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督察院到监察厅

从督察院到监察厅

论文摘要

在中国法律近代化过程中,从清末到民国时期,中国的司法制度借鉴欧美列强的制度和经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这个变化过程中,作为中央司法机关之一的都察院,经历了一个从讨论到废除的过程。而这个过程,伴随着从西方引入的检察制度的逐渐成型。在此期间,检察机构的及其职能的发展变化实属中国法律制度史的重要环节。在这个环节中,不仅仅是法律制度的变化,而且是中国法律在发展变化中,对固有传统与引进理念的选择、适应、融合和取舍的过程。这对中国法律在现代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可以说,在当时进行的各种争论,发展到现代有些仍然没有得到解决。因此,笔者以“从都察院到检察厅”为题,着重分析制度变化的历史渊源及法律规定的延续与发展,并注意到制度自身沿革和变化的特征,分析了导致这种沿革、变化的复杂原因;以机构实际运作为主要研究问题,包括制度常规与特殊运行的案例分析,重点探讨常规与特殊运行的关系,制度利弊分析的前提下,运用历史分析的方法对制度实施和适用进行分析,解析传统政治体制与法制环境之间的关系。本文共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在这一部分,笔者主要介绍了以本题目为研究对象的研究动机、研究现状与基本构思、以及研究的方法和基本史料。此部分结合我国对检察制度发展研究的现状,对我国近代法制改革中从混合型监察制度分离出独立的检察制度的进程及意义进行了简单的梳理;介绍了目前我国对此问题的研究现状以及笔者所拟采用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介绍都察院的发展与职能。中国古代都察院的产生和发展,是伴随着中国封建国家的发展,以及对权力的分配与规制而发展的。总体来说,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作为一种封建的监察制度,其形成、发展基本上与中国封建社会特定的历史过程相适应,或者说是基本上同步发展。监察制度经历了“台”、“谏”分立与融合的过程,到了明清时期,中国封建社会已进入晚期,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的国家制度日益向极端专制方向发展,封建监察制度的发展也达到了烂熟的程度,最终产生了都察院。而从其职能看,呈现出职能的全面性、机构的相对独立性与职能的封闭性、职能确定的法制化等特点。第三部分结合都察院职权的特点,分析了都察院职权在中国传统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可以说,中国二千多年的封建统治,是中央集权不断加强的过程。到了清朝,这种趋势发展到了极端。都察院作为皇帝的耳目机构和制衡其他机关权限的有力工具,随着皇权的不断加强,必然导致依附于其上的都察院权限的不断扩大,呈现出全面性和广泛性。与此同时,中国封建社会的分权制衡思想最终导致了都察院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和职权封闭性特点。而中国古代国家发展过程中,对权力规制经历的从道德制约到制度制约的过程,与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外儒内法”相结合,最终促成了都察院职能的法制化。但是,这些特点也反映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先天不足。第四部分介绍了清末变法过程中都察院的争论与废止的过程。清末变法过程中,出于收回法权的需要,清政府大力引进西方的三权分立国家体制,促成了司法独立的迅猛发展,最终引起了诉讼模式从传统的纠问式向弹劾式转变。在此过程中,导致了对都察院的改革。但是当时的改革主要体现在官吏的管理和职能的分化上,并导致了对都察院存废的争论。第五部分介绍了清末变法过程中对检察机构的引进。随着都察院监督权限的分化,法律监督职能也跟随着官制改革逐渐转移向其他机关。其中,一部分法律监督权限转向了检察机构。在对西方法律制度充分考察、西方法学专家的讲授课程的基础上,清政府在遵循司法与行政分开的原则下实施司法体制改革,京城内外的检察机关逐步设置,形成了系统的检察体系。第六部分介绍了检察厅的职能。清朝末年,通过《大理院编制法》、《法院编制法》与《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等法律文本,对检察机关职能进行了规定,并在司法实践中确立了检察厅侦查、公诉以及法律监督等职能。这次改革促进了检察机关职能的独立,但是这个确定过程中,由于对司法权、行政权认识的先天不足,并经历了部院之争,对检察机关职权产生了很大的消极影响。第七部分为余论,梳理了民国时期在清末变法的基础上,对检察机关以及其职能分配上的继承和发展,并介绍了其间对于检察机关存废的争论。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国法制现实状况,分析了司法规律对检察机关职能配置的要求。具体而言,从司法公正与效率、诉讼过程中多元利益的平衡保护、检察职能与刑事政策的关系看,需要检察职能具有追诉犯罪、法律监督、保护人权、服务社会等权能。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动机
