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资料论文-瞿兰

诉讼资料论文-瞿兰

导读:本文包含了诉讼资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行政相对人,视听证据,合法性,合理性

诉讼资料论文文献综述

瞿兰[1](2019)在《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的研究——以行政诉讼中行政相对人所提供视听资料的采信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现代社会科技的发展以及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证据保全意识不断增强,公民开始普遍使用手机拍摄、录音录像等方式来收集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在行政诉讼中,公民作为行政相对人,其所提供的视听证据仍然处于没有明确的合法地位的状态。笔者旨在论证行政相对人所提供的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合理性,主张司法实践予以采信和认可,以期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1期)

闫召华[2](2018)在《法律影视资料在刑事诉讼教学中的碎片化运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诉讼教学中虽然适宜引入法律影视资料,但却受到刑诉课程的有限学时与影视资料的繁杂冗长、课堂教学的应有节奏与影视资料的独立叙事、刑诉知识的潜在呈现与影视故事的外部吸引之间叁重矛盾关系的制约。而构建影视片段库,实现影视资料基于刑诉知识点的碎片化和基于刑诉知识谱系的系统化,并将影视片段通过简单展示、样本精析、专题研讨等方式应用于刑诉教学中,既能充分发挥影音作品的教学作用,又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其负面效应,是破解刑诉影视教学之传统困境的有效路径。(本文来源于《中国法学教育研究》期刊2018年04期)

缑杨慧[3](2018)在《浅谈民事诉讼中私录视听资料的合法性》一文中研究指出视听资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法定证据形式。近些年来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司法实务中出现了大量的私录视听资料证据,关于私录视听资料证据的合法性两大法系分别采取了不同的措施,我国学术界对其也没有得到一致的认识。我国在民事立法中虽然对私录视听资料证据作出相关的规定但是并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不同地区判断标准不一,不同案件适用标准不一的情况。(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35期)

雷盼[4](2018)在《论侦查讯问录音录像资料的诉讼运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自2006年起步于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直到2012年修正刑事诉讼法时,该制度得以正式确立。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进行全程的录音录像。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在保障人权、规范侦查讯问行为、非法证据排除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侦查讯问录音录像资料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运用大受限制,使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未能发挥出相应的功能。具体表现如下:律师只能在涉及到非法证据排除事项时才可查阅、复制录音录像资料,所受到的限制过于严厉;侦查机关如果未依法履行全面录音录像的义务,其应承受的程序性制裁,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在刑事诉讼中,控方应当利用录音录像资料证明案件事实的条件和程序均不完全明确。妨碍讯问录音录像资料在刑事诉讼中运用的原因,主要是制度构建者对于录音录像制度的功能定位、录音录像资料的法律属性出现认识的偏差,忽视了录音录像资料的证据属性。为了促进侦查讯问录音录像资料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录音录像制度的功能,应在理论上对录音录像制度的功能作出正确定位,对录音录像资料的法律属性作出合理的界定。在承认录音录像制度有关保护讯问人员合法权益、遏制刑讯逼供等功能的前提下,也要重视该制度在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方面的功能。同时,在承认录音录像资料作为侦查机关工作资料的前提下,也要认可其作为证据材料的法律属性。所有的侦查讯问录音录像资料,如同讯问笔录一样,都是固定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的载体,都是可归入案卷的证据材料。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第一,我国应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可以通过行使阅卷权查阅、复制所有的录音录像资料,可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调取未移送的录音录像资料。取消律师查阅、复制录音录像资料须受限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规定。第二,我国应明确规定侦查人员违法不全程录音录像的程序性后果,建立相应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应将相关的讯问笔录予以排除。通过这种相对较为严厉的程序性制裁,遏制侦查人员不全程录音录像的非法行为。第叁,我国应明确规定控方在诉讼中应当利用录音录像资料证明案件事实的条件与程序,从而促使其在办案时使用录音录像资料,减少对这种证据材料诉讼运用的抵触心理。此外,我国扩大侦查讯问录音录像资料的诉讼运用,并不存在案件信息泄露、费用过高、程序过于繁琐等不可克服的障碍。(本文来源于《安徽财经大学》期刊2018-06-01)

