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但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本文综合运用行政法学以及行政学、管理学等学科的基本理论,主要通过案例分析和规范分析等方法,对当前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存在的问题作了较为系统而深入的分析,并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提出了具体建议。本文的主要创新之处在于,针对目前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如何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上提出自己的观点,如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不应当成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应当限制规章制定主体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应当取消政府地方职能部门、派出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地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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