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合法性是指政治权力主体拥有并行使某种政治权力的正当性和尊严性的依据。卢梭认为,“即使是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那么,如何才能将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呢?哈贝马斯认为,充分发挥公共领域的民主功能,实现生活世界的合理化,就可以解决政治权力合法性来源问题。因为交往理性是公共领域的实践理性,以相互理解为目的的交往理性同时满足了真实性、真诚性和正确性的要求,因此交往行为比其他行为在本质上更具合理性,具有普遍的有效性。本文通过对哈贝马斯政治合法性思想作简单介绍之后,指出其交往行为理论存在的主要缺陷,并认为把政治权力合法性来源建立在以交往理性为基础的公共领域的设想是不成功的。因为语言行为不是先验的、孤立的行为,它要受到生产劳动的制约。这种情况使得公共领域的共识并不总是具有普遍性,能够代表人民的利益。因此,要准确地评判一个政权的合法性,只有联系一定的社会物质生产力,否则合法性判断就可能流于主观臆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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