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国有资产罪是1997年《刑法》设立的罪名。但是在近十年的司法实践中,对私分国有资产罪案件的处理上存在诸多问题,这主要是由于该罪在立法上存在缺陷所造成的,本文从实践的角度对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了浅尝辄止的探讨,初步提出完善该罪立法的建议及实践中解决疑难问题的方法。本文着重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分别进行了阐述。一是认为该罪的客体为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国家廉政建设制度,并对该罪的犯罪对象的范围和认定进行了重点分析。二是对该罪的客观方面进行了探讨。三是重点就该罪的犯罪主体进行了研究,认为依照法律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是纯正的单位犯罪,但是应当修订为自然人犯罪。四是认为该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最后,对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私分国有资产罪与滥发奖金、津贴行为的界限及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的界限这两个问题进行了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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