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波斯纳法律经济分析的理论基础 ——以财富最大化理论为视角

论波斯纳法律经济分析的理论基础 ——以财富最大化理论为视角

论文摘要

经济分析是波斯纳在研究法律时最常用的方法。为了给这种方法奠定一个坚实的基础,同时也为了避免人们把法律的经济分析和功利主义联系在一起,波斯纳提出了“财富最大化”理论,并试图论证财富最大化可以为法律的经济分析提供一个坚实的伦理学基础。本文以波斯纳的法经济学思想为出发点,着重分析他的财富最大化理论。文章重点在于分析波斯纳财富最大化理论的来龙去脉,以及他如何在批判功利主义的基础上确立起财富最大化理论,并利用财富最大化来论证法律的正当性。波斯纳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初步提出了财富最大化理论,而财富最大化理论成熟的标志是《司法/正义的经济学》的出版。在系统阐述财富最大化理论的过程中,波斯纳对功利主义存在的弊端进行了批判。批判主要集中在效用度量的困难性和功利主义原则的抽象性这两个方面。波斯纳批判功利主义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人们把法律的经济分析认为是功利主义的,这是其一;其二,波斯纳试图用“财富最大化”来代替功利主义的“效用最大化”,以建立自己财富最大化理论。“财富最大化”是指将行为目的内容严格限制在以自愿支付为基础的货币数量之上,法律约束和保证下个体行为的主要目的是实现拥有货币量的最大化,进而实现社会总货币量的最大化。财富最大化理论与波斯纳的效率观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波斯纳所持的是卡尔多-希克斯意义上的效率观。这种效率观的核心内容是:如果资源配置的改变使一些人的财富增加而同时使另外一些人的财富减少,那么只要增加的财富超过减少的财富,就可以认为这种改变使社会财富总体实现了增值,这种改变就是有效率的。可见,卡尔多-希克斯意义上的效率观意味着社会总体财富的增值,而效率的最大化必然会导致社会财富的最大化。波斯纳通过“财富”与“效用”的比较最终确立了财富最大化理论。这种理论强调法律应顺应人对利益的追求,强调法律应有利于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从而促进社会财富的增加;如果权利赋予的成本过高抑制效率,那么权利就应该赋予最珍视它的人手中。传统法学理论认为,法律的首要价值标准是正义,法律是正义的化身,正义是法律存在的基础。波斯纳赋予了正义第二种含义——效率,而效率的最大化就是财富的最大化,那么财富最大化就确立了评判法律正当与否的基础地位。波斯纳通过两方面的论证来强化这种观点。一是财富最大化与分配正义和校正正义具有兼容性;二是普通法追求效率具有现实性。但是,波斯纳却把财富最大化作为评判法律正当与否的惟一标准,这使得波斯纳陷入了与功利主义相似的窘困境地。法律价值具有多元化特征,在不同的情况和场合下,需要对不同的价值进行取舍。但是,没有哪一个价值能够适用任何情况和场合,而财富最大化只不过是众多法律价值中的一个。所以,财富最大化至多只能是法律之所以正当的基础之一,而不是惟一基础。这种单面向的思维直接导致了波斯纳基础主义努力的失败。波斯纳的财富最大化理论为传统法学家研究法律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但是,他单单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论证财富最大化理论,却忽视了法律与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学科同样具有紧密的联系。波斯纳为法律研究打开了一个新的视角却关闭了其它所有的视角。虽然,财富最大化理论具有自身独特的优势,但是窄化的视角使它又被关进经济学的“囚笼”。同时,财富最大化理论与功利主义存在着明显的不同,并且在某些方面,财富最大化理论比功利主义更具有优势。无论二者之间谁更有伦理学上的优势,谁更能为法经济学提供一个坚实的伦理学基础,但是二者之间的差异是很明显的。所以,不能简单认为,财富最大化理论是另一种形式的功利主义。经济分析法学崛起于美国,而美国属于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具有以判例法为主、承认法官造法的鲜明特征。英美法系的法官可以依据一些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制定新法和修改旧法。这样财富最大化理论指导法官审判就成为可能。但是,中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而大陆法系以制定法为主、拒绝法官造法的鲜明特征制约了财富最大化理论在我国的适用。同时,我国目前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在保证效率的前提下,实现社会的公平,而财富最大化理论以效率为惟一视角来关照社会,排斥其它价值在国家政策和法律制度方面的评判和指导作用。这种窄化的思维方式很容易造成对个人权利的忽视,导致对社会公平的背离,最终会造成社会秩序处于一种矛盾的、不稳定的状态。所以,至少从现阶段来看,财富最大化理论还不能在我国适用。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介绍波斯纳法经济学思想的起源以及使用经济分析方法的原因;第二章将首先对“财富最大化”这一术语进行界定,随后将系统阐述波斯纳是如何通过批判功利主义建立自己的财富最大化理论,并对财富最大化理论相对于功利主义的优势进行论述;第三章主要论述财富最大化与法律正当性之间的关系。本章将围绕波斯纳如何证明法律正当性的基础是财富最大化这一问题进行阐述,并对财富最大化作为正当性基础的可能性进行探索性的思辨:财富最大化理论能否为法律的正当性提供足够牢固的哲学基础?不符合财富最大化的法律是否正当?第四章对波斯纳的财富最大化理论进行了简要评述,并对财富最大化理论的价值与缺陷进行了评析。笔者认为,凡是符合财富最大化原则的法律,都是正当的法律并不具有完全的说服力。但是,把财富最大化简单地等同于功利主义也是不可取的;第五章对财富最大化理论在中国的适应性问题进行探讨。笔者认为,从现阶段来看,财富最大化理论还不能在中国适用。虽然波斯纳的财富最大化理论最终不能为法律的经济分析提供一个坚实的伦理学基础。同时,把财富最大化作为评判法律正当与否的惟一标准也太过绝对化。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财富最大化理论在某些方面的解释力确实比功利主义要强。虽然,财富最大化理论在某些方面是不完善的,但是波斯纳对法律根源探求的态度与精神,充分展现了一名学者对科学的尊重和对知识探求的渴望。

论文目录

  •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波斯纳与法律的经济分析
  • (一) 被经济学"俘虏"的法学家
  • (二) 法律经济分析的知识学考察
  • 二、法律经济分析的理论基础
  • (一) "财富最大化"理论的提出
  • (二) "财富最大化"理论的内涵
  • 三、"财富最大化"与法律的正当性
  • (一) "财富最大化"与正义理念
  • (二) "财富最大化"与法律规范
  • (三) 作为正当性基础之困难性
  • 四、"财富最大化"理论评析
  • (一) "财富最大化"理论的角色与定位
  • (二) "财富最大化"理论的价值与缺陷
  • (三) 理论实质:另一种形式的功利主义?
  • 五、"财富最大化"理论在中国的适用性
  • (一) "财富最大化"理论适用的维度
  • (二) "财富最大化"理论的内在省察
  • 参考文献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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