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德尔法律思想探析

兰德尔法律思想探析

论文摘要

19世纪70年代,是美国法律思想史上的一个富有转折意义的关键时期。形式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兰德尔把关注法律的视角从永恒不变的超验的自然法则转移到实证的法律体系和公理性原则上来。认为法律是由原则、规则和概念构成的逻辑严密的科学体系。其中原则和原理被视为兰德尔法律科学的核心和基础,规则从原则中派生和推导出来,最后,案件判决是由法律规则决定的。通过对“投邮规则”和“单诺合同”两个学理问题的剖析,可以深刻地揭示兰德尔的理论模型。作为兰德尔法律科学思想重要组成部分的还有他的案例教学理念,他认为“每一个原理都是经过缓慢的进程才达到现在这个状态;换句话说,它是通过数个世纪的许多案例而逐渐生长的。这一生长过程主要应通过一系列的案例去追踪溯源”。因而,兰德尔的视野自然而然的转移到已决案件之上。这些案例或者含有这些案例的书籍是“一切法律知识最终的源泉”。通过研究案例,法律科学主义者可以用归纳法发现客观的法律原则或原理、教义等。而这一理念贯彻到法律教育的实践中,便形成了案例教学方法。兰德尔的形式主义法学思想,尽管在19世纪中后期和20世纪初期有其产生和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并一度成为统治美国法学界长达五六十载的法学范式。但是,由于其自身固有的一些无可挽救的缺陷,导致它在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逐渐暴露出机械性、僵化性以及对于社会发展的不适应性。机械适用法律所造成的显失公正的结果,令一批先觉的思想者极为恼火,他们纷纷对于兰德尔及其法学思想展开口诛笔伐。霍尔姆斯讥讽兰德尔为“法律神学家”,他认为:“法律就是对于法院将做出何种判决的预测”,律师在工作中应该关注的是预测法院的判决,而不是将全部精力集中在书本上。格雷不相信从业者仅仅是注重法律规则和逻辑的空谈家。他认为立法机关使用的还只是语言而已,阐释那些语言含义的却是法院,即由法院去解释立法行为。法官和律师所说和所做的才是真正的法律。庞德对于形式主义法学的批判并不一般性地建立在否认法律制度对于科学性的追求之上,但法律并不是为了成为科学而科学的。科学的特性是实现某种目的的途径,它应当根据法律取得的效果来判断,而不是以其内部结构的精确美好来判断。他发起的法律社会学运动是一场实用主义运动,一场使原则和原理适应于它们调整的人类条件而不是假设首位原则的运动,一场将人性因素置于中心位置并将逻辑贬黜到作为一种工具的真正地位。笔者试图尽力对兰德尔法律思想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一方面,兰德尔经典理论是美国现代主义法学思想的典型代表,它的产生既是顺应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美国现代法学思想由此开端的显著标志。它的出现标志着前现代以自然法学为基本模式的法学范式的终结,而代之以全新的现代实证主义法学范式。另一方面,兰德尔正统理论存在着一个根本缺陷,那就是忽略了可接受性应当成为法律科学的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甚至最根本的衡量尺度。其次,案例法与法律科学思想是相互矛盾的,实践证明兰德尔的法律科学存在一个历史性悖论:尽管兰德尔宣称自己的法律方法是经验性的,但他的法律实践却是高度形式性的,这两者间存在着明显的张力。

论文目录

  •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兰德尔法律思想诞生的历史基础
  • (一) 直接动因
  • (二) 时代背景
  • 二、兰德尔法律思想概述
  • (一) 法律作为科学
  • (1) “投邮规则”问题
  • (2) “单诺合同”问题
  • (二) 案例教学法
  • (1) 产生阶段
  • (2) 实践历程
  • (三) 几何学与分析系统
  • 三、兰德尔法律思想反思
  • (一) “法律神学家”——霍尔姆斯对兰德尔法律思想的批判
  • (二) “司法造法”——格雷对兰德尔法律思想的批判
  • (三) “机械法学”——庞德对兰德尔法律思想的批判
  • (四) “功过参半”——笔者对兰德尔法律思想的评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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