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惠者论文-李月皎

施惠者论文-李月皎

导读:本文包含了施惠者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互惠,概化互惠,意图

施惠者论文文献综述

李月皎[1](2018)在《初始施惠者意图对受惠者概化互惠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会因为过去受到他人的慷慨对待而在后续做出回馈社会的行为,也有一些人会因为过去受到他人的自私对待而在后续做出报复社会的行为。这种因为过去他人对待自己的行为方式而以同样的方式对待无关他人的行为模式被称为概化互惠。在概化互惠中,对他人行为性质的判断决定个体在后续对待无关他人的行为方式。过去研究者探究了初始施惠效价对概化互惠的影响及其机制,而对初始施惠者意图对其的影响并未做系统研究。研究发现第叁方对行为的道德判断以及在直接、间接互惠等反应性互惠中,行为结果和施惠者意图是判断他人行为性质的重要因素。据此,本研究推断初始施惠者意图对概化互惠有影响。为检测该推测,本研究采用两项研究六个实验,通过问卷法和实验法系统地考察了初始施惠者意图对概化互惠的影响。本实验结果发现:(1)初始施惠者意图性调对受惠者的概化互惠行为具有调节作用。在概化互惠中,相对于初始施惠者无意做出的积极行为或消极行为,初始施惠者有意做出的积极行为或消极行为促使受惠者对无关他人做出更多的积极行为或消极行为;(2)初始施惠效价在初始施惠者有意图时对受惠者的概化互惠行为有调节作用。在初始施惠者有意图条件下,相对于消极初始施惠,积极初始施惠促使受惠者对无关他人做出更多的正性行为;在初始施惠者无意图条件下,消极初始施惠与积极初始施惠对受惠者与无关他人交互行为的影响程度无显着差异。(3)初始施惠者负性意图对概化互惠的影响程度强于正性意图。相对于无意图行为,受惠者受到初始施惠者负性意图行为对待后,对无关他人做出更多的负性行为;相对于无意图行为,受惠者受到初始施惠者正性意图行为对待后,对无关他人并未做出更多的正性行为。上述结论有助于更全面地理解初始施惠效价和初始施惠者意图与概化互惠的关系,是对以往概化互惠研究的重要拓展,也有助于理解何种行为更易在人群中传播。(本文来源于《宁波大学》期刊2018-06-25)

