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认罪是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且具有重要的程序价值和实体价值。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第一次在普通程序简化审和简易程序中提出被告人认罪的概念,并赋予其刑事程序法和刑事实体法上的意义。但这些程序性的规定在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上显得过于单薄,又缺乏刑事诉讼法等上位法的规定而在实践中不能得到很好的执行。随着刑事诉讼法即将被修订,确定严格的认罪程序,保障认罪的被告人的权利是急需解决的课题。本文通过比较、借鉴国外相关立法规定,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碰到的具体情况,就保障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和理智性、认罪的确认程序、认罪的后果和救济以及相关的配套制度等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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