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对策探讨

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对策探讨

(大庆市萨尔图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黑龙江大庆163001)

摘要:针对日益严峻的食品安全问题,本文展开阐述,从政府、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等三个方面展开阐述,旨在提出一些相关的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食品安全;政府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

近几年,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呈现出集中爆发的现状,由于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影响力大、破坏性强,从大型龙头企业到小摊小贩,均有可能成为食品安全问题的制造者,人们对于食品安全的要求已经到零容忍的程度。针对目前的食品安全问题,我国如何加强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1明确政府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职能

在我国经济发展初期,大政府社会模式取得了有效的成果,打下经济发展的基础。然而,目前社会已经不能容忍政府对少数人利益的倾斜,需要一个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因此,政府必须改变其角色,以促进社会公平的形成。

1.1加强政府正义角色扮演

政府作为公众的代言人,掌握着大量的公共资源[1]。应当利用此优势,发挥政府对食品行业的监管职能,斩断与企业的利益联系,充当公正的裁判员,通过政务公开,端正政府的角色。对企业正常的市场行为予以支持,纠正不正当的竞争,切实帮助民众解决问题,帮助民众挽回被企业侵占的损失。为保证政府的正义性,应最大程度地公开政务,信息透明,将政府处理各种纠纷的过程置于公开环境下,对政府行为予以监督。

1.2整合监管主体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各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确立了食品安全的分段监管机制。但从近些年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来看,我国监管责任主体不清、执法不严的问题。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由于分段监管,导致很难界定、认定和追究相关机构的责任。目前,我国已经意识到这一点,随着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设立,我国正在进一步整合卫生、工商、质检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等相关部门的职权,建立强有力的统一监管机制。

1.3完善我国食品法律法规和标准管理体系

面对食品安全的严峻形势和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期待,新修订的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的《食品安全法》围绕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格的处罚和最严肃问责的要求,切实化解食品安全治理的难题,来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完善食品标准管理体制,加速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建立符合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原则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2提高食品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意识

各种食品安全事件,把食品经营者的社会责任问题更加清晰的凸显在公众面前。食品安全,必须强调和形成食品经营者承担社会责任的概念。食品安全企业应当承担起保证食品安全包括法律责任在内的社会责任,包括以下内容:提供安全食品的责任,如实提供食品安全信息的责任,遵循良好的操作规范、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

作为政府,可以建立一套相关的奖惩机制,鼓励企业实现责任与赢利双赢的良性互动。要努力创建激励企业承担责任的机制。把食品安全的重要责任落实到企业头上,要让企业提供品质有保证的产品。

3完善和提高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手段

3.1加强监管,建立纵贯食品产销全过程的监管网络

加强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需要建立一个纵贯食品产销全过程的监管网络。第一,逐步推行“品种监管”,按照食品的种类划分部门职能,由一个部门对某一类食品实行集中监管,一管到底。第二,建立涵盖食物链的全程管理。强调“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生产经营全过程的有效控制[2]。第三,建立食品档案和召回制度。由相关部门对生产的食品进行统一监管,加强产品源头监管,从最初的环节入手减少和杜绝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如果发现问题则实行生产商召回制度,最大限度地保护公众利益。

3.2公共监督,强化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

公众在社会中作为食品的消费者,无论是出于自身健康考虑还是出于对监管体系完善的考虑,都会采取各种措施主动积极监督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社会公众的作用有以下几点:一是直接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为监管部门提供信息;二是监督食品安全行政监管部门,监督其执法的公正性;三是督促立法机关强化食品安全立法;四是通过司法诉讼,强化食品安全司法监管。强化行业协会、消协等行业组织的监督职能。行业协会和消协等社会专业组织具有一般公众所不具有的专业知识,对食品安全更具有辨识能力,能取得更好的监督效果。

3.3责任追究,建立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

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危害公众身体健康的食品安全事件进行严格的处罚,加大食品制售者的违法成本来实现更好的监管。第一,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企业是追求经济利益的市场主体,一旦遇到利益的诱惑就有可能铤而走险,或抛弃企业的社会责任,制售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面对这样的情况,必须加大对违法企业的行政和刑事处罚力度。第二,引入问题食品召回制度。对问题食品坚决实行召回制度,并重责违法企业对造成的伤害进行赔偿,并采取措施挽回损失。第三,重罚制造伪劣食品行为。一旦发现假冒伪劣食品,应坚决取缔,并对制售企业进行重罚,并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处罚信息。第四,建立问题企业黑名单制度。对发现有制售问题食品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建立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

3.4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者的责任意识

监管者之所以要承担责任,是由其职能决定的。政府职能反映着公共行政的基本内容和活动方向,是公共行政的本质表现[3]。监管者应负行政责任、道德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其中,本质还是监管者的道德责任。

食品从原料到消费者口中,要经过无数个环节,这其中每一个环节,都和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息息相关。监管者不仅承担着自身检测食品品质的职责,更承担着公众的信任。监管者的职业道德如果得到坚守,即便食品生产领域出现失德,危害也会被遏制在生产和流通领域,而不会给消费者的健康带来影响。监管者道德水平提高必然带来严监管,也就会相应地逼着企业规范生产和经营,从而提升企业的商业道德,为食品安全提供多一层保障。

参考文献:[1]徐立青,孟非.中国食品安全研究报告(2011)[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1.

[2]魏世平.餐桌上隐藏的危险[M].北京:东方出版社,2012.

[3]邓迎贵.从政府视角看我国食品安全[J].社会发展,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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