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因为在校园伤害事故领域民事立法的欠缺,造成了理论和司法实践中认识不统一的混乱,特别是对于发生事故后应如何追究校方责任问题的不确定,不但使得部分受害学生得不到良好救助,更是严重影响学校的正常秩序和其他学生的合法利益。本文通过列举和比较的方式,研究了学校在未成年人校园伤害事故中的责任问题。文章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笔者否定了监护关系、合同关系等说法,认为学校和学生之间是教育管理关系;第二部分介绍学校责任的归责原则,笔者否定了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等归责方式,主张以过错责任追究校方责任,并分析了校方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第三部分笔者详细介绍了学校在哪些情况下需要承担责任,哪些情况下可以免责;第四部分介绍了关于校园责任立法的现状和完善的构想,在评价了目前关于校方责任问题立法的意义和缺陷后,建议以《校园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形式提高校园安全立法的层次,明确校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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