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信用经济。良好的社会信用是建立规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保证,是现代经济正常运行的根基。而个人征信系统是社会信用制度的基础之一,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对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行起着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由于个人征信法律制度的缺失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个人征信系统的建立和个人征信业的发展,因此,对个人征信法律制度进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本文以个人征信法律关系为线索,同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先进的征信立法与实践经验,对我国个人征信机构的设立模式、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与使用以及被征信人权益的保护等重要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有助于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征信法律制度的建立。本文认为,在个人征信机构的设立模式方面,采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与国家扶持推动相结合的发展模式比较符合我国目前国情。在个人信用信息采集方面,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都应采集,采集信息的范围、类型应该细化,不应对禁止使用的个人信息范围过分扩大;对于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其保存期限应进行区分。在信息开放的同时,要注意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要赋予消费者享有对个人信用信息的知情权、异议权,以及更正或删除等权利,充分保护信息主体的合理利益。而个人征信机构负有保持独立、客观、公正,保证个人信用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还负有保密,保障信息安全及异议处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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