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附制度起源于罗马法,是传统物权法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其在确定物之归属、调整相关当事人利益、促进物尽其用、鼓励创造价值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现代社会中,传统添附理论在体系归属、要件设置、求偿关系性质等方面越来越多地为人所质疑。根据事实起因及制度设置目的,添附具有显著的物权法特点,其当继续作为物权法的内容而存在。然而,传统理论中添附的成立不问添附者主观状态,这在现代社会中却难免为人所趁,不仅无法实现制度本身的价值目标,也将威胁到民法的基本精神,因而,在添附中加入主观要件已成为必需。同时,确定添附中求偿关系为法定之债的性质,也更符合添附的整体制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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