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是企业发展的基石——记住上海房屋交易有限公司的“诚信中介”

诚信是企业发展的基石——记住上海房屋交易有限公司的“诚信中介”

一、诚信是企业发展的基石——记上海房屋置换股份有限公司“诚信中介”(论文文献综述)

唐军[1](2019)在《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研究 ——以股东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之争为视角》文中指出上市公司的权力配置,可以理解为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问题,也可称之为上市公司机关权力分配。此种权力的分配本质上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分配。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其与非上市公司存在多种区别: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众多且较为分散,资合性特点突出;股份以股票形式出现,股票流动性强;股东对于上市公司的治理呈现多样性——关注与理性冷漠交互存在;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动机和方式,也较非上市公司复杂。上述特点凸显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分配异常复杂。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基础性问题,应当是解决“公司到底是谁的?”这个价值判断问题,进而对公司权力进行制度性的配置。从根本上而言,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重点是公司控制权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之间的分配问题。应当如何对上市公司权力进行有效的配置呢?文章考察分析后发现,无论是股东中心主义,还是董事会中心主义权力配置模式,都无法很好解决上市公司权力配置问题。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难点在于:一是权力配置应当坚持怎样的价值导向?二是权力应当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之间如何分配?如何有效保障公司权力得到合法运用而非滥用。三是如何有效协调兼顾公司、股东、董事、职工、公司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利益,等等。基于此,本文对如下问题开展了研究:我国公司法下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实践与典型问题;上市公司本质及权力渊源;股东中心主义权力配置模式与董事会中心主义权力配置模式优劣考察分析;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目标、宗旨及其基本原则;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科学与否的判断标准;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路径选择与制度设计,等等。力图清晰界定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理论逻辑与基础,构建利益均衡、运行高效、分权制衡的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从文章的结构上,分为八章,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一章以案例分析方法,对我国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现状及问题进行了梳理,发现上市公司权力配置存在的弊端与制度完善之需求。本部分通过万科董事会与万科两大股东(宝能系和华润集团)之间的控制权争夺案分析,以及新黄埔股份公司大股东华闻投资与股东中科创之间的控制权争夺案分析,阐释了董事会与股东之间的控制权争夺形成的原因以及股东之间的控制权争夺形成的原因,揭示了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的两类主要类型和存在的问题: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和主持权法律界定不清的问题;董事会管理层自定薪酬问题;董事会管理层内部人控制问题;大股东剥夺问题;董事会独立性保障问题,等等。第二章为了对上市公司本质有一个更清晰的认识,分析了公司制度的演变,然后对公司本质进行了论述。分别就公司契约论、公司实在论、公司否认论、公司拟制论、公司生产团体论等传统公司理论进行了阐释,分析了各种学说的核心观点,对比了上述理论之间的异同,指出了其中需要探讨之处。在公司权力起源问题上,分析了作为公司法上的权力和权利之间的关系,认为公司权力来源于三个方面:第一,法律的授权;第二,合同的授权;第三,权力主体的转授权。公司权力的核心为控制权,分为表决控制权、执行控制权和监督控制权等三种类型。第三章对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两种模式——股东中心主义模式与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探究其制度困境。本章对股东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产生的背景和特点进行了阐释,运用法经济学对股东中心主义进行分析,认为其在上市公司规模化的当下并不适用,其决策成本过高和效率低下,股东存在的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对称将直接影响到公司的有效决策。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强调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而股东中心主义推崇的股东本位是个人利益的集中表现,与经济法的立法宗旨是相违背的。从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上,有必要对股东中心主义进行国家干预。董事会中心主义强调了董事会权力的独立性,保障了公司的运行效率。董事会法律属性应当是多方位的,而非只强调“法律授权”、“资源依赖”或者“委托代理”。董事会中心主义确立的逻辑路径在于:股东直接民主向董事会代议民主的转变;经营自然性向专业性的转变;有限理性克服和信息对称的需要。董事会中心主义存在的弊端主要有:董事存在侵占股东及公司利益相关者权益的可能;董事会权力制约机制缺失或者失灵;集体迷失现象之显现,等等。第四章主要分析和研究了如下问题:一是应当坚持什么样的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目标、宗旨?二是上市公司权力配置遵循什么样的基本原则?对于第一个问题,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目标和宗旨应当是坚持股东利益和兼顾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对于第二个问题,从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目标、宗旨出发,上市公司权力配置至少应当坚持这三个原则:一个是效率原则;二是公司社会责任兼顾原则;三是权力分立和权力制衡原则。第五章从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视角,分析探究了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科学与否的判断标准。一是非正式制度因素分析,包括对于公司本质的认识、公司的文化、社会对公司的责任和道德要求。二是正式制度因素分析,包括公司的股权结构、董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经理层制度、外部制度。三是实施机制因素分析,包括公司权力配置的相关制度设计是否合理;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运行成本是否经济且有效率;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信息交换机制是否流畅;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权力主体是否健全、制衡理念是否得到了贯彻;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惩戒成本是否有足够的威慑力;公司权力配置制度设计中的激励机制是否得到了落实,等等。第六章对股东权力的运行进行了制度上的探讨与设计。首先,本章论述了上市公司权力配置中的股权结构及衡平规则。在股权结构方面,上市公司权力配置应当区分不同的股权结构类型。我国单层股权结构下,如何对控制权股东进行法律规制呢?应强调控制权股东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切实履行自己的忠实义务;《公司法》应当对控制权股东进行法律上的定义,对其内涵和外延进行清楚界定。控制权股东对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表决权受到限制,完善控制权股东的关联交易表决权回避制度。在协议控制权及其控制权股东的法律规制上,应当加强控制权股东的信义义务,且对控制权股东的表决权限制。在公司双层股权结构及衡平规则问题上,一是双层股权结构之公司类属在立法上应当以任意性规范为主,强行性规范为辅;二是创始股东投票权特殊限制规则;三是资本股东表决权的复苏规则;四是资本股东申请权的保留规则;五是双层股权结构的时限规则;六是保护资本股东的内部规则。本章认为,我国股权结构应当增加双层股权结构选择,且就我国双层股权制度构造的具体方案进行了探讨。其次,股东提案权是保障股东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内容,充分保障股东提案权是实现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分权制衡原则”的重要举措。在上市公司权力配置中,如何对股东提案权进行修正与完善呢?本章对股东提案类别和股东提案规则的要素进行了分析。通过对股东提案权制度比较考察,着重从提案权股东的资格条件限制、对股东提出的提案本身的要求、对于提案的具体排除程序、违反SEC提案权规则的救济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为更好的理解股东提案权,本章对美国股东提案权的实践进行了分析,得出启示。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建议我国股东提案权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对提案权股东的资格要求;二是股东提案的范围;三是提案程序;四是股东临时提案数量和内容的限制。第三,高管薪酬问题越来越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而高管薪酬与公司利益、股东利益的保障之间的矛盾也越发突出。在上市公司权力配置中,如何对高管薪酬进行约束呢?对高管薪酬现状比较分析后发现,有必要对高管薪酬的进行信息披露约束和高管薪酬的股东投票权约束。为更好保障股东权益,应当建立股东对董事会薪酬决议的诉讼权约束机制。就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制度约束而言,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一是董事、监事和其他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的决定权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而不能授权于董事会;二是董事、监事和其他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应当和其绩效考核相联系;三是董事、监事和其他公司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应当进行充分披露,以助于形成公众对其薪酬的舆论监督机制。第七章对董事会权力运行与约束进行了探讨,首先,对董事会组成、原则和功能定位进行了论述,其次,对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缺失、独立董事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明显、情感因素和利益诱因等导致独立董事不独立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增强独立董事独立性的途径。在董事自我交易约束上,本章认为应当从自我交易的披露约束、自我交易的股东大会批准约束和自我交易的董事会批准约束等方面开展工作。在董事权力与股东权力的协调方面,董事会成员不应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的自由决定权应受到保障,董事会决议原则上不应被股东会大会否决,以保障董事会独立性,商业判断规则是有效协调董事权力和股东权力的重要标准之一,基于商业判断规则,股东不得对董事正常的履职行为和权力进行任意的干涉。应当从法律上和公司章程角度,对董事会与股东大会权力的进行具体分配。董事职务的解除上,股东大会解除和司法解除互相存在,但应当做好二者的有效衔接。为有效保障董事会更好履职,应当建立董事会集体责任机制。第八章对德国公司监事会制度、日本公司监事会制度进行了比较考察,且对意大利公司监事会制度、荷兰公司监事会制度和法国公司监事会制度进行了比较考察,着重探讨了监事会成员的资格条件、任期、选聘、解聘和职责等内容。且结合我国公司法实际,分析了我国现有公司监事会制度存在的不足:一是监事的任职资格比较单一,局限性较大。二是监事会权力范围较小,不利于监事会功能体现。三是我国无外部监事制度,无法很好履行监督职责。基于此,就我国监事会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一是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外部监事。《公司法》修改时,应当考虑监事会成员中包括外部监事,且应当就外部监事的任职资格条件进行详细规定。应当考虑中小股东监事代表,且规定中小股东代表监事的入职条件,以充分保障中小股东在监事会中的作用,切实维护中小股东权益。二是扩大监事会职权。改变公司监事会事后监管模式,将其监管方式变成事中和事前监管。有必要赋予监事会对董事会重大决议的表决权,赋予监事会对一般董事会决议的异议权,明确异议权效力内容。