赵慧椒[2](2016)在《好意施惠关系中施惠者对受惠者的保护义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人际间交互性的社会活动中,由于人情、情谊或道德的需要,某些主体会对另一些主体施以增进后者利益的行为,但不具有受法律拘束的意思,这便是好意施惠。好意施惠行为既非法律行为,也非事实行为,而是不具有法律意义的一种社会行为。施惠者在进行施惠行为时,因其行为不当而导致受惠者遭受损害,施惠者应对受惠者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损失。施惠者之所以承担侵权责任,是因为施惠者所应保护的受惠者之权利受到了侵害,也即施惠者未尽到应有的保护义务。换言之,施惠者违反保护义务是引起好意施惠民事责任的事由。而施惠者保护义务的存在是基于社会相互关联性的,且基于施惠者在进行施惠行为时应然承担的防范和控制措施,类同于侵权法上公民应负有的一般注意义务。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确立了安全保障义务,鉴于好意施惠关系与该义务存在的情形有着相似的语境,施惠者保护义务可参照适用该条文,这是施惠者保护义务的一大来源;施惠者在进行施惠行为时,如果承诺防止受惠者遭受损害,也同样产生保护义务;此外,施惠者因其在先的行为导致受惠者陷于某种危险状态,这种情形下也将产生施惠者对受惠者的保护义务。此即施惠者保护义务的叁个来源。对于施惠者保护义务的性质,学界存有约定义务说、附随义务说、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说和道德义务说,笔者认为应当分情形论之,当施惠者做出的承诺欠缺受法律拘束之意思时,或在施惠者有先行行为致使受惠者陷于危险状态下时,施惠者对受惠者的保护义务是侵权法性质的义务;当施惠者对受惠者做出的承诺有受法律拘束的意思时,此种情形又应分为两种情形:如果施惠者的承诺中包含有对受惠者利益的保护,那么施惠者的保护义务是合同法上的约定义务,反之,则是附随义务。在施惠者进行施惠行为的过程中,存在着磋商、实施和善后叁个阶段,在磋商阶段,施惠者应当以诚实信用的心态进行磋商,促成施惠行为的顺利进行,保护受惠者的利益,并应负有相应的保密义务和告知义务;在实施阶段,施惠者阻止受惠者自行陷入受损的状态,在受惠者的权益已经受到损害或面临受损的危险时,施惠者应尽到照顾和救助的义务,如将醉酒且有不良反应的受惠者送至医院救治;在善后阶段,施惠者还应尽到相应的后期义务,从而确保施惠行为的圆满完成,保障施惠的成果和受惠者的权益,如施惠者在进行施惠行为完毕后应对受惠者保守秘密。由于施惠行为是无偿的、善意的,且仅有受惠者获益,按照公平原则,并参照无偿合同的规则,施惠者保护义务的注意程度不宜过高,应采用一般人注意义务的标准。对于如何判断施惠者是否适当履行了保护义务,鉴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好意施惠的多样性,无法给出统一的标准,仅可在特定情形中做出一个符合公平原则的标准。另外,就施惠者应承担的因其未适当履行保护义务的举证责任应当加以限制,即以列举或概括的方式限制施惠者举证责任的范围。(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期刊2016-03-25)

章法[3](2009)在《好意施惠者,该不该为“意外”担责?》一文中研究指出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很多人看来,助人是一件让他人和自己都快乐的事。然而,生活中好心帮倒忙的事情却也屡屡发生。有时候,善意的初衷由于疏忽或意外,反而给他人和自己带来麻烦,有的甚(本文来源于《百姓生活》期刊2009年06期)

訾非[4](2009)在《亲社会行为中的“施惠者偏差”》一文中研究指出亲社会行为(prosocial behaviors)是指个体有利于他人或社会的积极行为,包括援助、分享、安慰、合作、谦让等多种形式。这种行为按照其发生的动机又可以大致分成助人行为和利他行为(altruistic behavior),后者是指在毫无回报的期待下,志愿帮助他人的行为(侯(本文来源于《北京市社会心理学会2009年学术年会论文摘要集》期刊2009-05-01)

章法,桂明[5](2007)在《好意施惠者该不该为情谊买单》一文中研究指出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很多人看来,"助人"是一件让他人和自己都快乐的事。然而,生活中好心帮倒忙的事情却也屡屡发生。有时候,善意的初衷由于疏忽或意外,反而给他人和自己带来了麻烦,有的甚至还对簿公堂,导致法律纠纷。按一般社会常理,似乎"好心人"不应该承担责任,但在法律视野下,好心办事也要尽心尽职尽责,尽量避免给别人带来损失,否则,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那么,好意施惠者,该不该为情谊买单呢?(本文来源于《法庭内外》期刊2007年12期)

[6](2007)在《2007年第2期《请你断案》栏目中《好意施惠者,该不该为情谊买单?》部分读者来信摘录》一文中研究指出2007年第2期《好意施惠者,该不该为情谊买单?》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只有行为人在从事行为时具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并且根据行为人的意思该行为会依法产生法律上的权利(本文来源于《民主与法制》期刊2007年08期)

江中帆[7](2007)在《好意施惠者该不该为情谊买单?》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酒文化是一种长期积累形成的文化现象,也是社会生活方式之一。大至邦交礼仪,小至百姓之间的情感交流,无不以酒助兴、以酒为桥。然而,江苏省宜兴市的几个人却因喝酒引出了赔偿官司。(本文来源于《民主与法制》期刊2007年02期)

