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发起人概念不仅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亦存在于股份有限公司中,而发起人的设立行为及在公司成立后的重要作用,决定了其与投资大众利益和公司人格的健全息息相关。为促使其恪尽职守,依法完成公司设立事务,对其法律责任进行规制是必要且必须的。发起人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而民事责任作为其核心部分,在基于公平与正义的价值判断前提下,对其进行合理的制度建构,对于平衡发起人、公司与第三人之间利益,尤其在后两者利益受到发起人的公司设立行为损害时获得救济方面,能发挥无可替代的作用。根据法理学的相关理论,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否定的行为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而发起人民事法律责任,即指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违反出资义务和信义义务,或因职务行为引起对他人权利之侵犯,或出现法定之事实,需对此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其责任范围包括出资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责任、资本充实责任、公司设立失败情形下发起人民事责任等。在规制发起人民事责任的同时,引入并论述拟制发起人责任这一我国立法缺失,对于构建和完善我国公司发起人民事责任法律制度是一种有益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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