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税法论文-屈丽丽

信托税法论文-屈丽丽

导读:本文包含了信托税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个税法,受控外国企业,个人所得税法,家族信托

信托税法论文文献综述

屈丽丽[1](2018)在《新个税法下海外家族信托再定义》一文中研究指出新个税法对广大的中国普通税收居民个人、外籍的跨国企业高管,及高净值个人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其中对于部分高净值个人的财富规划,尤其是涉及到海外架构的财富规划,将会产生非常直接的影响。受到各方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案,在几经讨论后,终于在8月31日通过。不过,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真正的影响,绝不仅仅限于起征点的提(本文来源于《现代商业银行》期刊2018年22期)

邹靓[2](2013)在《信托业协会发起赈灾公益信托 税法保障不足亟待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中国信托业协会发起支援四川芦山抗震救灾活动倡议书,倡议全体会员单位及信托从业人员联合行动,以信托公司整体行业的名义统一组织,共同发起“芦山赈灾公益信托”。 我国税法规定,“公益事业捐赠人在将财产转移给从事公益事业的组织时享有税前扣除一定捐(本文来源于《上海证券报》期刊2013-04-24)

王雨薇[3](2012)在《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的税法困境与改善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行之有效的房地产投融资工具。美国是房地产投资信托发展最前沿的国家,这与其每次税制改革的推动有极其密切的关系。我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从2002年开始初露端倪,密集发行则在2010年及2011年上半年,目前,由四川信托发布的《复星豫园商旅文基金股权投资1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因其逾20%的预期回报率引起了各方关注。与美国相比,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税制存在诸多问题——总体税负较重、重复征税、传统课税要件的非适应性等等,所以建立起能够鼓励房地产投资信托发展的税制显得尤其重要。美国“修正式的导管理论”、“形式转移不课税”、“实质课税”、“有条件的税收优惠”等理念很好地解决了信托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就信托收益产生的双重纳税窘境,减轻了各方主体的税收负担,为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税法环境。我国应当在吸收美国相关税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的现实发展模式,参考现有的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法规定,对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不同税种在房地产投资信托的不同环节做出避免重复征税的规定。(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期刊2012-12-16)

柳宛妤[4](2012)在《离岸信托安排的税法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建立在跨国公司大规模的在离岸地建立离岸架构,以及中国企业“走出去”是往往利用离岸地设置控股公司的现实基础之上,提出了中国企业根据外国已经广泛使用的离岸信托模式,通过在离岸地设立信托进行逃避或者规避在岸地税收负担的可能性。由于离岸信托比之一般信托更加能够发挥规避法律的功能,并且具有高度的隐秘性以及自由设置信托条款的特点,离岸信托架构经常被跨国企业和个人用于规避税收法律,减少应纳税额。因此在对离岸信托架构进行税法分析时,应当使用实质课税原则来区分纳税人的行为是属于合法节税、脱法避税还是违法逃税,区分合法节税和脱法避税的关键就在于纳税人在设立离岸信托架构之时,除了税收目的之外,是否具有主观上的商业目的和客观上的经济实质。本文还详细分析了我国税务机关将实质课税原则适用于离岸架构上的现状,提出了几点防止税务机关滥用权利侵害纳税人利益的措施。(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期刊2012-11-01)

刘继虎[5](2012)在《论信托财产移转行为的税法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信托财产移转行为,指信托财产权利主体的变更。它不同于普通民事财产移转,极易产生避税后果,需要税法予以特别规制。对信托财产移转行为进行可税性评价,是将其纳入税法规制范围的理论基础。税法对信托移转行为应分类规制:对信托财产的形式移转,不课税;对遗嘱信托的财产实质移转,视同遗产继承课征遗产税;对生前他益信托的财产实质移转,视同赠与课征赠与税;对委托人为非自然人信托的财产实质移转,视同受益人的所得课征所得税。(本文来源于《经济法论丛》期刊2012年01期)

郝琳琳[6](2010)在《我国公益信托发展中的税法缺失》一文中研究指出公益信托是为实现公益目的和公众利益而设立的信托。我国公益信托无法满足社会对公益事业的强烈需求,税法的缺失是我国公益事业发展之路上难以逾越的障碍。逐渐完善税收制度,尤其是增加对公益信托的税收激励,是促进公益信托在我国顺利发展的行之有效的途径。(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0年12期)

许多奇,杨州[7](2010)在《公益信托灾害救济的税法扶持与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设立公益信托从事灾害救济具有不同于现有公益救灾模式的独特优势,然而公益信托制度优势的发挥与良好运行有赖于税收优惠与税收优惠滥用防范两方面的税法制度保障。美国税法不仅给予公益信托灾害救济诸多税收优惠,而且用"禁止私人受益原则"有效地防止了公益信托灾害救济中的税收优惠滥用。与其相比,我国公益信托灾害救济存在税法制度保障不力的问题,其完善路径在于税收优惠制度的建立健全、税收优惠滥用的税法监管以及税收处罚机制的设置。(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10年09期)

