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协调制度

论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协调制度

论文题目: 论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协调制度

论文类型: 博士论文

论文专业: 国际法学

作者: 马忠法

导师: 张乃根

关键词: 经济全球化,私法行为公法化,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协议,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协调制度

文献来源: 复旦大学

发表年度: 2005

论文摘要: 20世纪70年代以来技术催生的经济全球化将市场经济体制推向世界,其内生的动力结合技术发展的威力最终瓦解了两极世界,南北问题遂成为国际关系的基调,而后进国家技术的获取与可持续发展又是其核心所在。 各国相互依存度加强下的全球性公共问题使国际关系两大传统理论——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在现实中并行不悖:各国既追求各自利益又试图通过合作解除公害,分享公益;个体逐利的不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产生了国际经济贸易领域中的私法行为公法化。这些构成了建立和完善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协调制度的背景和理论基点。本文从南北关系考察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国际技术转让较为成功的历史,反思其经验对今天的启示;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分析完善国际技术转让协调制度的条件准备,即必要性和可能性;还探讨了该制度的特征。 本文从国内国际两个层面分析了国际技术转让的法律基础,其中着重分析了现有主要有关技术转让的国际法文件,认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联合国其他机构和世界贸易组织(WTO)管辖下的相关法律文件等三大体系涉及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协调的规定一脉相承,前者为技术转让的基础性文件,其确权和保护制度为技术转让的前提:中者为国际技术转让在特定领域的体现,《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和《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试图在实体法上对技术转让构筑统一协调条约,虽因南北分歧而受挫,但今天已露还魂于多哈宣言等之端倪;后者与前面文件内容有着相当继承、发展关系。近30年的有关技术转让协调活动可分为三轮:首轮自70年代初起至80年代中期,以发展中国家的形胜实败而告终;次轮自乌拉圭谈判起至1994年谈判结束,以发达国家取得阶段性实质胜利而落幕;末轮于WTO运转后至今,标志性发展于多哈会议,其相关文件不同程度反映南方国家利益。现有制度的弊端是:发达国家意志起主导作用,忽略发展中国家利益和要求;无国际统一技术转让条约,强国国内法调整特征明显;重保护,轻转让;严重扭曲技术转让路径;实体制度欠缺、强制许可制度形同虚设;现有规定不具可执行性等。它们使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陷入了困境,限制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模仿战略的选择。 为此,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协调制度必须找到自己的历史出路,它应遵循合法保护与合理使用、利益平衡、合作、效率和非歧视与公平等基本原则。它分两个层面:一是国内,各国完善自己法律规定以履行国际条约中的承诺。二是国际,各国参与国际活动及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它有两条路径:1、通过多边谈判完善现有的技术转让制度,增加相关内容,协调各相关国际条约中的有关规定,增强其可执行性;2、形成一个WTO框架下统一的多边条约;前一条现实易行;后一条较为理想,既可将其与投资、其他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和竞争政策等联系起来,又可利用WTO框架下的争端解决机制。 我国近来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活动,加入国际技术转让相关条约,并通过国内法履行义务,取得一定成就。但在引领中国融入国际社会加入国际条约时,需依国情而承诺并履行;在加入国际条约、制定和完善立法方面要走民主和科学之路,需征求被调整主体意见,因为他们才是法律的最后执行者和实践者,法律是人民自由的圣经。为此我们需准确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学习他国经验,完善国内法;同时积极参与并推动国际技术转让规则的讨论和制定,并在相关活动中起到与政治、经济大国地位相称的作用。

论文目录: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学术概述

前言

一、经济全球化下国际技术转让制度面临的挑战及出路

二、国际技术转让制度的法律协调宗旨及框架

三、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协调制度中的两方面关系

(一) 外部性关系

1.全球性与地域性的关系

2.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关系(南北关系)

3.技术转让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

(二) 内部性关系

1.技术权利保护与技术转让的关系

2.技术权利与权利限制的关系

3.技术交易与反垄断的关系

四、本文的基本结构

第一章 经济全球化下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协调制度的理论探讨

第一节 经济全球化及其与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协调制度

一、经济全球化的由来

二、经济全球化的特征

三、经济全球化与技术转让及其国际协调法律制度的关系

四、经济全球化下国际技术转让领域的私法行为公法化

(一) 经济人的不理性与私法行为公法化

(二) 私法行为公法化定义及其历史发展

(三) 私法行为公法化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表现

(四)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私法行为公法化的国际协调

第二节 国际技术转让的南北关系协调:历史考察的意义

一、国际技术转让协调制度中的南北关系:历史考察的必要性

二、自由资本主义(1701年—1914年)时期的技术转让

三、对今天的借鉴意义

第三节 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协调制度存在和完善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一、必要性