王磊[2](2019)在《侵权损害赔偿的“柔软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损害赔偿法一般由违约损害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构成,我国以可预见性为基准对违约损害赔偿明确地采取了限制赔偿主义的立法路径,对侵权损害赔偿却选择了沉默。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制模式到底路在何方,未来在立法上不可避免地要做出回应,而在立法做出回答之前,理论上的深入研究殊值必要。从古代法制到近代法制的历史历程来看,侵权损害赔偿的历史是一部赔偿范围不断拓宽的发展史,直至完全赔偿原则的确定,被侵害权益的救济在侵权损害赔偿中已被推崇至“至上”的地位,此点在各国的理论论说中一直在被强调,我国尤为如此。不可否认的是,在近代社会向现代社会变迁的过程中,被害人救济将会被不断强调,其正当性与必要性均无可置疑。然而,一味以被害人为侵权损害赔偿的绝对中心,过度地忽视加害人的利益,也存在行为自由与权益保障失衡的风险,此点亦要保持警惕。在我国,相比于责任成立法研究的生机勃勃之景,责任后果法的关注却少之又少。由于侵权损害赔偿的研究较为薄弱,论及侵权损害赔偿时趋于简化地以完全赔偿原则加以说明,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知识印象基本上笼罩于完全赔偿的“阴影”之下。与此相对的是,在现代社会,完全赔偿原则是否就具有先验性的正当性,此点不可不辨。实际上,完全赔偿原则的弊端颇多,几乎不适于对现代社会的应对,此点从各国侵权损害赔偿的新近发展中可以得到证实,所以我国未来不应再采纳完全赔偿主义这样的立法例。否认完全赔偿主义的立法模式之后,与完全赔偿主义相对的限制赔偿主义应属于妥当的方向,应如何在限制赔偿主义的方向下构建合理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此乃接下来的重要任务。大体而言,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应促进侵权法基本价值目标的达致,即权益保障与行为自由的平衡,以此,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应与调和权益保障与行为自由之冲突紧密相连,应以此为向导构建妥当的法律构成。职是之故,本文欲以完全赔偿原则之破除与损害赔偿理论之构建为主线探讨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问题,在先解构与后建构的逻辑框架下以期为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提供不同的视角。第一章主要阐述完全赔偿主义的确立以及完全赔偿原则的检讨两大主题。完全赔偿主义的确定并未一日之功,在作为现代法律“摇篮”的罗马法中,侵权损害的赔偿是一个逐渐扩张的过程。罗马法早期侵权损害的赔偿主要由《阿奎利亚法》所规定,按照这一法律文本,损害是对物本身的物理性损坏,赔偿范围也仅限于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害,而且损害的评价还具备惩罚性质,与现代损害赔偿法的理念毫无契合。其后,罗马法后期裁判官法才开始对损害赔偿范围予以拓宽,而且在中世纪后期这一趋势也持续发展,并在18世纪才得以一般化,在此过程中惩罚要素逐渐被剔除,近代损害赔偿法逐渐形成,并最终在各国确定了完全赔偿主义的指导原理。然而,完全赔偿主义自身也存在利益衡量单一、法律适用僵化、无视制裁预防机能等方面的弊端,特别是在现代社会,该等弊端尤为明显,从而孕育了进一步扬弃的因素。第二章主要考察侵权损害赔偿在现代社会中的发展趋向,从而为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构寻求正确的方向。大陆法系国家中,德国、法国、日本乃接受完全赔偿主义的典型范例,但从其损害赔偿法的发展来看,完全赔偿主义的地位并非牢不可破。在该三个国家中,由于完全赔偿主义的僵化并不完全足以应对现实的发展,所以从各个方面均对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突破,从而实现侵权损害赔偿的“柔软化”发展,所谓完全赔偿只是理论上的愿景而已。此点在我国同样如此,现有立法论上我国并不存在完全赔偿主义的线索,反倒是具备限制赔偿主义的倾向。其次,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完全赔偿主义均没有被完全采用,取而代之的是结论妥当性的强调。因此,限制赔偿主义取代完全赔偿主义应成为未来侵权损害赔偿发展的方向。第三章旨在探讨划定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法技术手段。法技术手段的采纳需要法价值判断的证成,两者是紧密联系的整体。从法价值判断来看,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问题在于调和权益保障与行为自由的冲突,我国侵权法实际上更多地以前者为目标,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后者的忽视,此点应予明确。如若侵权损害赔偿旨在平衡权益保障与行为自由,那么法技术手段应为此提供必要的评价框架,本文以动态体系论为基础认为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取决于可归责性与被侵害权益重大性之间的权衡,以此妥当地调和两者之间的矛盾。作为立法论的动态体系论在实践中素有争论,而且遭受了大量的批判,但此并非无可辩驳。若形成正确认识并实施妥当的衡量,动态体系论应可以承担划定损害赔偿范围的任务。第四章旨在探讨灵活确定损害赔偿额的机制,即损害额酌减制度与损害额酌定制度。损害额酌减制度是在特定情况下赋予法官对债务人的损害赔偿义务予以减免的权限,以实现损害赔偿义务的妥当性,该制度包括生计酌减与公平酌减两大部分,前者以保障债务人基本的生存条件为目标,以实现侵权法对人性的关怀;后者以实现损害赔偿义务的实质公平为目标,防止对债务人形成不成比例的负担。损害额酌定制度则赋予法官在一定情况下酌情确定损害赔偿额的权限,原因在于特殊情况下受害人并不是总能有效证明损害赔偿的额度,或者法官基于某种原因需要考量更多的相关因素,所以制度上应保障法官具有一定的酌定权限去实现对受害人的有效救济。第五章旨在为“柔软化”的理论构成从方法论上进行必要的辩护。侵权损害赔偿制度采取“柔软化”的法技术虽然能有效导出妥当的法结论,但势必会引起对法确定性的破坏,此点乃形式合理性所导出的必然结论。然而,法律实证主义已遭到了大量的批判,其所宣称的确定性在现实中根本无法达到,无论是立法者的有限理性还是法律规则的“开放结构”,抑或是法律推理的复杂性,均导致法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此乃价值判断所必然会导致的结果。基于此,正确的方向应该是在承认不确定性的前提下去探索如何认识法的不确定、如何去将不确定性限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而解决该问题的手段应诉诸于被称为“第三条道路”的法律论证理论,通过法律论证理论在结论的确定性与妥当性之间实现平衡。

