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标查重标准

中国商标查重标准

问:怎样才能判断商标是否相同
  1. 答:认定商标相同、相似的方法
    ①商标图样的主体考察
    通常商标图样都不是由单一,往往是由多个部分组成的图样,可以分为主要部分和次要部分。
    而根据商标图样的主体考察主要是考察主要部分。
    主要部分和次要部分的划分有:
    (1)数量:比如说词语等,主要部分的数量比次要部分多
    (2)面积:图样面积中,面积较大的通常是主要部分,面积较小的比通常是次要部分。
    (3)意义:商标图案主要意义部分,通常为该商标的主要部分,而表达商标图案次要意义部分,通常为次要部分
    (4)位置:占据商标图样中突出部分的通常是商标的主要部分,而在边缘,不突出的为次要部分。
    主体考察主要是针对主要部分,查看主要部分是否与其他商标相同、相似。
    ②隔离观察
    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相似的时候,将要对比的商标进行隔离,让消费者凭借对某一个商标的印象判断另一个商标是否相似、相同。
    原因就在于,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时候,并不会完完全全记住商品的标志,只是有一个模糊、大概的印象。
    ③通体观察
    在观察商标的时候,还需要通体观察,不能就只观察局部,许多商标都是局部相似但是整个商标来看就不相似了。
    也有许多商标局部看没多大相似,整个商标来看就有极高的相似度了。
  2. 答:商标的相同或相似问题是业内公认的难点,对商标的判断不仅有般的原则和规则,也有很大程度上带有个人的主观意志,近些年来大部分的商标异议案、商标争议案以至商标纠纷官司都来自于对商标相同或类似的不同判断。学习如何判断商标的近似除了掌握一些一般原则外(这些很多资料上都有,如公司存书中的《中国商标注册与保护》就很详细,可自己找来看),就是要注重经验的积累,不懂就问,判断不准可提出来大家一起讨论,共同提高,最终自己就能独立判断出要注册的被商标审查员判为近似的可能性有多高,评估出注册的风险有多大。
    《工商总局关于深化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切实提高商标注册效率的意见》第九条、第十条
问:中国驰名商标认定标准有哪些
  1. 答: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2. 答:中国驰名商标大部分都是通过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与人民法院相比,其认定的驰名商标所占比例更大。在商标注册、使用与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具体事实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但在某些省或直辖市也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认定。
    《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问:审查驰名商标的标准是什么
  1. 答:根据《 商标法 》的规定,认定 驰名商标 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 商标 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上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相应的,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 证据 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如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该商标为未 注册商标 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该商标为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注册时间不少于三年或者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材料,如近三年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如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在近三年的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净利润、纳税额、销售区域等材料。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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