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平等是列宁民族法思想的精髓,同时他也是这一理论实践者。与西方近代资产阶级的形式平等理论不同,列宁更强调实现各民族之间“事实上的平等”,即切实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基本权利,构建社会主义民族法制体系。列宁民族法思想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民族法制建设,尤其对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以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为原则,采取历史与逻辑统一的方法,对列宁关于民族平等问题的思想以法理学方法进行分析,从而阐明:列宁的民族平等理论是一种超越资产阶级“形式平等”的“事实上平等”理论。本文力图为我国在社会转型期就如何解决新形势下的民族平等问题提供理论支持和经验借鉴,更进一步得出结论: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只有坚持民族平等原则,根据马克思列宁民族平等法制理论,构建我国社会主义民族法制,完善以民族区域自治为核心的民族法律体系,逐步发展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和文化,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才能最终达到各民族的事实平等和共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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