毛倩[3](2019)在《JH集团借壳上市财务造假案例分析》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各类企业陷入财务造假的丑闻也随之发生,JH集团2017年度“忽悠式”借壳上市案件涉及多家机构,这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后涉及到资产重组问题中借壳上市的重大案件,JH集团的财务造假一经查出,就受到广泛关注,其必然对正在发生及意图发生的财务造假和盲目上市的行为有一定的遏制和警醒作用。本文对JH集团借壳上市财务造假案例进行了分析研究。首先,对近几年国内外关于借壳上市财务造假文献进行研读,对借壳上市财务造假的动因、常用手段以及造成的影响进行探讨,为之后的JH集团借壳上市财务造假案例分析提供理论基础和研究方向。其次,对JH集团借壳上市财务造假案例进行回顾,一方面是JH集团的概况,包括基本情况、股权结构和经营情况;另一方面是JH集团借壳上市的流程,从选择壳资源到评估双方资产再到借壳上市的方案设计。再次,对JH集团财务造假案例进行分析,先分析出JH集团财务造假的主要手段包括虚构收入、虚构银行存款、未披露存款质押事项等,接着利用GONE理论对JH集团财务造假的动因进行分析,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企业融资的需要、企业自身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外部的监管缺失、中介机构没有勤勉尽责、造假成本较低等,然后对造假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包括对借壳上市双方、中介机构、证券市场和投资者的影响。最后,根据案例分析,提出对借壳上市财务造假的防范策略:企业自身树立诚信的企业文化,还要加强企业内部控制;政府也要完善借壳上市与财务造假的相关法律,提高对财务造假的打击力度,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并且要呼吁外部投资者参与到监管行列;中介机构也要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加强内部管理;投资者需要多学习金融知识来提高自己的风险防范意识。

程秀建[4](2019)在《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作为财产权领域最根本的制度设计,各国都对土地制度作出了基于历史与国情的独特安排。我国独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既牵引着农村,又联结着城市,具有独特的制度品格。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建成与完善,作为稀缺土地资源的宅基地的资产功能日益显现。建构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忽视了其经济属性,实践中宅基地利用效率低下与农民缺乏必要的财产性收入来源的矛盾凸显,严重制约了农村、农民的发展。放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通过市场配置宅基地资源已成当下改革的必然进路。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在乡村振兴战略布局下,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我国现行法上并无有关宅基地“资格权”的表述,为寻求中央政策文件关于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丰富内涵在法律上的妥善表达与实现,需要在我国现行法体系下,以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文件为目标导向,结合实践反馈的经验,建构“三权分置”下的宅基地使用权法权结构。本文分为三个模块,七章内容。全文以第四章关于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解读为联结,围绕坚持公有制不变的前提下探索共享富民为价值导向的宅基地用益物权法治创新这一主线展开论证。第一章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一般阐释。通过对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生成及演化溯源,系统地梳理了70余年来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迁历史。建国初期,在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指导下,新中国开展了人民公社化运动以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构。为配合重工业优先发展的国策,通过农业、农村向工业、城市提供原始积累。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与户籍制度双重管制下的城乡二元治理方式将农民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之上。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构是一个系统的、综合的工程,承载着诸如居住、社会保障、财产、社会控制等复杂的功能。立基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之上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具有强烈的公法色彩,在特定历史背景及社会环境下形成的宅基地使用权,拥有不同于传统大陆法系一般用益物权的独特秉性:在宅基地产权制度上,“两权分离”基础上形成“一宅两制”;在宅基地利用制度上,行政配置主导与市场配置辅助的双轨配置;在宅基地分配制度上,居住保障基础上构建了一户一宅、无偿分配、永久使用;在宅基地流转制度上,严格限制流转。正是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生成的复杂历史背景与承载的多重功能,决定了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在农村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意义以及改革的难度。第二章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实困境及原因分析。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已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构建于计划经济体系下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已经部分完成其历史使命,并因逐渐固化成型的宅基地利用格局在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中的重要的作用,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得以延续至今。但是,“权能残缺”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已不能因应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甚至成为扼制农村振兴、阻碍农业发展、影响农民收入增长的重要因素。实践中,宅基地利用效率低下、隐形流转的屡禁不止以及涉宅基地使用权交易的纠纷叠增,宅基地使用权制度面临重重困境,表现为既不能适应新型城镇化战略发展要求,又无法达致满足农村居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目标,且有逐步走向管理失控的风险。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时代的变迁。“后乡土社会”下农村社区封闭性与人口非流转性已打破。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构所依托的“乡土社会”生活图景发生变迁。其二,功能的演化。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性功能凸显。此消彼长之间,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负载的居住及保障功能在市场经济冲击下逐渐减弱。其三,制度的供给。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由于立法价值偏差以及成文法的滞后性,造成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落后。第三章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改造路径。市场经济条件下,出于经济效益的要求,当代民法制度催生了对效率的追求。从“所有”到“利用”的物权观念发展,要求实现“物尽其用、物尽其利”。缺乏处分权能的宅基地使用权使得宅基地及农民房屋成为农民手中的“死产”。新型城镇化发展方略下,以乡村为面向的城市化进程需要对既有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作出转变,应当更注重农民需要什么,而不是农民可以继续做什么。事实上,作为农民拥有的重要财产性权利,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助于农民实现财产性收入的实质增加。因此,推进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革对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缓解城乡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以及提高宅基地利用效率均具有重大现实意义。随着户籍制度改革带来的“人地捆绑”的松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引发了制度功能的转变,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具备了实践可能性。虽然在理论上对于放活流转仍村争议,但多数学者已经提出,不宜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身份限制与宅基地使用权本身的物权属性予以混淆。严格限制农户处分宅基地的做法无异于是将所有的农民都视为“禁治产人”,与现代法律的“理性人”假设不相符。自2005年起,国家在天津等地先后开展了两轮的宅基地流转试点。通过对两轮改革试点的经验总结,得出如下结论:1.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革应坚持以公有制不变的前提下探索共享富民为价值导向的宅基地用益物权法治创新为主线。2.实施宅基地使用权改革的三个前置性问题分别是宅基地应如何估值、改革应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以及如何理顺城乡关系。3.实施宅基地使用权改革的三条不可突破的底线是坚持集体所有制不可变革、确保耕地红线不可突破以及保障农民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第四章为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解读。改革起于农村,源自实践。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革遵循了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惯常模式,即:自实践中自发探索到试点实践和政策先行,待成熟后以法律形式确认固化。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因实践需要而生成,从多年中央政策中关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连贯表达可见,其实质是农地“三权分置”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领域的延伸与扩展。经由语义逻辑对“分置”与“分离”的辨析,“分置”概念更符合宅基地使用权改革的法律表达。通过对政策文本中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深刻意蕴的解读,可以发现“三权分置”改革的内在逻辑:落实集体所权为起点,保障农户的资格权是关键,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是落脚点及核心。推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在强化与落实集体所有权,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实现三方主体共享宅基地权利以及围绕宅基地建构权利,完善民法典权利体系等方面均具有重大意义。第五章为“三权分置”之下的集体所有权的立法表达。沿波溯源,我国集体所有权制度源于农村土地合作化运动。经过国家政治动员而迅速开展的农村土地合作化实践构建了独具中国特色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其建构之初主要作为一项社会变革工具而运行,并未明确区分集体所有制与集体所有权,直至物权法才第一次明确以“集体所有权”的表述方式将其与国家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相并列。通过对既有理念的检讨,集体所有权在性质上符合“新型总有说”理论,属于特殊的共同共有。通过对集体所有权在宪法与民法两个维度的考察,民法上的所权制度设计应在尊重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前提下进行,不应将公有制简单视为意识形态领域的话语,而试图照搬西方的物权制度建构我国的农村土地法权体系。实践中,由于主体界定不明、权能残缺以及实现机制阙失造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弱化和虚化。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彰显了宅基地使用权“自物权化”的同时,极有可能因忽视新型城镇化背景下集体所有权制度的时代功能,而对集体所有权产生新的冲击。因而,集体所有权的法制回应注意在以下三个层面展开:其一,明确集体所有权主体的二元性并将授予其特殊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其二,厘清集体所有权的特殊运行机制,完善其实现机制;其三,赋予集体所有权完整的权能,实现管理权能的回归。第六章为“三权分置”政策中资格权的法制因应。通过对实践及理论上关于宅基地资格权内涵及法律属性的梳理,指出成员权与用益物权两个视角下资格权可能的制度安排与妥适性,证成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属性为集体成员权。宅基地资格权的概念与表述仅在中央政策文件中以通俗用语载明,并无实体法上的意义。立法上仍坚守集体成员权的制度建构,而非创设新的宅基地资格权。物权法上的规范表达从“农民集体”到“本集体成员集体”的转变,意味着对农民集体成员权这种独具中国特色的民事权利的确认。集体成员权制度建构为集体土地利用困境提供制度依据,集体成员权是连接集体成员与成员集体的纽带。完善的集体成员权制度有利于集体所有权的实现与集体成员权益的保护,并能为成员集体内部秩序生发提供制度支撑。由于集体成员权与成员息息相关,具有明显的人法属性,已然溢出了传统民事权利的范围。因此,应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纳入到民法典分则物权编之中。第七章为“三权分置”政策中使用权的法实现。分置的使用权是“三权分置”政策的落脚点,应当在现行法体系内作出妥适的规制。通过对“三权分置”改革试点的实践样态分析,循着宅基地“资格权”属于成员权的权利内容的论证逻辑,分置后的使用权在性质上属于去除身份性的纯粹用益物权,从而在宅基地使用权制度领域形成“集体所有权+集体成员权(资格权)+宅基地使用权(分置后)”的权利结构。回归到政策本意对“三权分置”作进一步的检讨,“三权分置”后三权在法实现过程中实际表现为“四权”,分由三类权利主体享有,即“集体所有权+集体成员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其他社会主体)”。“三权分置”为宅基地使用权上市流转奠定了基础,但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全无风险。不容忽视的是,资本的嗜血性与农民对抗资本侵蚀能力的弱质性。在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宅基地作为农民生产、生存保障的必要性依然存在且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中央政策文件亦不无警醒的提出放活应予“适度”,即以不损害集体所有权的实现为前提,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关键,严格落实一个“不得”和“两个严格”。否则,放活使用权将会遭遇集体所有权有被虚置、农民有居无处所以及使用权自身运行等诸多风险。财产只有进入市场才能实现,就农村发展而言,因其资源禀赋不同,并非均质化的世界,在放活土地使用权方面应作出区分,对不同的农村实际设定不同的管理目标。从宅基地分散、零碎的固有属性来看,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应扩展其经营性功能,以期实现宅基地的分散经营与规模利用又结合。农民房屋作为农民享有所有的权的重要财产,实现其财产性收益的核心是放活转让与抵押,变资产为资本。实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直触农村土地制度核心。这是兴村振兴发展战略下国家为农村稳定、农业发展以及农民增收作出的重大改革举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因此,如何将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内涵完整的映射到法律规范之中,将其转化为既符合中国国情又具有实践操作性的法律制度以及这一法律制度的建构会对其他相关农地法律制度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均应给予密切的关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应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之上进行,以解决现实的社会问题——“三农”问题为依归,而非照搬西方物权理论追求理论上的纯粹与卓越。基于我国特有的产权制度,在历史的视野下寻求资格权及使用权在现有法律体系框架内的妥适表达,是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能否落到实处的法制要求和条件。通过集体成员权制度建构完善,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能够达成剥离宅基地使用权负载的身份属性与社会保障功能、实现了宅基地使用权完全用益物权化的使命。