夏天,徐佳[5](2017)在《骑电瓶车送资料摔伤 仲裁和诉讼均失败》一文中研究指出王某某与奉贤区气象局签订劳务协议,负责向区电视台递送气象节目光盘,却在路上摔伤,前后看病花去11万元。因举证失败,王某某在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中都未获支持,于是改走调解路线。奉贤区柘林镇司法所调解员以专业法律知识和情、理、法并举等调解方法,促成气象局(本文来源于《上海法治报》期刊2017-10-24)

张思宇[6](2017)在《录音录像资料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的发展及科学技术的进步,电子产品等高科技成果已经广泛的深入到人们的生活之中。这些科技产品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经常出现在法庭上成为对行为者不利的证据资料,更有甚者,它们有时也会触碰到大家的隐私生活,从而带来了不少的烦恼。依照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所述:“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也正是由于诸类新技术产品的出现,促使我国法律产生变化。视听资料作为独立的证据步入民事诉讼中,是从1982年开始的。自90年代录音录像类产品的推广和普及,使得视听资料作为一种证据方法出现在审判中。关于录音录像资料证据的证据资格问题,我国曾经出现了两次的研究热潮,时至今日仍有很多学者进行研究问题。对于一种证据方法的研究应该结合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进行系统的研究分析,这样才使得该证据方法最大的发挥其价值。然而现在对录音录像资料证据研究出现单一化和集中化的现象,而对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和法官比较关注的问题研究的比较少,比如,如何更符合法律法规地获取、提交证据,当遇到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时,如何参照适用的问题等。本文将以录音录像资料证据为主要研究对象并结合司法案例进行系统的分析研究。关于录音录像证据资格的研究,主要是和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关,其实质是关于“私录”录音录像资料证据的法律适格性问题。对于此在我国理论界主要存在四种不同的看法:第一,违法排除说,该种观点认为合法性是证据必须具备的属性,未经当事人同意获取的录音录像资料,属于非法证据,应该加以排除;第二,真实肯定说,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应当把录音录像资料本身所反映的内容和其获取的方式分开来看,若该录音录像资料所载的内容是客观的,与本案有关联,且对待证事实起到证明作用,即使其获取的方式有瑕疵,也应该认可其能成为诉讼中的证据;第叁,线索转化说,该部分学者认为私录录音录像资料固然因获取手段不合法欠不能成为诉讼证据,但相关司法工作者或可将其视作寻找证据的线索,然后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查证,如果查证后该资料属实,则可以把它转化成法律认可的证据;第四,排除加例外说,该部分学者主张对于私录的录音录像资料原则上对其证据效力应给予否定,因而不能成为诉讼中的证据,但是该部分学者还认为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可以存在例外情况。然而,本应当是在刑事诉讼中规制公权力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审判规则和理论基础相差甚远的民事诉讼中是否有其存在的基础及必要性;在没有得到当事人事先同意的前提下,公民私下获取的录音录像资料是否构成“非法证据”;以及如何科学合理的认定录音录像资料资料证据的法律属性,面对录音录像资料证据频繁出现在法庭中,其诉讼证据角色越来越重要的今天,针对上述问题的回答,不仅在理论界有重要的意义,而且对具体的审判实践活动也有极大的指导意义。除了导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叁章,第一章是本文的概述部分,整体上对录音录像资料证据相关概念及研究进度进行了简要说明;第二章是本文的问题发现和原因分析部分,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31个案例进行综合研究;在此基础上,本文第叁章结合域外的一些规定,及我国的司法现状,对录音录像资料证据在我国今后的应用提出完善的适用规则。本文的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是“录音录像资料证据的再认识”。该章主要介绍了录音录像资料证据的概念、特征、与电子数据的区别以及其在我国法律规定和理论研究方面的现状。我国法律条文并没有明确将录音录像资料证据归入法定证据种类,而是以其直观感知的“视”“听”资料来规定它;在审判实践中,人们经常用录音录像资料指代视听资料。因录音录像资料证据的特征与电子数据有很多相似之处,因此对于二者的关系理论界也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分别为相互独立说和交叉关系说。但是随着新技术产品的日益丰富,不论是从实践中录音录像资料证据的保存、法庭展示方式还是我国立法态度的转变,电子数据应该涵盖录音录像资料证据的内容。随着在法庭中出现的、与新技术产品相关的证据资料日益多样化,为了规范该类证据资料的适用,1982年,我国首创将视听资料规定为独立的证据种类,纳入《民事诉讼法》。由于人们取证方式的不规范和“私录”录音录像资料的出现,以及西方对我国“人权”的抨击,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出台了1995年《批复》。然而该批复的施行,在实践中产生了许多困扰,因此我国后续又颁布了《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和《民诉司法解释》进行完善。但是由于录音录像资料证据本身固有的缺陷以及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加之现有法律法规多是对录音录像证据资格方面的规定,对其证明力问题极少有涉及。第二章是“录音录像资料证据司法实务适用状况和原因剖析”。本章共分为两个小节,第一节是关于录音录像证据资料的证据资格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从对案例的研究发现,实践中对录音录像资料证据的证据资格认定比率比较低,法院判决书中写的理由很模糊,各级法官没有统一的适用标准,出现同一份证据上下级法院不同的采用结果。其原因包括立法上的滞后性、法条的笼统性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诉讼过程中的不当适用等。本章第二节,是对录音录像资料证据在证明力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的分析。在对案例研究的过程中,笔者发现司法实务中,法官在认定时大多情况下会给予其较低的证明力,且在证明力大小的认定适用规则上比较混乱。其原因一方面是录音录像资料证据本身容易出现剪辑伪造等固有缺陷,另一方面主要是对其法律属性没有统一的认识。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录音录像资料证据在司法实践中长期是作为一种辅助性的证据材料使用,丧失了其本应由的法律地位。第叁章是“重构录音录像资料证据适用规则”。该章是在第一章、第二章研究的基础上,对录音录像资料证据在今后的适用规则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在国外的法律制度中,虽然也有具体的法律对录音资录像资料等高科技设备制成的资料证据予以规定,但却没有将它们归为独立的一类证据方法,只是对它们的共性进行规定。在其适用规则方面或是参照物证规则适用或是将其认为“准物证”,因此相关的调查程序准用物证或者书证的调查程序。在对证据资格的认定上,很少有国家像我国一样,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原则严格适用,其大多是以法官凭借其“良心”、“理论经验”进行衡量。当前,在我国对录音录像资料证据适用规则的法律规定不明确,司法适用不统一的情况下,一方面应该严格限制甚至废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可以引进“利益衡量原则”进行完善,即在录音录像资料证据的证据资格认定及证明力大小判断方面,根据轻重缓急进行选择和协调,权衡利弊,以达到案件的实质正义;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出台和录音录像资料证据相关的条例,指引当事人合法规范取证,确保所获取证据资料具有证据资格,从而能最大程度地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再则最高院可以通过常见纠纷类型,出台指导性案例,在案例中明确录音录像资料证据的适用标准,同时可以要求法官把对该证据资料认定的“心证”过程写入裁判文书,以更好的实现“案结事了”,增强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04-14)

