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益学说源于德国刑法学界,并在日本和我国台湾法学界获得很大反响,表现出很强的学术生命力。近年来引入国内法学界,并迅速从刑法学领域扩散到其他部门法学领域。但是法益研究热现象的背后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将法益和相关概念混为一谈,或者照搬刑法法益学说的观点,缺乏相应的改造和提升。本文写作的目的,就是试图通过对法益范畴进行法理学改造,以解决现实中的这些问题。本文主张对法益范畴予以法理学改造,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各个部门法学,不论是刑法学还是其它部门法学,都对具有法理学意义的法益范畴提出了要求;利益法学的目的论尝试和法学界对权利、权力等基本范畴的深刻探讨,则为法益范畴的法理学改造作了理论上的准备。为了完成对法益的法理学改造,本文首先引述了刑法法益学说的发展历史并且重点分析了其中的重大问题,接下来阐述了法益法理学改造的现实需要和理论准备,并且将法益与利益、权利、权力等概念作了比较分析,指出它们各自的特点、异同,得出不管是利益还是权利都不能作为法的本体,在论文的最后一章探讨了法益改造的基本途径。通过这样的研究工作,本文试图证明这样一个中心论点:法益应当作为法的本体,成为法理学和整个法学的基石范畴。将法益作为法的本体,而将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视为法益的分化形式,这样作能够形成一个逻辑上完整的法学基本范畴系统。这有助于我们加深对法的理解,并且使法学理论体系更为科学、完整和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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