刘辉[5](2019)在《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是国际资本市场上一种普遍运用的金融工具,其既能促进股价理性回归,维护股票市场稳定,又能便利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计划,并且具有防御恶意收购和实施股权激励时代替新股发行等多项重要功能,从而以一种基础性金融工具的身份促进公司金融创新。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也对传统公司法理论和实践带来挑战,因此,对待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应当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的基础上,通过公司金融法律制度创新,促进和鼓励上市公司合理运用股份回购工具。本文分为绪论、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正文共分为五章,分别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及其法律规制的基本问题、立法模式、事前法律规制、事中法律规制和事后法律规制等方面展开论证。第一章主要介绍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及其法律规制的基本问题。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及其实施的基本特点来看,其主要是在造成股东与上市公司主体混同和逻辑混乱、危及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危及股权平等原则、破坏公平交易秩序等方面对传统公司法理论带来挑战。现代公司证券法理论的发展使得这些理论挑战迎刃而解:股份回购与股份发行认购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范畴,股份回购并不必然造成公司法上的逻辑混乱;如果限制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并不会威胁到法定资本法理的完整性,不会天然触犯债权人保护的底线;如果提供一套相对科学的回购机制和规范的回购程序,也能够为股东提供一种相对公平的交易机制,实现回购中的机会公平;在破坏公平交易秩序方面,可通过完善对虚假回购的防范机制和对内幕交易以及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规制机制予以规避。第二章主要介绍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立法模式以及我国的优选方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主要有三种典型的立法模式:“原则允许,例外禁止”模式、“原则禁止,例外允许”模式和折中立法模式。“原则允许,例外禁止”模式的商法本质是“限定政府,余外市场”模式。“原则禁止,例外允许”模式的商法本质是“限定市场,余外政府”模式。折中立法模式竭力寻求市场机制与政府管制二者之间的平衡,以期实现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的价值最大化。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的思路应当以“原则允许,例外禁止”为最终目标,而以折中立法模式为当前改革的重点目标。可进一步扩张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适用情形,并设立概括性目的回购,弘扬公司自治的基本理念,以充分发挥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应有价值。正文第三、四、五章分别从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对具体的法律规制问题予以剖析。其中,第三章是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前法律规制,包括决议程序、资金来源以及回购数量与价格规制等内容。围绕公司法理论中公司治理的董事会中心主义和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之争,公司法在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法律规制方面,存在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的争鸣。在回购资金来源的法律规制方面,存在可分配盈余模式、可分配盈余+发新股融资模式、可分配盈余+资本公积金模式以及实质清偿能力模式四种模式。在回购数量与价格法律规制方面,有单设回购数量上限模式、将实质清偿能力与董事信义义务和经营判断规则相统合的模式以及既规制股份回购数量又赋予司法机关对争议中的回购价格予以裁定的模式。我国应设置与《公司法》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相协调的差异化的股份回购决议程序,确立上市公司实质偿债能力规则,选择符合我国国情的股份回购数量规制模式,并构建协议回购价格争议解决机制。第四章是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中法律规制,重点是防范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以及利用第三方主体规避回购限制等违法行为。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操纵市场行为的法律规制,需要确立“二元”规制逻辑。一方面,建立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安全港”制度。另一方面,应当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与操纵市场行为之间不相竞合、后者利用前者带来的利好进行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进行区分规制,建立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公开承诺制度及其监管体系。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制,重点是完善敏感期交易禁止制度和内幕人员减持隔离期制度,并科学界定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中内幕人员的主体范围。对回购规避行为,应建立母子公司交叉持股的适度监管规则。同时,加强对财务资助行为的规制,以保护债权人。第五章是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后法律规制。具体从三个方面展开:合法回购情形下,股份的权利状态以及对该股份的事后处理机制;违法回购情形下,股份的权利状态以及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违法回购下,股东的权利救济机制。我国合法回购下的股份权利状态应坚持股东权利(部分)休止说。应将库藏股法律制度写入《公司法》中,提高回购法律制度的可预见性与稳定性。对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的行为,应区分行为违反的具体法律规范的性质进行差异化的效力认定。应建立董事直接赔偿责任制度,补充规定《公司法》中相关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并在《刑法》中增设背信罪。同时,完善回购股份下的股东诉讼机制,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俞灵灵[6](2018)在《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裁判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59份判决书为样本》文中指出移动电商领域竞争模式的升级、一般条款的抽象性和立法者认识能力的局限性,使得法官在裁判时难以沿用传统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裁判方式,难以用现有的具体规则去处理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实践中往往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因此,站在移动电商的大背景下,从判决书本身出发对上述司法难点进行甄别考量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涉及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59份判决书为样本,从宏观视角对样本进行实证分析,从微观视角对裁判的现状进行探究,发现法官难以厘清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对竞争关系认定态度模糊,对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判定存在疑问。而对竞争行为正当性判定存疑又具体表现为三点,一般条款适用泛道德化、说理论证两级分化及同等情形不同对待。在此基础上,本文探析了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法官对法律的适用理论存在误读,一般条款本身的抽象性及道德性影响了法官理性审判,司法论证及配套机制的缺乏导致了法官难以寻得正义。经由剖析,本文分别从条文本身、法官本身及配套措施出发提出了针对性建议,即细化一般条款以遏制泛道德化现象;严格法律的适用程序和加强说理论证以约束法官审慎裁判;提升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级别、优化电子证据机制和建立案例族谱以弥补配套措施的缺失。我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7年11月4日颁布,而本文的研究是建立在新法颁布前,法官对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是依托旧法来实现的。新法的颁布完善了旧法在新商业时代所暴露出的弊端。而本文通过判决分析提出针对性建议也与新法部分所修之处契合。

