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通过历史分析方法以及比较分析方法以及文义分析方法等分析中日资本制度间的区别。通过比较中日公司法之间关于资本制度的不同规定及发展路径,旨在总结出中日之间公司资本制度之间差异的原因及中国可以向日本借鉴的地方,在中国公司法完善进程中能够起到参考借鉴作用.对资本一词的含义进行了重新梳理,并通过阐释“资本”在中国的曲折认知过程,以及经济改革开放之初的制度设计原委,总结出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修改未尽之处的内在原因。我国公司法在深刻检讨法定资本制的不足之后,转而采用折衷资本制,在降低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的同时,仍然坚持着最低资本金制度,这与同在2005年修改公司法的近邻日本所采取的废除最低资本金制度迥然不同。同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法律尽管是有用的,但是它也有是有限的,我们公司法对于建设完美的公司制度作了很好的努力,但是究竟能不能做到还是有待于斟酌的,与各国的法律相比,没有一个最完美的公司法,也没有一个最先进的公司法,只有一个最合适的公司法。这才是本论文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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