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社会是建立在以互联网为主要传播工具的信息的收集、处理、整合及传播的基础上的。数据库是大量信息的整合结果,是信息集合体,其构成了信息社会的基石,数据库产业的发展水平的高低是衡量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只有为数据库产业的发展提供一个恰当的法律保护环境,才能够繁荣整个数据库产业。而在对数据库进行保护的同时,也要兼顾到社会公共利益,满足公众、教育科研等机构对信息的需求。为此,国际社会,尤其是欧盟和美国相继在立法或司法层面上对数据库的保护进行了尝试。不过,结合数据库产业的发展特征和各国现有的立法框架,就目前来说,将合同法和技术措施相结合的保护方法似乎是最佳选择。我国目前对数据库保护并无单独立法,而与之相关的司法实践也比较少,但欧盟和美国的数据库保护经验和教训给我国将来的数据库保护方法的选择提供了有益的参考:要仔细考量立法超前的风险性;对新的权利的创设要谨慎;法律条文的规定要具体和明确;法律的公平体现在要平衡各利益团体之间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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