李利明[7](2015)在《房地产中介企业经营模式研究 ——以昆明M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为例》文中研究表明房地产中介业和房地产市场相辅相成,是房地产产业链中的重要一环。房地产中介企业的经营模式一直是一个倍受业界关注的问题。按照企业战略规划的视角,企业经营模式的选择收到“外部环境”和“内部能力”两方面因素的影响。本文以昆明M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为例,用企业战略管理的分析工具,对该公司采用的“加盟特许连锁模式+直营模式”的双元模式战略进行了深入剖析。本文通过对美国、香港和台湾地区的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历程和昆明房地产经纪市场发展历程的总结,指出加盟特许连锁模式和直营模式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和企业生命周期规律。昆明M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全国性房地产中介连锁机构M房屋旗下一员。公司进入昆明市场后,面对本地竞争者和外来竞争者,把两种模式结合使用,有其合理性。然而,也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本文对这些不足进行了深入阐述,并提出了改建的对策和建议。在结论部分,本文指出M公司除了改进现有管理方法的不足之处以外,还应该积极参与全国“互联网+”战略。采取有效策略利用互联网的优势提升品牌知名度和提高经营效率。

朱颂[8](2015)在《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研究》文中指出土地财产权是一项古老、传统的权利,在当前人多地少、用地紧张的现代社会,土地财产权的实现与社会多元价值的冲突成为现代法律制度亟待解决的矛盾。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已经成为现阶段社会制度深化改革的第一要务。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初始构造起源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产权制度,存在产权内容模糊、权利边界不清、权利流转效率低等问题。本文通过系统梳理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历史变迁,阐释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理论,提出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路径、机制、对策。本文主要研究内容为:第一章对国内外农民土地财产权产生进行了历史考察,阐述了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确立的意义。域外农民土地财产权的萌发与演变,以不同时期的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发展特点为主线,结合特定时期社会制度变革,揭示了西方社会发展与农民土地财产权演变的相互作用关系。现代西方民主法制社会逐渐孕育了独立、排他、权利内容充实的农民土地财产权。通过对我国历史上农民土地制度的研究,发现我国古代农民在土地上义务多于权利,劳役、税收成为农民土地的沉重负担,农民土地财产权的萌芽毫无生存土壤;近现代农民土地权利虽渐渐得到立法认可,但因社会环境动荡不安,农民土地权利终未得到真正实施;建国后,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经历了农民个人所有、农民公社所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三个阶段。第二章诠释了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理论。产权理论是法经济学的重要理论,其中马克思主义土地产权理论与西方经济学产权理论是研究产权的两种分析范式。马克思主义土地产权理论对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启示在于,公有制下土地产权权能具有多样性的特征,并可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得进行适当的调整。西方经济学界产权理论认为产权独立性、完整性是市场交易的前提基础。这两种分析范式均肯定了产权的激励作用,提高产权效率的前提需要清晰的产权界线——此为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改革方向。财产权平等理念是实现人权的基本保障,是宪法的基本原则,更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平等的内涵包括财产权起点平等、交换平等、结果平等。财产权行使理论包括财产权自由行使理论与财产权适度限制理论。财产权自由行使理论要求农民土地财产权得到法律承认与保障、并当受到侵害时获得法律救济或补偿。财产权适度限制体现在物权法定对农民土地财产权的限制、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社会义务等。第三章对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实践方式进行了分析评价。成都模式以城乡统筹为基础,确权赋能。重庆模式注重创新,指标交易独具特色。广东模式较早进行三权分置,大力倡导土地股权改革。浙江模式由下而上,以市场为导向,引导农民土地财产权流转。这些模式的共性特点在于农民土地财产权趋向企业制经营主体、政府主导作用凸显、农民土地财产权明晰化。各地实践模式存在主要问题在于改革常违背农民权益保障的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引导存在冲突、部分地区农民积极性不高。因此,在各地实践改革下应充分重视市场调节作用的发挥、充分尊重农民自主权、建构完整的农民土地财产权。第四章系统梳理我国现行法框架下农民土地财产权体系与属性,解析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障碍及原因,最后提出我国土地财产权实现障碍破解的路径。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以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为主要内容,具有私权属性、家庭权属性与社会保障属性。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权能残缺、效率低下、公平缺失。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要充实权利内容,回归处分权,提高提高权利利用效率,明晰权利主体地位。第五章提出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配套制度。在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下,完善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登记制度。基于我国现有农村土地增值利益分配不公平的现状,提出均衡政府、集体、农民三方利益,以及重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建议。我国各地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存在产权交易种类混乱、交易缺乏统一规范等缺陷,应明确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的法律性质,注重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产权市场。

