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排除食物中毒事故引发的思考

一起排除食物中毒事故引发的思考

尹锡赞赵春芳(吉林省梅河口市疾控中心135000)

随着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到饭店、餐馆集餐的人数日益增多。随着大众卫生意识的增强,对在经营场所集餐出现问题后的举报率也随之增加,在举报的案件中不乏非食品安全事故。怎样在调查过程中排假求真,是我们每一个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员所必须具备的素质。下面就将2011年12月23日发生在我市的一起排除食物中毒事故叙述如下:

1.事情经过

2011年12月23日下午17:00,梅河口市疾控中心接到市爱民医院急诊室报告:有11名村民集餐后出现呕吐、发热、四肢无力现象。分别在市爱民医院呼消科和急诊科就诊,经临床医师初步诊断为疑似食物中毒。

2.初步调查结果

接到报告后我们立即对此次“中毒”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2.1.个案调查:

通过个案调查得知:

2.1.1.11名村民主诉症状均为呕吐、发热、四肢无力,集餐时间在中午12点—12点40分,集餐地点是山城镇头八石村人缘饭店。

2.1.2.首发病例曹×在集餐后1.5小时发病,发病后2.5小时入院。其家属叙述:按时间顺序症状为呕吐、发热、烦躁、嗜睡。查体该病例呈急性病容(面红耳赤),躁动,未见其它阳性体症。心电及腹部超声检查未见异常。医生处方为糖盐水及催吐药。

2.1.3.其余10名村民自述餐后2小时到4小时陆续发病,查看这10名村民门诊病例,未见有阳性体症记录。对这10名村民进行询问,初起全部自述集餐后两个多小时出现了恶心、呕吐症状,当调查结束告之村民要签字时,有人问调查员为什么要签字,调查员说要对说过的话负法律责任时,有6名村民拒绝在询问笔录和个案调查表上签字,又改口说:我们看见曹×吐了,我们也觉得不舒服就来医院了,医生问我们就顺着曹×说的话说了。调查这10名村民时有一村民在医院观察室床上坐在打点滴,其余人的有说有笑的在闲聊,没有任何病容。

2.1.4.当晚九时10名村民自行回家,没有用药,到次日早八时,电话询问其夜间情况,没有人说有不适。曹×于次日晚五点康复出院。

2.2.食品经营场所及食品原料检查情况

我们对人缘饭店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全面检查,检查后发现后厨布局基本符合卫生要求,餐具使用一次性消毒餐具。饭店4名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并且近期无任何有碍食品生产经营的疾病。对11名村民中午集餐时的食谱进行调查,发现有四种可疑食品:拌蹄筋、黄瓜拉皮、拌豆腐丝,散装白酒。前三种食物已经没有剩余,只采到了散装白酒样品。该饭店用水为自来水。中午集餐时所用的食品容器、工具早已清洗干净。查食品原料和调料没有发现超期变质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可疑食品。

2.3.相关因素调查

该饭店中午还有160人(婚庆喜宴)就餐,是在曹×等人集餐前半小时结束的,与曹×等人有共同的食谱。这160人到餐后48小时无人出现任何病症。

2.4.采样

未采集到曹×早期呕吐物,在其接受治疗(病人入院后没有使用抗生素)两个小时后的傍晚5点,采到一份病人呕吐物;因入院后无大便采其肛试纸一份;采曹×血、尿各一份做常规及肝功检查。

饭店四名从业人员肛试纸各采一份;采散装白酒一份。10村民因阳性体症、无排泄物没有采样。

3.实验室检验结果

曹×的呕吐物经检验,未查出致病菌;血、尿常规及肝功能检查结果为正常;曹×及4名从业人员肛试纸经检验没有检出有意义的致病菌。白酒样品检验结果符合国家标准。

4.结果分析

4.1.因为11名村民在集餐后1.5_4小时先后出现呕吐、发热、四肢无力,符合食物中毒流行病学诊断中的“很多人在同一时间或相继发病”的特征,所以使接诊医生给出了疑似食物中毒的诊断。

4.2.进一步调查,虽然11名村民有共同食物史,主诉都有呕吐、发热、四肢无力的症状,但临床上除曹×外,其他人没有查到阳性体症,没有构成诊断食物中毒的要件“病人有大致相同的临床表现”。

4.3.实验室微生物样品检验没有查出有意义的致病菌;理化检验没有出现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结果。实验室检验结果不支持“食物中毒”。

4.4.与这11名村民有共同食谱的160人没有发病,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此次事件与这次集餐没有关联性。

4.5.6名村民拒绝在个案调查表上签字的行为,使人对他们的主诉:餐后出现呕吐、发热、四肢无力现象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

综上所述此次事件不符合食物中毒的诊断标准,应定义为:“非食物中毒事件”。

5.引发的思考

5.1.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员在处理举报的“食物中毒”事故时,一定做好深入细致的调查工作,要轻主诉,重证据,做好“食物中毒”事故的定性工作。

5.2.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员要掌握临床医学知识,在个案调查工作中去伪存真,还原事件的真实面貌,以利于事故的正确处理。

5.3.及时向事故相关人员告知法律的严肃性及公民必须履行的责任与义务,确保调查工作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

5.4.在公民中普及卫生知识时要与普法学习结合起来,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其自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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