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适应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形势需要,于1988年开始设立的。受当时立法技术的限制,以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变化,该罪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存在颇多争议,从罪名到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举证责任、有罪推定、客观归罪等都争议不断。本人结合司法实践,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意义、特点、规律、犯罪构成、存在的问题逐一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了完善立法规定、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制定国家工作人员配偶不参加营利性活动制度、设立财产申报制度等建议和对策,以堵塞漏洞,消除腐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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