高永周[9](2015)在《回到科斯:法律经济学理论探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律经济学不仅是一种法学思潮,一种法学理论,也是研究部门法不可或缺的工具之一,已渗透到司法裁判实践中,尤其关涉到冲突权利如何配置。在我国,无论是法学理论界抑或法律实务界对开创法律经济学鼻祖科斯的《企业的性质》、《联邦通讯委员会》、《社会成本问题》所蕴含的法律经济学思想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讹误。因此,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探究法律经济学的理论源头就具有了现实必要性和重要性。在摒弃主观道德评判的基础上,科斯提出了损害相互性,并运用边际原理,蕴含着被称为科斯定理的天才思想。科斯定理不仅动摇了庇古传统,更是奠定了新制度经济学和法律经济学的哲学基础,开创了总体的边际的替代的研究方法。科斯定理乃至整个科斯思想,产权界定是其胚胎与酵母。当从交易成本为零的假想状态转换到交易成本为正的现实世界,在资源有限与竞争无限张力中,界定产权成为定分止争,约束竞争的重要手段。这就是张五常所精辟概括的局限条件下合约选择的科斯思想了。产权界定意味着资源转化为权利、资源配置转化为权利配置,这不仅实现了法学与经济学的无缝对接,也是解决权利冲突的重要步骤和必经阶段,而且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理论视角,即如何选择规则或者作出制度安排。因为在不同产权规则下同一资源所呈现出的产权性质和结构是不同的。因此,就某一待决的具体特定的案件而言,应在特定法律领域内而非越出该领域去寻求其他领域的法律规则、原则和原理解决。如公司法中的疑难案件首先应该在公司法的框架下选择规则,似不应从民法中寻求根据。这也符合传统法学方法在确定法律适用的顺序时,一贯主张的特别法较之普通法优先适用原则的应有之义。因此,当规则不明或者缺失时,该如何选择适当规则来解决纠纷时,科斯有关资源转化为权利、资源配置转化为权利配置的理论就为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思想资源。在有关妨害案件中,往往诉诸于(合理)容忍义务或权利相对性理论。实际上所谓的容忍义务是一个有关行为的成本与收益考量的现实问题,之所以容忍仅仅在于容忍的收益大于成本。从这个角度看,容忍义务实质上就是法定义务的另一称谓而已。权利相对性是权利的本质特征。因为交易成本的存在,权利相对性就意味着节约交易成本。法学界将权利的实现受制于客观的物质文化条件的制约称之为权利相对性有悖于权利的本质,这实际上是权利的实现受交易成本制约的问题。试图以权利相对性理论来解释、解决有关妨害案件似乎没有抓住问题的实质,无助于问题的解决。从法律的视角看,产权界定/合约选择实际上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冲突权利如何配置。科斯法律经济学在秉承社会总产品最大化这个核心的前提下,将生产的制度结构即经济系统整体作为研究对象,在该系统中任何一个影响因子的变动都有可能触动整个体系,增加交易成本。产权规则是否变迁、如何变迁取决交易成本的大小。因此,在有效产权规则下,为维护法治的权威、培养公民良好的法律情感,避免陷入社会达尔文主义的泥淖,在先权利应受保护;在产权规则不明或缺失的情况下,如何界定产权视交易成本为依归,并考虑相关因素。另外,既定产权规则建构的权利配置格局是检视法律规则适用妥当与否的重要依据,尤其在存在不同规则竞争的情况下更是如此。近年来,经学者引介到中国的利益衡量论似有扩张之势,尤其在民法解释学的领域。从表面看,作为法学方法论之一的利益衡量论和科斯局限条件的合约选择是两种平行且无交集的两种法学理论。实际上,利益衡量论和合约选择一样都是产权界定方式的表现形式。利益衡量论是为克服概念法学并为超越概念法学的形式主义,意在改变概念法学的刻板和机械。但法官恣意司法不可避免地与具有主观任意性内核的利益衡量论相伴而生。为驯服利益衡量论的主观任性,有学者建构了当事人的具体利益、群体利益、制度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利益衡量层次结构。但该层次结构终因缺乏科学标准,且内在冲突、模糊不清等原因,似乎难有作为。利益衡量论只是言辞包装下的利益考量的断语具有了可信性和真实性。科斯法律经济学根据交易成本界定产权具有客观真实性,符合局限条件下争取利益最大化的人类本性,具有自然法的意味。通过界定产权界分市场和国家,划定两者的边界,为正确处理市场和国家的关系提供理论根据,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蕴含着法治精神。

冯静[10](2015)在《商法基本原则的选择与司法运用 ——以效益原则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商法基本原则是统帅商事立法、商法研究和商事审判活动的最高准则,是商法价值观的具体表现,是商法取得独立地位的关键理论架构。长期以来,我国商事立法、商法研究和商事审判实践活动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为商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对于商法基本原则的归纳、概括和理论研究始终未能取得共识。商事立法活动主要为单行商法的制定和修改,没有制定统一的商法典或者商法通则。在各商事单行法中,受制于立法规格和调整范围的局限,不可能对商法基本原则进行概括性规定。商法学理论研究虽然对商法基本原则有所涉猎,但学界对于商法总论的研究所投入的热情远低于对具体商法部门的研究,这一状况也导致我们对商法基础理论的把握,特别是对商法总则内容的理解始终未能摆脱《法国商法典》和《德国商法典》之窠臼,基本上还停留在19世纪的认知水平上。须知,现今据《德国商法典》颁布业已超过一百年。两部着名的商法典如今早已被丰富新颖的单行法所掏空,现行有效的条文寥寥无几,这一现象被称之为“解法典化”。人类社会进入20世纪之后,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促使商事活动面貌发生了极大的转变,特别是近20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人类社会已经正式由工业化时代进入了信息化时代,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新兴交易方式深刻地改变了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方式,也对既有地交易规则和有关商事交易的法律产生极大的冲击。如果我们今天仍然抱残守缺地坚持一二百年前确定的商法体系,特别是商法总则体系,无疑是削足适履,其结果必定南辕北辙。新的时代形势要求理论研究做出敏锐的适应和转变,这一转变不仅体现在对具体商法规则研究上的转变,还应体现在对商法基本原则的转变之上。新的商事交易方式,必定孕育或要求新的商事精神,而商法基本原则正是沟通商事精神与商法精神的桥梁,是商事活动精神在商法制定和适用上的具体体现。除商法研究之外,商事审判实践也存在商法基本原则缺位的情况。由于我国采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商法规范与民法规范被混杂规定在一起,法官对于商法规则的识别和判断存在一定障碍,而对于商法基本原则所承载的商法精神、商法价值观也缺乏充分认识,以至于在商事审判实践中,难以正确理解并适用商法规范,特别是在遇到新类型商事纠纷而法律规定阙如的情况下,不能够及时运用商法基本原则创造性地做出裁判决定,以至于造成裁判结果的不妥当。可见,对商法基础理论,特别是对商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对于完善商事立法、深入商法理论研究、推动商事裁判合理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以研究商法基本原则为内容,主要以商事交易效益原则为视角,研究方法采取案例类型化的方法。出于基本原则的概括性和抽象性,本文除对基本原则进行必要的论理说明之外,主要从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入手,探求在具体案件裁判过程中,法官应如何运用商法基本原则正确理解并适用法律,特别是当法律出现漏洞,或者对法律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出现争议之时,应如何运用基本原则填补漏洞、化解争议,以求案件裁判结论的稳妥,以求同案同判目标之达成。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绪论部分对商法总论以及商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概括进行了梳理,对学术界主要观点进行了综述,指出商法研究的现状与困境,分析了造成这一局面的现实原因与理论原因。随后,对商法基本原则研究的意义进行了归纳和阐发,指出商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对于商事立法、商法研究和商事审判所具有的重大意义。最后介绍了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即以案例类型化为主的研究方法。第一章研究商法原则的表现与界定。首先研究了商法原则与商法价值、商法原则与商法规则的关系,认为商法最主要的价值是效益,商法原则是商法价值的表现与呼应;指出商法原则的指导、评价、漏洞补充功能,以及如何在商事审判思维下对商法原则进行司法运用。在比较各家学说基础上,提出商法的三大原则,即商事主体强化原则、商事交易效益原则和商事交易安全原则。商事主体强化原则主要针对商主体的准入资格和退出机制,目的在于确保合格的商主体进入市场交易。商事交易效率原则和安全原则主要针对商行为,目的在于确保营利性的商事活动能够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这三个原则构成有机的整体,但商事交易效益原则是商法的核心原则。此外,研究商法基本原则不可回避与民法基本原则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关系问题,对三大部门法基本原则以及三法之间的关系进行必要的厘清,也是正确界定商法原则的理论前提。第二章主要研究商事交易效益原则。所谓商事交易的效益,其含义就是盈利。因此,保护盈利是商法的基本立法政策,也构成商法的价值观。经济学上基本的分析模型就是成本和收益之间的关系,为最大限度地获取收益,交易主体总是千方百计地降低交易成本,因此简便交易、降低交易成本也就体现了商法的效益原则。现代商场瞬息万变,法律调整亦应适应商事交易活动的特点,其制度设计应以促成交易迅捷为目标,这也为商法效率原则所要求。最后,面对商人间谋求盈利的交易安排,即使发生纠纷和争议,法律也应最大限度地保持谦抑,秉持适度干预的底线。该章结合案例,分别从保护盈利、交易简便、交易迅捷的角度对效益原则进行充分阐述。第三章主要研究效益原则和其他原则的关系,强调了商事交易效益原则对商事主体强化原则、商事交易安全原则的渗透。这里所阐述的渗透,指的是商事主体强化、交易安全的终极目标是为了实现商事交易效益。商事主体强化原则下,市场准入要求商事主体具备市场活动的必要条件,市场退出是将危机市场秩序的商事主体及时消亡,风险分散通过公司有限责任等途径降低商事主体运用风险,这些都是为了塑造一个能创造社会效益的商事主体。商事交易安全原则下,公示主义的目的就在于扭转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不安全状态,外观主义强调从商行为外观确定法律行为效力,特定商行为的要式要求也绝非为了提高交易成本,而是为了交易安全,良好的交易安全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促进交易效益。

