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新常态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初探

经济新常态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初探

泰安市国土资源局山东泰安271000

摘要:随着城乡规划的不断加快,宅基地的推出机制也成了主要的问题。一方面是宅基地的闲置和扩张同时存在,导致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和农村生产居住环境的恶化。还包括城镇化进程中城市建设又面临土地资源紧缺的现象。面对这样的问题,建立健全的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是我国的主要问题,也将成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关键词:经济新常态;农村宅基地;推出

引言

很多地方开始研究宅基地的有偿退出的实践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范围内解决了宅基地的不规律的问题,让很多农民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快速获得了宅基地,同时还对宅基地的有偿退出扩宽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筹集的渠道。从总体的情况来看,宅基地的有偿退出和取得仍与我国法律赋予的宅基地无偿分配方式相背,面临着公平与效率的权衡问题,但作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未来方向和路径探索,并对此进行理论探讨。

一、经济新常态下农村宅基地的退出要求

(1)循序渐进推进宅基地的退出

经济新常态追求平稳的前进速度,多元化的增长动力。宅基地制度改革事关8亿多农村人口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与稳定,社会难以承受大范围改革失误的后果,需要慎重稳妥地推进。宅基地退出是长期的过程,盲目追求退出的速度与数量,强制从农民手里夺走土地,只会造成农民生活困境,激发社会矛盾,反而阻碍宅基地退出进程。经济新常态下,宅基地退出应循序渐进,稳步实施,以稳定健康的步伐向宅基地合理利用状态转变。

(2)节约资源和改善农村环境

经济新常态主要重视环保和节能的问题,也更加突出生态环境建设,宅基地退出和整理需要使用很多资金,主要是退出宅基地农户住宅的新建和旧房的改造补偿,如果盲目的拆除和建设将会造成大量资源的浪费问题。所以,在经济新常态下,对于宅基地的退出和节约资源能源以及改善农村环境为前提,还要结合宅基地的整体来统一规划,才能保障农民经济利益不受损害,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

(3)加强配套政策改革

经济新常态对宅基地的退出是整体的、系统的要求,宅基地有序退出涉及退出方式、退出补偿、整理后收益分配、承包地调整等问题,若在城镇安置,还涉及户籍制度、城乡社会保障和就业等问题[1]。退出程序包括退出、整理、置换、复垦实施等过程,涉及面广,过程复杂,如果没有一个全面、系统与宅基地退出相适应的政策和制度配套实施,宅基地退出将难以有效推进。经济新常态对宅基地退出强调系统地调整和转变,因此,既要纵观全局把握和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又要细致考虑各方面的具体要求,考虑实施操作的可行性,将土地、人口、法律等层面的政策改革系统地同步进行。

(4)注重公平并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权益

经济新常态需要全面改革与创新,保证权力的公平以及平等,创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打破新形势的宅基地规划和建设。因此,经济新常态下的宅基地退出,应以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和农民意愿为前提,提供农民更多的参与及选择的权利与机会,保证农民充分参与宅基地退出及整理的各个环节,并将退出收益大部分返还农村,真正实现对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权益的保护,切实做到农民愿意、农民参与、农民受益、农民满意。

(5)发挥市场作用机制

在市场的整体要求下,宅基地的价值将大幅度提升,同时也增加了农民的整体收入。所以,宅基地有权利退出机制的建设,应尝试从以市场为主体的角度进一步深入探索,将退出成本和退出的收益更多的交给市场,政府重点做好用途管制和退出机制监督,加强宅基地退出工作后续的制度配套措施,确保农村宅基地退出工作合法有序地进行。

二、经济新常态下宅基地退出机制的构建

(1)经济新常态下宅基地有偿退出的目标

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的最根本目标为实现宅基地主动退出,从而改变中国城镇化推进过程中城镇建设用地与农村宅基地两头增加的不合理现象。在经济新常态下,宅基地退出应循序渐进,从农户本身条件出发,促进满足条件(能基本满足城市生活需求的)的农户主动退出,具体目标分三个方面:一是促使面积超标、违法占用及一户多宅的宅基地退出;二是促进已在城镇就业并稳定迁移的原农户占用的闲置或粗放利用的宅基地退出;三是促进农户主动放弃合法宅基地申请。

(2)宅基地退出的运行模式

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宅基地退出运行模式,应遵循科学的运行机理,既需要将政府排除在直接的利益分配决定方之外,又需要政府的合理引导和调控,还需要赋予农民自主选择和决定的权利,更需要实现土地资源在城乡之间的优化配置和收益的最大化[2]。我们在文中提出的宅基地退出的运行模式,是构建政府-市场-村民(政府引导、市场配置与村民自治相结合)协同治理机制,政府及相关部门作为中介,制定政策措施,编制实施方案,做好技术指导、项目审核、纠纷调解等服务工作,并同时为需要帮助的村集体提供贷款支持;市场配置是指通过“宅基地指标化+宅基地整理”方式所节余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通过增减挂钩形式入市交易;村民自治则是指村集体和农户自主决定是否参与、资金筹集、收益分配、土地用途管理等重大事项,涉及农民集体产权的由农民集体讨论决定。通过政府的引导和调控、市场的配置以及村民自治相结合推动和完成宅基地的退出。首先,引导和激励符合条件的农户退出宅基地。按照宅基地人均面积对农户宅基地丈量登记,并确权颁证。在农户自愿申请宅基地退出的基础上,对因历史原因宅基地面积超标、一户多宅的情况,以及已在城镇有稳定工作而农村原有宅基地闲置或粗放利用情况同意退出,但获准退出需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区和县级进行相关审批,而对违法超占的宅基地直接收回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的运行过程如图1所示。

图1宅基地退出的运行示意图

三、宅基地退出机制运行的相关配套措施和建议

(1)实行宅基地有偿退出制度

为了保证和满足退出的条件闲置宅基地,需要制定宅基地的相适应的奖惩制度。首先,按照宅基地人均面积对户宅基地丈量登记,并确权颁证。对因历史原因而形成的超标准多占和一户多宅等情况,实行超标准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对超出用地标准多占宅基地的,采取以面积和年限累进加价的收费办法征收超占土地使用费。如果自愿退出宅基地的超出部分,则按照“宅基地指标化”退出方式获得退出部分宅基地的收益。

(2)健全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

为保障退出宅基地农户在增加财产性收入的同时能有享有市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应健全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首先,在资金筹集上,政府应加大市和县两级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力度,并调整财政政策,改善财政支出结构,重点向农村社会保障[3]。其次,在法制建设上,要从法律上对农村社会保障的对象、资金来源、保障标准、管理办法等进行明确,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社会保障法》,从国家层面进行规范。各省市可根据本地农村的实际情况,在与全国性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不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相应的政策。

结束语

在新经济常态下推出农村宅基地需要有依据,这样才能有序的退出,同时还赋予农民平等享受利益的权利,让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但因征地制度的改革与宅基地指标的交易密切联系,政府在征地过程中仍然享有较高的利益,如此,地方政府就有足够的动力利用征地制度追求地方收益的最大化、侵害农民的土地权益,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也就难以真正建立起来。

参考文献

[1]蔡锋铭.陈立定.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建立探讨[J].中国土地科学,2016(10)15-16.

[2]付坚强.郭彩玲.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退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J].求实,2016(11)115-116.

[3]张世全.彭显文.冯长春.构建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探讨[J].地域研究与开发,2015(02)13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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