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票据追索权的行使

论票据追索权的行使

论文摘要

票据,作为一种与商品交易紧密相联的支付手段与信用手段,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出现,又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而发展的。票据产生后,在加快商品交换速度及推进规模化交易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是被公认的最佳交易工具,其最突出的特点是“流通性”。票据的作用,只有通过其流通性,才能表现出来,若没有流通性,就失去了其在经济上的作用,就失去了生命力。因此,票据法的宗旨是保障票据安全而高效的流通,其各项制度就是依此来设计的,如票据权利的短时效、票据的无因性、票据抗辩的切断、票据保证等。在这些制度中,有一项较为重要而独特的制度,对保障票据的流通必不可少,这就是票据追索权制度。由于追索权的存在,使得持票人在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时,也能收回票据金额、利息及必要的费用,以加强票据的安全性,使当事人对其产生信赖,易于接受,票据的流通性自然得以实现。为了充分保护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各国票据法都毫无例外地设立了以保护持票人票据权利为目的的票据追索权制度,虽然各国(地区)的立法所采体例不尽相同。我国《票据法》同样规定了追索权制度,但是,其具体规定不仅与世界各国(地区)的规定有许多不同之处,而且不完善,存在许多的缺陷,如:对拒绝证书几乎未作任何规定、追索期限不明确、追索金额不周延。这不仅妨碍了追索权制度作用的发挥,而且极不适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有待于在以后的立法中予以完善。本文主要在比较日内瓦法系票据法和英美法系票据法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票据法理论与实践,对票据追索权制度的行使作一较为系统地研究,探寻其中规律性的东西,进一步了解票据法中追索权的相关内容,以期能对完善我国票据追索制度作出自己的努力。正文分为四个大的部分。第一部分为票据追索权的存在价值。该部分对票据追索权产生的必然性进行了探索研究,从而理解其产生的必要性。首先从历史上有关票据追索权的发展轨迹入手,简要论述了从兑换商票据时期、市场票据时期,到流通票据时期的发展过程。然后,从交易实践的需求,法律传统与制度的开放性、宽容性,为市场主体提供进行制度创新的空间等几个层面,阐述了票据追索权产生的必要性,并进而在此基础上论证了票据追索权存在的价值。票据追索权的制度设计突出体现了公平与效率这两项价值。它是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体。首先,票据追索权制度体现了公平的理念。因为要促进票据流通,提高其利用率,就必须在最大程度上保障持票人的权利,否则人们就不愿接受和使用票据,这势必会给票据的使用和流通造成巨大的障碍。因此,票据法以保障持票人权利为原则,赋予持票人比一般债权效力更强的票据权利。票据的最后持票人付出代价取得票据后,本应从付款人处获得票据金额,得到补偿的对价,但如果付款人不付款,持票人就因无法实现票据权利而失去对价,这对其是显失公平的。正是基于公平的理念,为平衡和矫正非常态的票据关系,使持票人的损失得以挽救,根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而由法律规定了票据追索权制度。通过这种制度安排,持票人就极有可能获得与付款请求权实现几近相同的效果。其次,票据追索权制度体现出效率的价值选择。该部分内容以法律经济学为理论基础,先厘清了对“效率”和“效益”的模糊理解,指出效率成为法律所必须要实现的社会价值之一。然后论证了追索权制度在设计上充分考虑效率一基本价值问题,指出从该制度的确立开始,乃至整个制度的运行过程,效率都得以充分的体现,进而得出结论:追索权制度首先是在当事人间实现效率,并进而在整个社会实现效率。第二部分为票据追索权的基本内涵。该部分主要阐述了票据追索权的概念、性质、分类以及追索权的相关当事人,从而可以更全面地了解票据追索权的相关内容。本文将票据追索权性质概括为:追索权是一种票据权利,是一种请求权,是补充性的请求权,是期待权。根据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时间和行使主体两种方式进行分类。最后把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分为追索权人以及被追索人两个大的分类,并具体阐述了票据追索权的相关当事人。所谓追索权人是享有追索权的人,也简称为追索人,包括最后持票人和已为清偿的票据债务人。被追索人,是指负有偿还票据金额、利息与费用责任的人,亦称之为偿还义务人,主要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及其他票据债务人,他们对持票人连带负责。第三部分为票据追索权的行使。该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之一,首先结合日内瓦法系票据法和英美法系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追索权的行使要件进行研究,指出了两大法系的不同之处,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我国《票据法》相关规定的缺陷与不足,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本部分内容主要从票据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个大的方面来论证票据追索权的行使要件。所谓实质要件,又称追索原因,是指法律规定的引起追索权发生的客观事实。从根本上讲,此事实就是持票人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但是,因为追索权在票据到期日或到期前行使,其具体原因又有所不同。而形式要件,就是追索权行使得程序,指的是行使追索权,所必须履行的保全手续。最后本部分从票据追索的一般行使方式、特殊行使方式两个方面对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方式进行了必要论述。第四部分为追索权行使的效力。该部分亦是本文的重点之一。所谓追索权行使的效力就是指追索权人依法行使追索权时,对票据有关当事人所发生的相应的法律后果,将其分为对人的效力和对物的效力两个方面,并从理论上和立法上对这两方面进行了详细论述。追索权对人的效力包括对追索权人、被追索人所产生的效力。追索权对物的效力表现为追索权的标的物,即一定的追索金额,包括最初追索金额与再追索金额。

论文目录

  •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票据追索权的存在价值
  • (一) 票据追索权产生的必然性
  • (二) 票据追索权的价值选择
  • 二、票据追索权的基本内涵
  • (一) 追索权的性质
  • (二) 票据追索权的分类
  • (三) 票据追索权的主体
  • 三、票据票据追索权的行使
  • (一) 票据追索权行使的条件
  • (二) 票据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方式
  • 四、票据追索权行使的效力
  • (一) 对人的效力
  • (二) 对物的效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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