二、诚信是企业发展的基石——记上海房屋置换股份有限公司“诚信中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诚信是企业发展的基石——记上海房屋置换股份有限公司“诚信中介”(论文提纲范文)

(1)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研究 ——以股东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之争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论题及研究目的
    二、研究综述
    三、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研究创新
第一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中国实践与典型问题
    第一节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控制权之争—以万科控制权争夺为切入点
        一、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和主持权流于形式问题
        二、董事会管理层自定薪酬问题
        三、董事会管理层内部人控制问题
    第二节 股东之间的公司控制权争夺—以新黄埔控制权争夺为切入点
        一、大股东剥夺问题
        二、董事会独立性缺失问题
    本章小结
第二章 上市公司基本原理:制度生成、本质与权源
    第一节 上市公司:养成、嬗变与概念厘定
        一、公司养成与嬗变
        二、上市公司概念的厘定:法律形态及类型化
    第二节 上市公司权力:权力溯源及权力类型
        一、上市公司权力:权力与权利之辨
        二、上市公司权力:权力溯源
        三、上市公司权力:控制权、类型及实现途径
    第三节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法益向性—对传统公司理论的再认识
        一、公司本质的传统理论及权力配置的法益向性
        二、上市公司本质及权力配置的法益向性
    本章小结
第三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股东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考察
    第一节 股东中心主义权力配置模式
        一、股东中心主义概述
        二、股东中心主义的法经济学分析
    第二节 董事会中心主义权力配置模式
        一、董事会及董事会中心主义生成
        二、董事会中心主义确立的逻辑路径
        三、董事会法律属性的传统认识论
        四、董事会中心主义之弊端
    本章小结
第四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目标、宗旨与基本原则
    第一节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目标与宗旨
        一、上市公司权力配置应当坚持股东利益
        二、上市公司权力配置应兼顾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
    第二节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基本原则
        一、效率原则
        二、社会责任兼顾原则
        三、分立与制衡原则
    本章小结
第五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科学与否的判断标准—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视角
    第一节 非正式制度因素分析
        一、对于公司本质的认识
        二、公司的文化
        三、社会对公司的责任和道德要求
    第二节 正式制度因素分析
        一、公司的股权结构
        二、董事会制度
        三、监事会制度
        四、经理层制度
        五、外部制度
    第三节 实施机制因素分析
        一、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相关制度设计是否合理
        二、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运行成本是否经济且有效率
        三、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信息交换机制是否流畅
        四、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权力主体是否健全、制衡理念是否得到了贯彻
        五、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惩戒成本是否有足够的威慑力
        六、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中的激励机制是否得到了落实
    本章小结
第六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股东权力运行
    第一节 股权结构及衡平规则
        一、股权结构的类型
        二、我国单层股权结构下控制权股东的法律规制
        三、协议控制权及其控制权股东的法律规制
        四、双层股权结构及衡平规则
    第二节 股东提案权修正与完善
        一、股东提案权基本认知
        二、股东提案权制度比较考察
        三、我国股东提案权制度之完善
    第三节 高管薪酬约束及股东投票权
        一、高管薪酬现状分析
        二、高管薪酬约束比较法考察
        三、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制度约束
    本章小结
第七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董事会权力运行
    第一节 董事会组成、原则和功能定位
    第二节 独立董事
        一、独立董事独立性缺失
        二、增强独立董事独立性的途径
    第三节 董事自我交易约束
        一、自我交易的披露约束
        二、自我交易的股东大会批准约束
        三、自我交易的董事会批准约束
        四、其他约束
    第四节 董事权力与股东权力的协调
        一、董事会成员不应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二、董事的自由决定权应受到保障
        三、董事会与股东大会权力的具体分配
        四、董事职务的解除
        五、董事会集体责任机制
    本章小结
第八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监事会权力运行
    第一节 监事会制度的比较考察
        一、监事的任职资格
        二、监事的任期
        三、监事的选任与解聘
        四、监事(会)职权与责任
        五、监事的薪酬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修正
        一、我国公司法关于监事会相关规定的评述
        二、我国监事会制度的完善建议
    本章小结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2)侵权损害赔偿的“柔软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研究主题
    二、研究意义
    三、研究综述
    四、研究思路
第一章 完全赔偿主义之确立与检讨
    第一节 罗马法中的损害赔偿法
        一、罗马法前期的损害赔偿法
        二、罗马法后期的损害赔偿法
    第二节 中世纪中的损害赔偿法
        一、中世纪早期的损害赔偿法
        二、中世纪后期的损害赔偿法
    第三节 完全赔偿原则的确立
        一、德国法中的完全赔偿主义
        二、法国法中的完全赔偿主义
        三、日本法中的完全赔偿主义
        四、中国法中的完全赔偿主义
    第四节 完全赔偿主义之检讨
        一、利益衡量的单一化
        二、法律适用的“僵硬化”
        三、损害赔偿机能的变迁
    第五节 小结
第二章 损害赔偿法的“柔软化”趋向
    第一节 损害赔偿法之发展取向
    第二节 德国损害赔偿法的发展
        一、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定性
        二、损害评价的弹性化
    第三节 日本损害赔偿法的发展
        一、损害赔偿范围的“柔软化”
        二、损害评价的多元化
    第四节 中国损害赔偿法的发展
        一、现有立法的考察
        二、完全赔偿原则的正当性质疑
        三、损害赔偿标准的多元化
    第五节 小结
第三章 损害赔偿范围的弹性化认定
    第一节 相当因果关系之检讨
        一、问题的提出
        二、从相当因果关系论到客观归属论
        三、规范目的说与保护范围论
        四、相当因果关系论的再检讨
    第二节 划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路径选择
        一、侵权损害赔偿之基本问题
        二、损害赔偿范围之确认机制
    第三节 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要素”
        一、行为人的可归责性
        二、被侵害权益的重大性
    第四节 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立法论
        一、损害赔偿范围的弹性化机制
        二、立法论上的弹性化尝试
        三、关于动态体系论的立法争论
        四、损害赔偿法中动态体系论的立法评价
    第五节 小结
第四章 损害赔偿额的酌减与酌定
    第一节 损害额酌减制度
        一、损害额酌减制度之前置性问题
        二、损害额酌减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三、生计酌减制度的理论构成
        四、公平酌减制度的理论构成
        五、损害额酌减幅度之考量
    第二节 损害额酌定制度
        一、损害额酌定之必要性
        二、损害额酌定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三、损害额酌定的基础理论
        四、损害额酌定的制度构成
        五、损害额酌定之法律效果
    第三节 小结
第五章 损害赔偿的“柔软化”与法的确定性
    第一节 “柔软化”构造的确定性危机
        一、法的确定性“品质”
        二、“柔软化”的法构成与法的确定性
    第二节 法真的确定吗?
        一、法的确定性诘难
        二、价值判断与法的不确定性
        三、“柔软化”损害赔偿的不确定之辩
    第三节 作为第三道路的法律论证理论
        一、法的确定性之再认识
        二、法律论证与客观性、正确性
        三、作为认识论的确定性
    第四节 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致谢

