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婚姻登记是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婚姻生效的形式要件,然而,司法实践中却有条件承认事实婚姻,允许事后补办登记,赋予溯及力,使登记婚姻与事实婚姻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也使得登记的实际操作有所缺陷。本文试图从婚姻的契约本质属性入手,结合实践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并对婚姻登记的效力进行重构,使婚姻登记制度更好发挥作用,使婚姻自由、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履行过程中将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三章:第一章婚姻登记制度的基础理论。从婚姻本质进行分析,认为契约性是婚姻本质属性,婚姻的成立与登记必须区分。登记是婚姻公示手段,并作为婚姻产生绝对权的生效要件,其目的是保护婚姻。第二章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发展。回顾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演变,并对现有婚姻登记的缺陷进行剖析,进而借鉴合同法、物权法的规定提出了婚姻登记制度的完善。第三章我国婚姻登记的效力。主张婚姻成立与婚姻登记的分离,并赋予婚姻登记具有绝对权的排他效力。登记与未登记的婚姻的法律后果大不相同,对婚姻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更大的督促和影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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