施惠者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人际间交互性的社会活动中,由于人情、情谊或道德的需要,某些主体会对另一些主体施以增进后者利益的行为,但不具有受法律拘束的意思,这便是好意施惠。好意施惠行为既非法律行为,也非事实行为,而是不具有法律意义的一种社会行为。施惠者在进行施惠行为时,因其行为不当而导致受惠者遭受损害,施惠者应对受惠者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损失。施惠者之所以承担侵权责任,是因为施惠者所应保护的受惠者之权利受到了侵害,也即施惠者未尽到应有的保护义务。换言之,施惠者违反保护义务是引起好意施惠民事责任的事由。而施惠者保护义务的存在是基于社会相互关联性的,且基于施惠者在进行施惠行为时应然承担的防范和控制措施,类同于侵权法上公民应负有的一般注意义务。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确立了安全保障义务,鉴于好意施惠关系与该义务存在的情形有着相似的语境,施惠者保护义务可参照适用该条文,这是施惠者保护义务的一大来源;施惠者在进行施惠行为时,如果承诺防止受惠者遭受损害,也同样产生保护义务;此外,施惠者因其在先的行为导致受惠者陷于某种危险状态,这种情形下也将产生施惠者对受惠者的保护义务。此即施惠者保护义务的叁个来源。对于施惠者保护义务的性质,学界存有约定义务说、附随义务说、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说和道德义务说,笔者认为应当分情形论之,当施惠者做出的承诺欠缺受法律拘束之意思时,或在施惠者有先行行为致使受惠者陷于危险状态下时,施惠者对受惠者的保护义务是侵权法性质的义务;当施惠者对受惠者做出的承诺有受法律拘束的意思时,此种情形又应分为两种情形:如果施惠者的承诺中包含有对受惠者利益的保护,那么施惠者的保护义务是合同法上的约定义务,反之,则是附随义务。在施惠者进行施惠行为的过程中,存在着磋商、实施和善后叁个阶段,在磋商阶段,施惠者应当以诚实信用的心态进行磋商,促成施惠行为的顺利进行,保护受惠者的利益,并应负有相应的保密义务和告知义务;在实施阶段,施惠者阻止受惠者自行陷入受损的状态,在受惠者的权益已经受到损害或面临受损的危险时,施惠者应尽到照顾和救助的义务,如将醉酒且有不良反应的受惠者送至医院救治;在善后阶段,施惠者还应尽到相应的后期义务,从而确保施惠行为的圆满完成,保障施惠的成果和受惠者的权益,如施惠者在进行施惠行为完毕后应对受惠者保守秘密。由于施惠行为是无偿的、善意的,且仅有受惠者获益,按照公平原则,并参照无偿合同的规则,施惠者保护义务的注意程度不宜过高,应采用一般人注意义务的标准。对于如何判断施惠者是否适当履行了保护义务,鉴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好意施惠的多样性,无法给出统一的标准,仅可在特定情形中做出一个符合公平原则的标准。另外,就施惠者应承担的因其未适当履行保护义务的举证责任应当加以限制,即以列举或概括的方式限制施惠者举证责任的范围。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施惠者论文参考文献

[1].李月皎.初始施惠者意图对受惠者概化互惠的影响[D].宁波大学.2018

[2].赵慧椒.好意施惠关系中施惠者对受惠者的保护义务研究[D].南京大学.2016

[3].章法.好意施惠者,该不该为“意外”担责?[J].百姓生活.2009

[4].訾非.亲社会行为中的“施惠者偏差”[C].北京市社会心理学会2009年学术年会论文摘要集.2009

[5].章法,桂明.好意施惠者该不该为情谊买单[J].法庭内外.2007

[6]..2007年第2期《请你断案》栏目中《好意施惠者,该不该为情谊买单?》部分读者来信摘录[J].民主与法制.2007

[7].江中帆.好意施惠者该不该为情谊买单?[J].民主与法制.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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