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监理过程常见问题及对策分析高臣

建筑工程监理过程常见问题及对策分析高臣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问题;解决对策

1、试分析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现场质量管理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的房屋建筑业还处于发展状态,很多技术还不够成熟,距离世界先进水平还有一定的差距,在这种情况下,更需要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严格把关。监理单位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准则、规范等一系列文件来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的单位。其次,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还在发展探索中,很多机制尚不明朗,这就使得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现场质量管理得不到保障,监理单位的工作开展得不够深入。还有,由于监理工作的开展不到位,致使相应的信息监管系统也不够完善,各部门之间沟通协调不及时、不到位,有效信息无法准确传达,对于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现场质量管理非常不利。

2、当前我国建筑工程监理中的常见问题分析

2.1、对监理工作缺少正确认识

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监理行业还存在很大差距,对于监理工作就缺乏正确的认识。比如项目建设过程当中,监理工作人员并不是非常了解自身的职责范围,监督管理过程中更注重对资金、工程质量以及施工进度的监管,却忽略了安全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筑工程监理在其工作开展过程中的部分责任甚至代替了政府安监职责,这一错误的观念认识导致建筑监理工作无法顺利进行。

2.2、监理工作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我国的建筑工程监理行业起步比较晚,可以说是一个新兴行业,相关的培训制度和人才培养体系等都还不够完善,使得不少人对于建筑监理工作的模式与方法等都不是很了解。许多建筑工程监理单位都大量缺乏专业人才,当前所聘用的工作人员大多是退休工作人员或者是只经过短期培训而不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人才。从整体上来说,当前我国建筑工程监理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与技能以及道德素质等整体水平还比较低,极大的影响了建筑工程监理单位的效益,在工作当中无法获得预期应有的监理效果,对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以及工程造价也有许多不利影响。

2.3、缺乏完善的管理体制

我国的建筑工程监理行业目前还未制定并形成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监理制度和监理内容等多个方面都还需要完善。比如部分监理单位对监理内容缺乏正确认识。一个全面的、系统化的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内容是贯穿于整个建筑工程项目的,它包括了工程竞标阶段、施工阶段以及竣工验收阶段三个方面的监理工作。然而,实际情况却是,大多数的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只针对建筑项目的施工阶段开展监理工作,且在监理工作开展过程中工作人员并没有深入调查建筑市场的实际发展行情,也不了解工程质量的相关影响因素,这样一来,监理效果就比较低。尤其是针对那些质量影响因素比较复杂,施工工艺先进而且施工时间较长的建筑工程来说,这样的监理方式几乎没有多大作用。

3、提高建筑工程监理水平的几点建议与对策

3.1、重视并加强对建筑工程监理的认识

建筑工程的监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对于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及可靠性,确保安全生产,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建筑企业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有重要作用。而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就需要我们正确认识建筑工程的监理工作,包括监理工作的流程、监理的目的和重要作用以及工作过程当中的相关注意事项等等。只有监理工作人员正确认识到其自身的工作职责与范围,只有施工方、业主等正确认识到监理工作的重要性,只有这样大家才能达成统一意见,共同制定完善的监理工作制度条例,才能有利于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监理水平。

3.2、努力提高监理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针对当前我国建筑工程监理工作人员综合素质普遍偏低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政府部门等相关单位应加强对监理工作人员资格证书的审查力度,采取测评方式来检验监理工作人员相关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等,继而筛选出综合素质比较高的监理工作人员。对通过测评,具备一定资质水平的监理人员安排实习期,复查其监理能力,确保监理工作人员具备建筑企业所需要的监理能力。对监理工程师进行严格的培训与考评,由于监理工作涉及到多个领域的知识与技能,因此培训与考核的内容一定要涉及经济、法律等相关方面的知识,全面提高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3.3、建立健全监理体系制度

针对当前我国建筑工程监理体制不完善的问题,国家政府和相关单位应该结合实际情况来建立系统化的、全面的、较为完善的监理体制和规章制度。首先,国家和政府应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让监理工作能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范监理秩序,法律制度的完善能大大减少违规及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监理工作的有序进行。其次,监理单位应结合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来制度完善的监理流程以及相关制度,统一监理工作的参考标准,建立和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每一位监理工作人员都能够各尽其责,在规范施工方行为时都能够有据可依,有效提高监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3.4、正确对待业主和监理单位的关系

虽然监理单位是在业主的委托下开展监理工作的,但在监理过程当中,监理单位不能过度关注业主的要求来进行工作。因此,监理单位应正确认识和看待其与业主之间的关系。监理单位并不是业主所雇佣的“监工”,双方属于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签订合同之后,监理代表业主开展监理工作,但这不意味着业主有权干涉监理工作,否则就会造成侵权行为。此外,监理单位还应明确自身责任,要坚持公正原则进行工作,以维护业主及承包商的正当权利。也只有这样,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才能得以保障,监理水平才能有所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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