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企业破产法》)改变了我国破产立法支离破碎的现状,使我国拥有了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市场退出法。对破产法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别除权制度的规定,也体现了更合理、更科学的特征。然而,新《企业破产法》有关别除权的权利行使,限制和具体制度等方面的规定,可操作性较弱,这有待于立法的进一步完善,也有赖于学者对这一领域的进一步研究和探讨。从文章结构上来看,本文分为导论,正文和结束语三个部分。导论从总体上交代了本文的写作背景及现实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本文的写作目的。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别除权制度的一般理论,阐释了别除权的概念及特征,认为个别受偿与优先受偿是别除权行使的最特别之处。进而分析了别除权行使的构成要件,明确别除权与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以及破产程序之间的关联与区别。第二章,别除权行使的程序。从程序的角度阐述别除权行使的方式及清偿顺序。探讨了别除权人是否需要申报债权的问题。笔者认为,为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及保护破产人及一般债权人的利益,别除权人应申报债权。对于行使别除权的后果即行使别除权过程中的清偿顺位等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总结。第三章,别除权行使的限制,包括在破产和解中的限制和在破产重整中的限制。别除权影响了破产和解功能的发挥,在破产和解中,别除权应依据破产法的规定行使。笔者认为原则上别除权在重整程序中应暂停行使,待重整程序结束后才能恢复行使。第四章,别除权行使的完善。对别除权行使制度的适用考量进行的论述。别除权行使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建议是笔者想要通过行文分析得出的重要结论,通过对比其他国家立法,借鉴优秀的立法成果结合我国的立法实践和经验,提出了笔者的观点,如别除权行使的时间限制,在立法中确立别除权行使的期限制度、中止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