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自由原则作为私法自治主要内容和重要形式,是契约制度全面展开的前提和基础。契约自由原则从古罗马法的契约自由思想雏形到近代的契约自由原则再到限制自由的阶段,呈现出无自由、无限制的自由到限制自由的趋势。在这一过程中,一方面市场经济主体被赋予了广泛的自由权利去参与经济活动,另一方面随着垄断主义的到来,自然人之间的平等状态被打破,自然人和法人尤其是垄断组织之间的平等地位根本无法在现实中得到实现,人们面临着被自己创造的契约制度所侵害的可能。无限制的契约自由带来了不公平的结果。契约自由原则发展进入了限制自由阶段。契约自由原则发展的历程表明:一、契约自由作为近代资本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的产物,促进了社会的巨大发展;二、对契约自由的滥用必然导致对契约自由的限制。我国处于改革开放,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必须借助契约自由原则对市场经济的强大推动作用。对此,我们必须确立契约自由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的基本地位,扩大契约自由原则的内涵,同时规范、正确引导国家对契约自由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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