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制度是当今大多数国家的婚姻立法都设立的一项制度。新中国建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即1950年的婚姻法),并规定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但是在结婚制度中却没有无效婚姻制度的有关内容。1980年婚姻法亦如此。无效婚姻制度的长期缺失使我国的结婚制度得不到很好的贯彻。在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中,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的内容。这一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其主要目的在于建立起制度,完善婚姻立法的结构体系,给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但该次修法只是向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一个过渡,无效婚姻制度的内容在具体实践中还需要进一步充实、完善。本文从无效婚姻制度的概念及历史沿革、我国现行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制度的相关规定、无效婚姻制度实践中凸显出的问题、以及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思考等方面简要论述了无效婚姻制度,以期对我国未来无效婚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进行一些初步的探讨。除了前言和结论外本文的正文由以下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无效婚姻制度的基本理论,包括无效婚姻的概念,无效婚姻制度的历史沿革;第二部分,主要从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定事由、请求权主体及行使期间、宣告无效和撤销的程序、以及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四个角度分析了我国现行无效婚姻制度的具体内容;第三部分,指出了我国现行无效婚姻制度在实践中凸显出的有待完善之处;第四部分,通过对无效婚姻制度基本理论和我国现行无效婚姻制度具体内容的分析,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尊重我国的历史传统,从三个方面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的重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溯及力的划分,以及对无效婚姻中过错方如何制裁、对无过错方如何救济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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