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对滞后、规范不力以及所导致的劳资矛盾趋于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现象严重的情况下出台,因此自其起草以及颁行甫时,便打上了通过国家强制力干预的手段对劳动者提供倾斜性保护的烙印,并由此有意或无意地满足社会对正义制度的需求。但从实践情况看,立法者对如何把握对劳动者进行倾斜保护的力度以及如何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明显心有余而力不足,对于劳动合同订立、履行、解除以及权利救济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如双倍工资罚则的适用条件、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权等问题,《劳动合同法》或矫枉过正,或裹足不前,或语焉不详。本文意图揭示《劳动合同法》运行当中的若干失衡问题,并结合实践活动提供相关的完善建议,以期能抛砖引玉,为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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