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山汉简中所见西汉初年国家对官吏犯罪的惩治措施
论文摘要
本文以张家山汉简为主,探讨西汉初年官吏犯罪及政府对此采取的惩治措施。笔者根据现代刑法分则同类客体的理论体系,将汉简中所见官吏的犯罪,分为行政犯罪、经济犯罪、在司法活动中的犯罪。官吏犯罪对汉代统治政权产生严重的危害性,因此,政府就官吏犯罪的危害程度划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经济赔偿责任三种惩治手段,这三种方式相互交错,用强化法律的惩治力度,加强了对官吏的管理与惩治,将官吏的各种行为纳入到法律的严密监控之中,体现了汉代依法治官、以重刑治官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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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前言一 官吏行政犯罪的惩治措施(一) 失火罪(二) 失阑罪(三) 贻误公文(四) 延误人口入籍(五) 阻碍道路交通二 官吏经济犯罪的惩治措施(一) 主守盗(二) 坐赃为盗(三) 私贷官财(四) 取息过律(五) 擅赋敛(六) 毁损亡失官物三 司法活动中官吏犯罪的惩治措施(一) 纵罪与不直罪1. 失刑罪2. 不直、故不直罪3. 纵囚、故纵(二) 贪赃枉法1. 受赇枉法2. 恐猲受赇(三) 搜查和逮捕(四) 官吏故纵囚犯逃亡四 汉代惩治官吏犯罪的责任制度(一) 刑事责任(二) 行政责任1. 罚金2. 赎刑3. 罚戍4. 免官(三) 经济赔偿责任结语参考文献中文摘要英文摘要导师及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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