(一) 国际技术转让性质主要为私法行为的需要

(二) 国际技术转让涉及人类共同利益的需要

(三) 国际技术转让国际性的需要

(四) 国际技术转让时代性的需要

(五) 国际技术转让主体特殊性的需要

二、可能性

(一) 理论上的可能性

(二) 经济全球化提供的可能性

(三) 国内立法经验的积累

(四) 国际协调经验的积累

第四节 国际技术转让及其法律协调制度的特征

一、国际技术转让的特征

(一) 转让客体—技术—的特殊性

(二) 民事行为特征

(三) 国家行为的干预性

(四) 供方主体的特殊性

(五) 跨国性与内国性

(六) 时代性

二、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协调制度的特征

(一) 私法性与公法性相结合

(二) 广泛性与综合性

(三) 主体多元性与复杂性

(四) 国际性与国内性

第二章、现有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协调制度及其弊端

第一节 现有国际技术转让的法律协调制度

一、国际协调的国内法基础——各国涉及技术转让的法律法规

(一) 基础性法律规范

(二) 技术转让管制与管理

(三) 反垄断和不公平竞争法

二、国际协调的国际法基础——与国际技术转让有关的国际条约法

(一)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管辖下的有关技术转让条约或条约草案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2.《专利合作条约》(PCT)与《专利法条约》(PLT)

3.《实体专利法条约》(SPLT)草案

4.《保护文学与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二) 联合国体系其他有关技术转让法律文件

1.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法律性文件

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3.环境保护宣言、条约

4.《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

5.《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

(三) 世界贸易组织(WTO)管辖下有关技术转让的协议或规定

1.《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

2.WTO框架下的其他协议的规定

3.多哈宣言及《TRIPS与公共健康宣言》

4.《关于TRIPS协议第66.2款的执行决定》与《执行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宣言第六段决定》

(四) 三大体系下相关规定的内在关系

1.共同点

2.三大体系的递进关系与融合

3.问题

第二节 现有国际技术转让的法律协调制度的弊端

一、现有制度忽略发展中国家利益

二、缺少统一国际技术转让条约,技术强国国内法调整特征明显

三、现有制度重在保护,忽略对技术转让的协调

四、现有国际技术转让协调制度严重扭曲技术转让途径

五、若干具体制度的缺失

(一) 实体制度的欠缺

(二) 强制许可制度形同虚设

(三) 放任“权利用尽”制度由成员方自主决定

六、现有规定不具可执行性

第三节 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技术转让协调方面的困境

一、发展中国家在南北关系中所处的劣势及其趋势

二、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技术转让协调中的经验教训

(一) 经验的不足、自我保护意识的淡薄

(二) 对国际技术转让制度建立和完善的影响力微弱

(三) 缺少谈判中的筹码

三、南北关系中技术转让协调制度分歧的实质:国家利益的较量

(一) 美国国家利益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策略调整

(二) 现有技术转让制度问题的实质是国家利益的较量

第三章 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协调制度的历史出路

第一节 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协调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保护与合理使用原则

二、利益平衡原则

三、合作原则

四、效率原则

五、非歧视原则

六、公平原则

第二节、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协调制度完善的构想

一、各国完善国内法律规定以履行在WTO及其他国际法文件中的承诺

(一) 发达国家通过具体措施履行国际承诺

(二) 发展中国家完善国内制度,建立利益联盟

二 各国参与国际活动及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

(一) 通过多边谈判完善现有的技术转让制度

1.变现有制度的原则为可执行的具体规定

2.补充、完善现有国际条约或协议中相关内容

3.地区性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NGO)的努力

(二) 形成WTO框架下的国际技术转让多边协议

1.制定统一多边协议的时机与条件

2.协调制度要解决的基本问题

(三) 成立国际技术转让专门协调机构

三、构想实现的曲折性和长期性

(一) 国际协调制度的现状发展态势

(二) 发达国家地位巩固的影响

(三) 发展中国家地位

第四章 中国在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协调方面现状和对策

第一节 中国实施与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协调有关条约法的国内立法现状

一、中国加入的有关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协调的国际条约及其实施义务

二、中国有关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协调方面的国内立法现状及其问题

(一) 现有有关技术转让法律协调的立法体系

1.基础性法律规范

2.技术进出口管理规范

3.技术权利人权利滥用的限制

(二) 现有技术转让法律协调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中国在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协调方面的对策

一、中国应对国际环境的政策及技术转让法律协调方面的努力

(一) 国际环境及我国政策

(二) 中国的积极合作和应对

二、中国在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协调方面的未来对策

(一) 准确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完善国内法,加强执法力度

(二) 积极参与并推动国际技术转让协调规则的制定和完善

结论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论文独创性声明

论文使用授权声明

发布时间: 200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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