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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修宪制度在成文宪法国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中俄两国在修宪制度方面曾经存在共有的渊源。苏联解体后,当代俄罗斯在制定新宪法的同时也确立了富有特色的修宪制度。1993年俄罗斯宪法确立的细密修宪程序维护了其宪法的稳定性,体现了修宪制度的权威性和规范性特性。我国在现有简约的修宪条款基础上更主要地通过修宪实践来充实修宪制度的内容。比较中俄两国修宪制度,吸收俄罗斯修宪制度中的合理因素,在修宪限制、修宪程序、修宪方式、修宪技术等方面完善我国的修宪制度,是我国在今后的宪法理论和宪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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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宪制度在成文宪法国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中俄两国在修宪制度方面曾经存在共有的渊源。苏联解体后,当代俄罗斯在制定新宪法的同时也确立了富有特色的修宪制度。1993年俄罗斯宪法确立的细密修宪程序维护了其宪法的稳定性,体现了修宪制度的权威性和规范性特性。我国在现有简约的修宪条款基础上更主要地通过修宪实践来充实修宪制度的内容。比较中俄两国修宪制度,吸收俄罗斯修宪制度中的合理因素,在修宪限制、修宪程序、修宪方式、修宪技术等方面完善我国的修宪制度,是我国在今后的宪法理论和宪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