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目前我国正在从“诉讼时代”走向“后诉讼时代”,虽然诉讼更具正统性和权威性,但由于整个社会的法治理念在逐步改变,人们从原有对诉讼的盲目推崇,已经发展到现在越来越理智的选择解决纠纷的最优办法。另外,随着社会的发展,世界范围内诉讼爆炸,各国都意识到调解的重要性,调解的独特优势也再度得以发挥。尤其是作为我国特有的东方经验——“人民调解制度”,在全世界强化调解重要性的大环境之下,在全国大力提倡人民调解复兴的大背景之下,更是弥补了诉讼繁琐、刚性及高费用等多种不足。然而现阶段的人民调解制度也存在自身效力不强等劣势。基于此,只有尝试调解与诉讼的相互融合,建立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的有效衔接机制,才能顺应时代的要求,更为合理有效的解决现代纷繁复杂的纠纷案件,实现诉讼与非诉解纷方式的良性发展,达到解纷方式的多元化和最优化。因此,文章就我国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的衔接机制展开具体论述。文章第一章是对民事诉讼和人民调解的概述。将民事诉讼的两部分即民事审判和法院调解各自与人民调解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同时也表明了文章的观点即逐步弱化法院调解,让人民调解借鉴并代替法院调解,并直接与诉讼程序结合。第二章对民事诉讼和人民调解衔接的目的、法理基础、原因及可行性等进行了阐述。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相关地方性法律文件为两者衔接奠定了合法性基础,另一方面,诉讼方式本身存在的问题和人民调解的强化趋势等又进一步推动了两者的衔接进程。同时,两者的共同点决定了他们具有追求公平正义、实现和谐稳定等相同的价值目标,而两者的差异也正好能使其在衔接中互补与促进。这些都说明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的衔接具有相当的可行性。第三章则是以上海的“人民调解窗口”和黑龙江的“诉讼各阶段全面衔接”两地实例,叙述了民事诉讼和人民调解的衔接实践。文章不仅对其基本理论进行了简单阐述,而且在单独剖析各自实践经验优劣势的基础上,针对性的给予了一些完善建议。第四章便是对两者衔接机制的完善。作者首先站在一定高度,对完善的意义进行了抽象性的概括,随后便在法律层面和操作层面对两者的衔接提出了一定的完善措施。其中对于操作层面,作者进行了程序上和制度上的双重探析,重点构建了人民调解准前置程序,并在强调明确人民调解业务范围的同时,建立了调解员培训指导和衔接工作考核两种制度。另外,作者也指出了两者衔接时一些应该注意的问题,这对今后衔接工作的开展具有良好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