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犯罪在我国屡禁不绝,层出不穷,目前与性贿赂相关的案件正呈蔓延之势。性贿赂应否入罪这一问题,已经引起了学术界和社会各界的关注。笔者从理论和现实两大方面论证了性贿赂犯罪化的必要性。由于性贿赂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性贿赂行为人具有较深的主观恶性,在客观上促进了财物贿赂的发生和发展,且比财物贿赂对社会具有更持久的恶害,给社会造成更多更复杂的其他相关犯罪,给社会秩序带来更大的隐患;同时动摇了本民族最基本的价值观,给社会伦理造成较大的冲击,性贿赂已经达到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程度;而且性贿赂作案手段简单、犯罪成本相对十分低廉,增强了性贿赂的人身危险性。由于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现行刑法己经不能适应打击性贿赂的需要,因此必须从立法上扩大贿赂内容的范围,将性贿赂犯罪化。这对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都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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