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受贿罪的客观方面

论受贿罪的客观方面

论文题目: 论受贿罪的客观方面

论文类型: 硕士论文

论文专业: 法律

作者: 钱国泉

导师: 刘宪权

关键词: 受贿罪,客观方面,职务便利,谋取利益

文献来源: 华东政法学院

发表年度: 2005

论文摘要: 受贿罪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犯罪,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有深入探讨的价值。由于在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诸要件中,其客观方面处于中心地位,是受贿罪的本质特征,因此对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进行研究,对于我们正确认定受贿罪,区别受贿罪与其他犯罪有着重要意义。根据刑法的规定,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但对受贿罪的客观方面的诸要素理解及把握,不仅理论界一直存在众多的观点,且在司法实践的认识和认定也各不相同。本文试根据犯罪构成的理论并结合司法实践对对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进行梳理和研究。第一部分研究了我国受贿犯罪立法中和司法解释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不同的时期表述不完全一致的情况,并对理论上如何理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同的观点进行了阐述和分析,提出了正确理解和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要件的意见。(一)利用职务上便利的含义文章为准确揭示利用职务上便利的含义,着重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否包括“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否包括“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证。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无论从逻辑上还是从有关的司法解释上分析都不应包括“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内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也不应当包括“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理解和认定一是文章分析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四种表现形式:利用本人直接主管、负责、承办某种具体公共事务的职权;利用滥用职权所产生的便利条件;利用自己分管、主管的下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利用不属自己分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职权。二是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认定在时态上做了概括。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为“利用‘现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过去’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将来’职务上的便利”等三种。三是对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的情况做出了界定,并以现行法律规定为依据,认为“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亦可构成受贿罪。(三)为准确把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文章将受贿罪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中进行了比较的区别。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中涵义大体相同,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受贿罪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中的涵义不能等同。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范围外但“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两方面的内容;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则只包括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掌管公款的权力。第二部分根据刑法规定索取与收受他人财物属于受贿方式的具体表现,文章首先对索贿进行了论述,一是对索贿中的索取是否等同于勒索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索取不等同于勒索,但并不排斥勒索方式,将索取与勒索等同的观点,既缩小了索贿的范围,也与立法原意不符。二是对索贿行为方式做了进一步的描述,并提出了我国刑法关于索取犯罪的规定是科学合理的结论。该部分在对收受贿赂的方式进行了法理阐述的基础上,重点对司法实践中收受礼物、收受红包、收受股票、以借为名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行为和以赌为名收受他人财物等五类较为特殊的贿赂形式进行了研究,提出了较为具体的认定依据。第三部分针对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性质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的观点聚讼,文章在对几种具有代表性的意见介绍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不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而是作为受贿罪的量刑情节的立法建议。一是通过对在立法及司法解释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规定变化过程的简要论述,指出:根据法律,索取财物型受贿罪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而收受型受贿罪须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二是针对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属性的三种不同认识,文章进行了评析,认为从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角度来看,从有利于惩治贿赂犯罪的角度来看,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内容界定为受贿罪的主观要件才是合理的,事实上也为最高人民法院所认同。三是从我国港台及国外的刑法规定考察,结合我国的司法实际,文章从应然的角度,提出了“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犯罪构成中的合理定位应是量刑情节,而非犯罪构成要件的立法意见。

论文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一) 利用职务上便利的含义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否包括“利用工作上的便利”问题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否包括“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问题

(二)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与认定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表现形式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时态上的认定

4、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的界定

(三) 受贿罪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异同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中涵义大体相同

2、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中的涵义不能等同

二、索取与收受贿赂

(一) 索取贿赂

1、索贿中的索取是否等同于勒索

2、索贿的认定

(二) 收受贿赂

1、关于收受礼物的认定问题

2、关于上级收受下级红包的认定问题

3、关于涉及收受股票案件的认定

4、以借为名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行为的认定

5、以赌为名收受他人财物的认定

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

(一) “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要件的法律擅变

(二) “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属性

1、存在的争议

2、属性的评析

(三) “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合理定位

1、我国港、台及国外的刑法规定中并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2、从应然角度来看,不宜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3、“为他人谋取利益”应作为受贿罪的量刑情节

参考文献

发布时间: 2007-10-2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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