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在吸收国内外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行政相对人的基本理论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体系,做了系统地研究性梳理。提出行政相对人权利在性质上属于私人公权利,由实体性权利与程序性权利共同构成的复合结构。从权利功能的角度,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可划分为:维护自由的权利;受益请求性权利;受平等对待权;参与性权利;行政程序权;救济性权利。维护自由的权利、请求性权利、受平等对待的权利及参与性权利属于实体性权利,而行政程序性权利与救济性权利属于程序性权利。唯有建构完备的行政相对人权利体系,行政关系双方权(力)利结构方能达到平衡状态,行政法治下的公共秩序才可能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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