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甾体抗炎药的临床应用

非甾体抗炎药的临床应用

邢海宁费群李琛(黑龙江省医院150000)

【中图分类号】R96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085(2013)04-0146-02

【摘要】目的讨论非甾体抗炎药。方法查阅参考文献并结合个人经验进行归纳总结。结论临床上所指的非甾体抗炎药即消炎镇痛解热药。

【关键词】非甾体抗炎药

临床上所指的非甾体抗炎药(NonsteroidalAnti-InflammatoryDrugs,简称NSAID)即消炎镇痛解热药,因其化学结构与肾上腺皮质激素不同,故此得名。此类药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新开辟的一个研究领域,它们有可靠的抗炎作用和不同程度的镇痛、解热作用,有炎症时镇痛效果更为明显,但一般不用于通常的发热。其作用机理主要是抑制花生四烯酸转化为前列腺素(PG)。花生四烯酸的代谢转化即受环氧化酶的催化,也受脂氧化酶的催化。前一途径生成相应的PG,后一途径生成一系列白三烯,并由此引起平滑肌收缩、渗出、水肿、趋化反应等。NSAID仅抑制环氧化酶的活性,使PG生成受阻而取得疗效,但用药后促使花生四烯酸循着脂氧化酶的途径代谢,以致引起副作用。另外,此类药在消炎的同时,胃、肾组织的PG生成亦减少。由于PG对这些组织的细胞有保护作用,若生成减少,组织易受损害,这也是大多数NSAID的不足。

1.分类

非甾体抗炎药按化学结构可分为以下几类。

1.1芳基乙酸类吲哚美辛、硫印酸、托美丁。

1.2芳基丙酸类布洛芬、酮洛酸、萘普生。

1.3芬那酸类氯芬那酸、甲芬那酸、氟芬那酸、甲氯芬那酸。

1.4吡唑酮类氨基比林、安乃近、保泰松、羟基保泰松。

1.5其他类吡罗昔康、美洛昔康、苄达明。

英国一项回顾性有对照的成人群病例研究表明,此类药物中,阿扎丙宗和吡罗昔康是最易引起上消化道出血或胃穿孔的两种药物,布洛芬所引起问题的危险性最小。

2.应用原则

2.1解热镇痛药常与组胺拮抗剂、中枢镇静药、镇咳药、抗病毒药等组成复方制剂,用于感冒的对症治疗。这是因为:加入组胺拮抗剂可以增加中枢抑制,对抗一些过敏症状,减少流涕、打喷嚏,消除鼻塞症状;加入巴比妥类镇静药物,对中枢神经系统具有广泛的抑制作用,从而加强镇痛效果,并可对抗咖啡因的中枢兴奋作用;加入咖啡因可使脑血管收缩,脑血流量减少,使脑脊压下降,可以缓解头痛;配伍以后每种药的单一剂量相应减少,作用获得协同,各自的毒副反应大大减轻。

2.2应用解热镇痛药属于对症治疗,并不能解除疾病的致病原因,由于用药后改变了体温,可掩盖病情,影响疾病的诊断,应引以重视。鉴于发热可作为疾病诊断的指标,因此本类药物仅适用于热度很高或持续发热时间较长的患者。此类药物还具有中等程度的镇痛作用,对慢性钝痛如牙痛、头痛、神经痛、肌肉痛、关节痛及月经痛等有较好的镇痛效果,而对创伤性剧痛和内脏平滑肌痉挛引起的绞痛几乎无效。但由于它只对疼痛的症状有治疗作用,不能解除疼痛的致病原因,也不能防止疾病的发展和预防合并症的发生,故不宜长期服用。

2.3应当指出的是,发热是人体的一种保护性反应,当体温升高时,人体内的吞嗜细胞活性增强,抗体的产生增多,有利于炎症的修复,但另一方面,发热会使体力消耗,感觉不适,影响休息,甚至可引起惊厥,年老者、体弱者在高热骤然降下时,有可能引起虚脱。故在应用本类药物时,应严格掌握用量,避免滥用,老年人应适当减量,并注意间隔一定的时间(4-6h),同时在解热时,多饮水分和及时补充电解质。

2.4为避免药物对胃肠道的刺激,应在餐后服药,不宜空腹服药。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高龄患者、孕妇、哺乳期妇女、肝肾功能不全的患者、血小板减少症患者、有出血倾向的患者以及有上消化道出血和(或)穿孔病史的患者,应慎用或禁用本类药物。对有特异体质者,使用后可能发生皮疹、血管性水肿、哮喘等反应,应当慎用。患有胃、十二指肠溃疡者应当慎用或禁用。

2.5如患者对本类药物或其中成分之一有过敏史时,不宜再使用其他同类解热镇痛药,因为这类药物中大多数之间有交叉过敏反应。

2.6此类药物用于解热一般限定服用3d,用于止痛限定服用5d,如症状未缓解或消失应及时向医师咨询,不得长期服用。

2.7使用本类药物时,不宜饮酒或饮用含有酒精的饮料。同时为避免对胃肠道的刺激,应尽量在餐后服用。

2.8吲哚美辛虽解热镇痛作用强,但口服后所致的不良反应较重,常见为头痛,发生率约为21%-50%,其次为恶心、胃烧灼感、胃痛、消化不良等反应。双氯芬酸有导致骨髓抑制的可能。布洛芬虽对胃肠道的刺激小,不良反应的总发生率甚低,在各种非甾体抗炎药中属耐受性最好的一种。常见的反应为恶心、呕吐。其次是腹泻、便秘、烧心、上腹部痛。偶见有头晕、头昏、头痛和斑丘疹性红斑或麻疹性皮炎及全身瘙痒的报道,并可发生尿潴留和水肿,故有心功能不全史的病人应慎用,肾功能明显障碍的患者使用此药有发生急性肾衰竭的报道,故肾功能不全者应慎用,并作严密监护,妊娠和哺乳妇女也禁用。

参考文献

[1]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S].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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