朱刚[7](2016)在《从同时、随时到适时:民事诉讼资料提出主义之嬗变》一文中研究指出当民事案件的审理方式从书面主义转向口头主义之后,诉讼资料的提出原则也相应地从同时提出主义转向随时提出主义。当随时提出主义旋即成为诉讼迟延的重要原因之后,民事诉讼立法自然转向了自我修正与调适,即采用适时提出主义。每一次转向都非孤立为之,诉讼资料的提出模式与审理构造息息相关。因此,我国民事诉讼立法所采用的诉讼资料提出模式也只能是大陆法系的适时提出主义或曰随时提出主义的改良,而非"失权"模式,否则便是向法定序列主义的倒退。(本文来源于《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1期)

何宜航[8](2015)在《论民事诉讼中私录视听资料的合法性条件——以A市法院民事案件之实证分析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录音录像技术早已广泛应用于各种个人设备,而且呈现出越来越生活化、隐蔽化的趋势。因使用监控设备或窃听、窃照设备侵犯公民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的案例时常见诸报端。随着私录视听资料越来越多地被当事人作为证据用于诉讼,司法实践虽对私录视听资料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但现实中尚存在各地认识不一,标准不统一的情况。本文以相关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当前实务中对私录视听资料进行司法审查的现状及特点,探索从主体、地点、方法、内容、目的等五个方面对私录视听资料的合法性条件予以规范,以统一裁判尺度,给司法实践以指导。(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5年42期)

