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重整时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完善
论文摘要
重整时劳动合同的解除,涉及破产与劳动合同两种制度的糅合适用。虽然我国《企业破产法》与《劳动合同法》对此都有规定,但在二法交融的领域,由于立法宗旨和调整对象的不同,难免出现冲突和空白。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与解除程序,劳动合同解除之债的性质与范围,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等制度应用于重整时都有待完善之处。分析重整时各方利益冲突的一般法理,探求债权人、债务人、劳动者三方主体的互利共生关系与权利进退维度的法则,在此基础上可针对具体不足在现有法律体系基础上予以变通或增设规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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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Abstract引言一、重整时劳动合同解除的现行法律规定(一) 《企业破产法》关于重整时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二) 劳动法律法规中关于重整时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二、现行法律规定之不足(一) 重整作为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的规定笼统简单(二) 劳动合同解除之债的性质界定或不明或不当(三) 权利义务受重整影响的劳动者程序权利缺失(四) 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不利重整目标之实现三、重整时各方利益平衡的一般法理(一) 债权人利益的支持论(二) 债务人利益的支持论1、经济效益理论2、利益相关者社会责任理论3、社会整体利益理论(三) 劳动者利益的支持论1、社会矫正思想2、利益相关者理论3、解雇最后手段原则(四) 利益平衡的法哲学思辨四、完善重整时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设想(一) 明确“进行重整”的期间(二) 限制重整作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三) 特别设置重整时劳动合同的解除程序(四) 明确劳动合同解除之债的性质与范围(五) 调整优先留用人员的范围,淡化其义务色彩(六) 区分违法情形适用法律责任结语参考文献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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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https://www.lw50.cn/article/12494d1e6a9fbdbd0b16c4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