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一切”义务在国际法院审判中的适用
论文摘要
“对一切”义务即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反映了国际法价值论的变化,国际法的价值不仅仅是国家之间的价值,在国家价值之上还有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作为国际法的一项规则,“对一切”义务在国际法院的审判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它被初次提出并应用于国际法院是在对巴塞罗那牵引公司案的审判当中,从那时起“对一切”义务频频出现在国际法院的判决或国际法院大法官的个别意见书当中。而关于“对一切”义务的争论也一直没有停止过,从它的概念到它的适用范围,再到它的发展方向,都是各国法学家们讨论的话题。争议虽多,但有一点是公认的,“对一切”义务符合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其在国际法院审判活动中发挥的作用将会越来越大,这就要求我们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不断的丰富和发展这一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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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引言第一章 "对一切"义务的概念1.1 "对一切"义务的内涵和特征1.2 "对一切"义务的外延1.3 "对一切"义务概念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1.4 各国对"对一切"义务的认识第二章 "对一切"义务在国际法院中的具体适用2.1 "对一切"义务在国际法院中的萌芽2.2 "对一切"义务的正式提出2.3 "对一切"义务在国际法院中的发展第三章 "对一切"义务在国际法院适用的特点及意义3.1 "对一切"义务在国际法院适用的特点3.2 "对一切"义务在国际法院适用的意义第四章 关于"对一切"义务在国际法院适用的建议4.1 采用两套规则区别对待4.2 解决好原告的代表权问题4.3 明确责任国承担的法律后果4.4 防止滥用"对一切"义务规则结语注释参考文献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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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论“对一切”义务在海洋环境保护中的适用[J]. 泰安教育学院学报岱宗学刊 2010(02)
- [2].“保护的责任”的规范属性及其所塑造的治理结构[J]. 南京社会科学 20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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