体质的交通肇事案再分析
        4.3.1 吴某某交通肇事案争议点
        4.3.2 吴某某交通肇事案争议点分析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10)共享经济下网约车平台侵权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1.引言
    1.1 选题背景
    1.2 研究意义
    1.3 拟解决的问题
2.问题的提出:典型案例及法律问题
    2.1 典型案例案情
    2.2 案件审理情况及法律问题
        2.2.1 案件审理情况
        2.2.2 案件体现的法律问题
3.国外网约车平台法律制度借鉴
    3.1 美国网约车平台司法争议及制度借鉴
    3.2 英国网约车平台司法争议及制度借鉴
4.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的法理分析
    4.1 网约车发展概况
    4.2 网约车平台现状
    4.3 网约车运营模式
        4.3.1 租车模式
        4.3.2 平台自有模式
        4.3.3 私家车主加盟模式
    4.4 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辨析
    4.5 网约车平台与司机法律关系辨析
5.网约车平台侵权责任分析
    5.1 网约车侵权法律关系
        5.1.1 网约车侵权和违约的竞合与诉讼策略选择
        5.1.2 网约车侵权事件的侵权法律关系
    5.2 网约车平台的侵权主体地位分析
        5.2.1 运行支配
        5.2.2 运行利益
    5.3 网约车平台侵权责任形态
6.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作者简介

四、此案属交通事故吗?(论文参考文献)

  • [1]权利分析理论在司法中的应用——法理有用性的一个例证[J]. 陆幸福.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1(05)
  • [2]国家豁免案件的管辖权问题研究——在司法与外交复合语境中的探讨(上)[J]. 孙昂. 国际法学刊, 2020(04)
  • [3]交通肇事罪因果关系的司法认定[D]. 宋萌萌. 山西大学, 2020(01)
  • [4]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竞合问题研究[D]. 汪朋. 江苏大学, 2020(05)
  • [5]交通肇事中二次碾压问题的刑法评价[D]. 孟祥开. 黑龙江大学, 2020(04)
  • [6]一起恶性案件的法理解析——以湖北某县无证酒驾致两死两伤案为例[J]. 刘建平,刘鸿斌. 长江论坛, 2020(01)
  • [7]公平责任案件的类型化研究[J]. 郭姗姗. 湘南学院学报, 2019(06)
  • [8]交通肇事中“逃逸”行为问题研究[D]. 排琳欣. 云南大学, 2019(02)
  • [9]孙某、陈某交通肇事案类案评析[D]. 李兴. 湖南大学, 2019(12)
  • [10]共享经济下网约车平台侵权责任研究[D]. 姜丽丽. 辽宁科技大学, 20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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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交通事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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