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在其国际法的范围内有悠久的历史,但是这项制度在我国则尚处于起步阶段,一方面我国的“入世”使得我国既有的注册商标保护制度的法律体系需要进行调整,以和国际规则对接;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需要法律武器来保护其商标利益,从而对我国商标制度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内外因素的叠加,加上我国本身的市场经济发展大势所趋,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不断提出新的要求,从而也就有许多地方值得探讨,有许多问题值得反思。首先,我国现行的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中对于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还存在模糊之处,一些权限的界定还有待落实。其次,如果认真研究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商标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会发现二者之间并不对称,有违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和商标注册自愿原则之嫌。第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引入了商标反淡化制度。但是作为该条基础的《商标法》第13条并不含有商标反淡化的因子,因此,以上述司法解释第9条作为我国商标反淡化的保护根据似有不妥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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