刘晓丹[9](2015)在《民事诉讼私录视听资料证据效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电子设备的应用普及,录音录像技术的不断发展,民事诉讼私录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也日益受到关注和重视,这类私录视听资料一般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对于法院正确认清案件事实,合理解决民事纠纷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作出《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该批复明确指出“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续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002年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中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法规与之前批复的做法有所不同。但规定过于抽象,不易操作。最新颁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指出“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该规定与《批复》相比更完整,但于实际操作而言,仍不够细化。如何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健全配套制度等有效措施在正当合理的范围内更大程度发挥私录视听资料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作用,以便能最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值得我们作出进一步的深入探讨。本文从案例分析角度入手,结合真实具体案例研究民事诉讼私录视听资料证据效力问题。文章共从四部分入手。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与选题相关的两个案例,第二部分分析案件中的焦点问题,包括四点:民事诉讼中私录视听资料在满足哪些条件的前提下具有证据效力,民事诉讼私录视听资料如不符合现有法律的规定,是否一概予以排除,法官对民事诉讼私录视听资料的自由裁量权无明确标准及法律规定,对当事人证据收集方式立法和具体保护措施不够健全。第叁部分结合案件中反映的焦点问题,分析我国关于民事诉讼私录视听资料的立法状况,对于私录视听资料排除规则的规定应考虑哪些例外情况的存在,相关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标准,对于当事人收集证据的制度保障措施。最后一部分是关于具体解决办法,即完善我国关于私录视听资料排除规则的立法,改变单一排除规则的做法,明确例外情况存在,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限制,完善当事人证据收集制度。(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5-11-01)

陈沛文[10](2015)在《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反思——以私录视听资料排除规则为着眼点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2013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较为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在随后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却回避了这一争议颇多的问题,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也对这一问题给予了最模糊的阐述。事实上,我国现行的以私录视听资料排除规则为代表的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诸多的困境,这一问题亟待解决。因为我国偏重追求实体正义价值的法律文化传统中,不存在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设立所依赖的制度基础,我国相关司法实践中也不存在设立该规则的现实需求。所以,我们应当废除当前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法官的自由心证作为证据合法性判断与排除的依据。(本文来源于《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2期)

诉讼资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刑事诉讼教学中虽然适宜引入法律影视资料,但却受到刑诉课程的有限学时与影视资料的繁杂冗长、课堂教学的应有节奏与影视资料的独立叙事、刑诉知识的潜在呈现与影视故事的外部吸引之间叁重矛盾关系的制约。而构建影视片段库,实现影视资料基于刑诉知识点的碎片化和基于刑诉知识谱系的系统化,并将影视片段通过简单展示、样本精析、专题研讨等方式应用于刑诉教学中,既能充分发挥影音作品的教学作用,又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其负面效应,是破解刑诉影视教学之传统困境的有效路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诉讼资料论文参考文献

[1].瞿兰.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的研究——以行政诉讼中行政相对人所提供视听资料的采信为视角[J].法制博览.2019

[2].闫召华.法律影视资料在刑事诉讼教学中的碎片化运用研究[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8

[3].缑杨慧.浅谈民事诉讼中私录视听资料的合法性[J].法制与社会.2018

[4].雷盼.论侦查讯问录音录像资料的诉讼运用[D].安徽财经大学.2018

[5].夏天,徐佳.骑电瓶车送资料摔伤仲裁和诉讼均失败[N].上海法治报.2017

[6].张思宇.录音录像资料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7

[7].朱刚.从同时、随时到适时:民事诉讼资料提出主义之嬗变[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8].何宜航.论民事诉讼中私录视听资料的合法性条件——以A市法院民事案件之实证分析为切入点[J].商.2015

[9].刘晓丹.民事诉讼私录视听资料证据效力研究[D].辽宁大学.2015

[10].陈沛文.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反思——以私录视听资料排除规则为着眼点的分析[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5

标签:;  ;  ;  ;  

诉讼资料论文-瞿兰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