杨州[8](2009)在《公益信托的税法困境及应对》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是灾害频发的国家,每年各种自然灾害、人为灾害给国民经济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长期、完备的灾害救济机制的建立有赖于国家的财政拨款、市场化运作的巨灾保险以及民众慈善捐赠等多个层面的协调合作。公益信托作为利用民间慈善捐赠从事灾害救济的渠道,具有灵活性、主动性、持久性,运营、管理成本较低,利于公益财产的保值增值,透明度高等不同于我国现有公益救灾模式的独特优点。然而公益信托制度优势的发挥与良好运行有赖于税收优惠与税收优惠滥用防范两方面的税法制度保障。慈善事业较为发达的美国,税法不仅给予公益信托救灾赈灾诸多税收优惠,而且用“禁止私人受益原则”有效地防止了公益信托灾害救济中的税收优惠滥用。我国2001年颁布实施的《信托法》亦引进公益信托制度,然而由于税收优惠制度构建的不足以及监管配套措施的缺失,使得我国在利用公益信托从事灾害救济时存在税法困境,其完善路径在于税收优惠制度的建立健全,借鉴“禁止私人受益原则”防范税收优惠滥用以及税收处罚机制的设置。(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期刊2009-12-09)

李雄英[9](2007)在《论实质课税原则在信托税法中的运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实质课税原则作为税法的普适性原则是可以适用于信托税法的。信托独特的“双重所有权”结构——信托财产“名义所有权”与“实质所有权”分离、信托运行中信托财产的形式移转与实质移转的并存以及信托较其它民事制度而独具的高弹性,导致了现行税法适用信托时产生了双重困境——信托重复征税和信托避税。因此,相对于一般的税法而言,将实质课税原则运用于信托税法更显得必要。而且从立法趋势看,引进信托制度的国家和地区针对信托专门制定的信托税法,都是以实质课税原则为指导的。所以,解决信托课税中存在的问题,实现信托课税正义,针对我国信托税法空白的现状,遂提出要制定我国的信托税法,并将实质课税原则贯穿于信托税法始终。在明确实质课税原则适用于信托税法目的的基础上,提出了实质课税原则运用于信托税法的基本要求,即实际受益者负税和形式移转不课税,实质课税原则在信托税法中的运用集中体现为这两个要求的达成。为进一步明确实质课税原则在信托税法中的运用,笔者借鉴了我国台湾地区、日本和英国的信托税法,分别从信托所得税法律制度、信托财产税法律制度和信托流转税法律制度叁个方面系统阐述了实质课税原则运用于信托税法中的两个基本要求是如何实现的。在参考上述国家和地区有关信托的税收立法的基础上,本文遂以信托的运行环节为线索,以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营业税和印花税为例,对我国有关信托的税务安排提出了一些建议,以供构建我国信托税法参考。(本文来源于《中南大学》期刊2007-06-30)

徐菲悦[10](2006)在《论信托税法的基本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信托分割了财产的管理属性与利益属性,使信托财产的权利在法律上属于受托人,受托人据此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使用和处分,而信托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却不归属于受托人而是归属于受益人。信托制度所有权与利益分离的独特法律构架对传统的税法提出了挑战,应修改现行税法以适应信托业的发展。本文以信托导管理论、实质课税理论和税收公平理论为基础,提出建立信托税法的两大基本原则:形式移转不课税原则和实际受益者课税原则。在税收客体的有无方面,委托人将信托财产权移转于受托人,但是受托人并没有获得实质上的经济利益,属于形式上的移转,不产生表征纳税人负税能力的课税客体,适用形式移转不课税原则。在税收客体的归属方面,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取得的收益并不实质上归受托人所拥有,真正的受益权人是实际受益人,应该向实际受益人课税,适用实际受益人课税原则。为了稽征经济和公益目的的需要,实际受益人课税原则也有例外。当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或者面临集团信托和累积信托时,为了稽征经济的原因,往往对受托人课税;在公益信托的情况下,则为了公共利益不征税。这些例外情形并没有违反实际受益者课税原则,待受益人特定,且实际给付信托利益时,从受益人应获得的信托利益中扣除已纳税额,建立税负转嫁机制。(本文来源于《中南大学》期刊2006-06-30)

信托税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近日,中国信托业协会发起支援四川芦山抗震救灾活动倡议书,倡议全体会员单位及信托从业人员联合行动,以信托公司整体行业的名义统一组织,共同发起“芦山赈灾公益信托”。 我国税法规定,“公益事业捐赠人在将财产转移给从事公益事业的组织时享有税前扣除一定捐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信托税法论文参考文献

[1].屈丽丽.新个税法下海外家族信托再定义[J].现代商业银行.2018

[2].邹靓.信托业协会发起赈灾公益信托税法保障不足亟待完善[N].上海证券报.2013

[3].王雨薇.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的税法困境与改善建议[D].上海交通大学.2012

[4].柳宛妤.离岸信托安排的税法分析[D].上海交通大学.2012

[5].刘继虎.论信托财产移转行为的税法规制[J].经济法论丛.2012

[6].郝琳琳.我国公益信托发展中的税法缺失[J].河北法学.2010

[7].许多奇,杨州.公益信托灾害救济的税法扶持与规制[J].法学.2010

[8].杨州.公益信托的税法困境及应对[D].上海交通大学.2009

[9].李雄英.论实质课税原则在信托税法中的运用[D].中南大学.2007

[10].徐菲悦.论信托税法的基本原则[D].中南大学.2006

标签:;  ;  ;  ;  

信托税法论文-屈丽丽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