  • 1.2 先行研究与基本构思
  • 1.3 研究方法与基本史料
  • 第2章 都察院的发展与职权
  • 2.1 都察院的发展历史
  • 2.1.1 “台”、“谏”之别
  • 2.1.2 都察院形成的经过
  • 2.2 清朝都察院的机构设置与职能
  • 2.2.1 清朝都察院机构的设置
  • 2.2.2 都察院的监察职能
  • 第3章 中国传统权力体系中的都察院职权
  • 3.1 中央集权与都察院监督权限的广泛性
  • 3.2 权力制衡与都察院的相对独立性
  • 3.2.1 中国封建社会分权制衡思想的产生和发展
  • 3.2.2 封建官僚制度的发达客观上要求实现权力制衡
  • 3.3 外儒内法与都察院职能的法制化
  • 3.3.1 从道德制约到制度制约
  • 3.3.2 儒法合流的发展历程
  • 3.4 中国古代监察职能的先天不足
  • 3.4.1 中国“家国同构”的社会状态导致中国古代封闭性监督体系
  • 3.4.2 西方的经济分化与权力制衡
  • 第4章 清末变法中都察院
  • 4.1 清末变法中各种因素对司法体制的影响
  • 4.1.1 收回法权的急迫性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直接原因
  • 4.1.2 三权分立与司法独立的倡导
  • 4.1.3 诉讼模式选择对司法体制改革的影响
  • 4.2 清末变法中的都察院改革
  • 4.2.1 清末官制改革中都察院改革
  • 4.2.2 都察院废立之争
  • 4.2.3 都察院职能的分化与发展
  • 第5章 清末变法中对检察机构的引进
  • 5.1 清末变法对西方检察制度的考察和引进
  • 5.1.1 通过出国考察对检察制度的鉴别
  • 5.1.2 通过法学专家讲授对检察制度的引进
  • 5.1.3 清末变革中引进西方检察制度的具体体现
  • 5.2 清末官制改革中检察厅的设置
  • 5.2.1 检察官称谓的确定
  • 5.2.2 《大理院编制法》、《法院编制法》与《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对检察机构设置的规定
  • 5.2.3 京师检察机构设置的过程
  • 5.2.4 京外检察机构设置的过程
  • 第6章 清末检察厅的职责
  • 6.1 法律文本对检察厅职责的确立
  • 6.1.1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对检察机关法律职能的初步确立
  • 6.1.2 《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对检察机关法律职权的进一步细化
  • 6.1.3 1909 年《法院编制法》对检察厅法律职能的确定
  • 6.1.4 其他法律文本对检察机关法律职能的确立
  • 6.2 检察职能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
  • 6.2.1 部分侦查职能及侦查监督职能
  • 6.2.2 提起公诉的职能
  • 6.2.3 审判监督职能
  • 6.2.4 执行监督职能
  • 6.3 清末检察改革的评价
  • 6.3.1 清末检察改革促进了检察职能的独立
  • 6.3.2 对司法、行政权的认识混乱导致法律监督的先天不足
  • 6.3.3 部院之争中的检察机关——脚踏两船的尴尬
  • 6.3.4 提法司监督司法导致检察权在司法实践中的无法独立
  • 第7章 余论
  • 7.1 民国期间对清末检察制度的借鉴与发展
  • 7.1.1 北洋政府时期检察制度的发展
  • 7.1.2 北洋政府之后检察厅的发展
  • 7.2 司法规律与检察权的配置
  • 7.2.1 检察机关的性质与检察权的定位
  • 7.2.2 司法规律的发展要求实现检察权能的多元化
  • 7.2.3 检察权各种权能的合理细化
  • 参考文献
  • 后记
  • 相关论文文献

    标签:;  ;  ;  ;  

    从督察院到监察厅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