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客观上需要代表公共利益一方的政府介入,所以使得行政法问题在其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本文通过对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概念和当事方的界定以及他的主要方式BOT的介绍,重点论述了项目协议的行政合同性质,这不但明确了这种融资方式的灵活性而且也确保了行政机关代表公共一方的行政优益性,强调了在类似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行政特权的地位,但同时也划定了政府行政特权的界限,要求政府在与私人一方合作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例如政府保证,加强政府信用以增强私人资本融入的信心,总之就是要求政府在全球化和经济体制改革这种国际国内环境下找到合适的角色和位置。最后,本文通过对我国已有的实践经验和教训的分析以及我国在应用方面的障碍,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法律指南和示范立法并结合国外的一些经验在法律框架、行政管理体制以及相关的配套制度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构建私人融资基础设施法律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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