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行为人主观状态的复杂发展、客观上交通肇事的复杂多变,导致了我国司法对于醉酒驾驶引发的交通肇事的处理出现了诸多混乱。通过对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阐述与应用,厘清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行为人的主观罪过;通过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及其他犯罪的关系论证,解决酒驾肇事的罪名以及刑罚的认定。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对酒后驾驶肇事案件的处理的最大贡献在于分开了“醉酒”与“驾驶”两个阶段的行为,通过考量两个阶段不同的主观罪过,以及在两个阶段转换中的罪过的变化,能够综合得出行为人对危险行为、危害后果的主观罪过,从而决定和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通过考察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以及驾车的环境、位置、车况等客观原因,进而判断其行为是否足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在具有逃逸、逃逸致人死亡情节时,刑法对二次行为应予以充分的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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