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善意取得、不当得利三项制度横跨了物权、债权两大领域。在无权处分场合,如果说善意取得制度是从维护交易安全角度出发,注重于保护交易相对人利益的话,那么,不当得利制度则是从所有权安全的角度出发,注重于对所有权人利益的保护。本文将无权处分不当得利作为研究对象,结合物权变动模式,对无权处分不当得利的相关概念、构成要件、产生基础以及和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内在逻辑进行梳理,并对我国《物权法》背景下无权处分不当得利请求权的适用范围进行探讨。本文认为,无处分权的实质意义在于处分权能的缺失。对无权处分不当得利法律事实的构成要结合无权处分行为在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中的表现形式来考量。无权处分作为“无法律上原因”而受益的基础在于违反保有利益的法定规则。善意取得制度与无权处分不当得利具有密切的关系,善意取得制度是所有权行使的沟壑,同时也是不当得利得以行走的桥梁。以我国《物权法》为背景,无权处分不当得利存在于有偿无权处分而构成善意取得的条件下,权利人对不当得利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选择适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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