(3)JH集团借壳上市财务造假案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财务造假的识别
        1.2.2 财务造假的动因
        1.2.3 财务造假的手段
        1.2.4 财务造假的防范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1.3.1 研究内容
        1.3.2 研究方法
    1.4 研究创新与不足
        1.4.1 创新之处
        1.4.2 不足之处
第2章 财务造假的相关理论概述
    2.1 财务造假动因理论
        2.1.1 造假三角理论
        2.1.2 GONE理论
        2.1.3 风险因子理论
    2.2 财务造假常见手段
        2.2.1 虚增收入
        2.2.2 虚减成本费用
        2.2.3 虚增资产
        2.2.4 其他方式
    2.3 财务造假的影响
        2.3.1 公司角度
        2.3.2 中介机构角度
        2.3.3 投资者角度
        2.3.4 证券市场角度
第3章 JH集团借壳上市财务造假案例介绍
    3.1 JH集团概况
        3.1.1 公司简介
        3.1.2 股权结构
        3.1.3 2013 -2015 年经营情况
    3.2 JH集团借壳上市过程
        3.2.1 壳资源的选择
        3.2.2 评估双方资产
        3.2.3 借壳上市的方案设计
第4章 JH集团借壳上市财务造假案例分析
    4.1 财务造假的手段
        4.1.1 虚增收入
        4.1.2 虚构银行存款
        4.1.3 未披露存款质押事项
    4.2 财务造假的动因
        4.2.1 贪婪因子
        4.2.2 机会因子
        4.2.3 需要因子
        4.2.4 暴露因子
    4.3 财务造假的影响后果
        4.3.1 对相关责任人的责罚
        4.3.2 对中介机构的处罚
        4.3.3 对投资者的影响
        4.3.4 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第5章 公司借壳上市财务造假的防范策略
    5.1 公司自身层面
        5.1.1 树立诚信的企业文化
        5.1.2 加强企业内部控制
    5.2 政府监管层面
        5.2.1 完善法律机制
        5.2.2 提高对财务造假行为的打击力度
        5.2.3 拓宽融资渠道
        5.2.4 强化社会监督的作用
    5.3 中介机构层面
        5.3.1 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道德标准
        5.3.2 规范中介机构的管理
    5.4 投资者层面
第6章 结论和启示
    6.1 结论
    6.2 启示
参考文献
致谢

(4)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二、研究现状综述
    三、研究方法与进路
第一章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一般阐释
    第一节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源起
        一、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嬗变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演化发展趋势
        三、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设定的历史背景回溯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功能及特性
        一、宅基地使用权概念及特征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功能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属性
第二章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实困境及原因分析
    第一节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实困境
        一、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发展现状描绘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实困境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困境的原因分析
        一、时代变迁: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构的社会生活图景变迁
        二、功能演化: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性功能凸显
        三、供给不足: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供给不足
第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改造路径
    第一节 现代化改造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一、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改造的必要性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改造的可行性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理论研究的现状
        一、宅基地使用权理论研究梳理
        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理论争鸣
    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实践
        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试点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改造的出路
第四章 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解读
    第一节 生成逻辑:源于实践的宅基地“三权分置”
        一、实践创新: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生成
        二、语义逻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语言表达
    第二节 语词转换:政策文本中的宅基地“三权分置”
        一、文本分析:政策文本中的宅基地“三权分置”
        二、冲击与回应: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现实意义
    第三节 理论溯源: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理论基础
        一、理论梳理: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理论依据
        二、法权建构: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民法学基础
第五章 “三权分置”下集体所有权的立法表达
    第一节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生成及性质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生成溯源
        二、集体所有权属性的理论梳理
        三、集体所有权属性的多维度思考
    第二节 集体所有权的现实困境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的困境
        二、“三权分置”对集体所有权的冲击
    第三节 落实集体所有权的法制回应
        一、明确集体所有权归属主体
        二、完善集体所有权的实现机制
        三、赋予集体所有权完整的权能
第六章 “三权分置”政策中资格权的法治因应
    第一节 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属性
        一、宅基地资格权的内涵认知
        二、宅基地资格权的性质厘定
        三、宅基地资格权是集体成员权表现形式
    第二节 宅基地“三权分置”下的集体成员权表达
        一、我国集体成员权制度的生成与性质
        二、集体成员权的权能
        三、作为成员权的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制回应
第七章 “三权分置”政策中使用权的法实现
    第一节 “三权分置”视野下的宅基地“使用权”
        一、分置的使用权的法律属性
        二、“三权分置”的四权实现
        三、“三权分置”政策下放活宅基地使用权
    第二节 使用权“适度放活”的实现路径
        一、宅基地使用权“适度放活”的实现路径
        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的实现路径
结论
参考文献

(5)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及评析
    三、论证思路与方法
    四、创新之处与不足
第一章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及其法律规制的基本问题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概念、特征及其分类
        一、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概念及特征
        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主要类别
    第二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经济学分析及其积极作用
        一、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经济学分析
        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积极作用
    第三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可能带来的挑战
        一、造成主体混同和逻辑混乱
        二、危及资本维持原则
        三、危及股权平等原则
        四、破坏公平交易秩序
    第四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律规制的理论回应
        一、对造成主体混同和逻辑混乱的理论回应
        二、对危及资本维持原则的理论回应
        三、对危及股权平等原则的理论回应
        四、对破坏公平交易秩序的理论回应
    本章小结
第二章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立法模式以及我国的优选方案
    第一节 国外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述评
        一、“原则允许,例外禁止”模式
        二、“原则禁止,例外允许”模式
        三、折中立法模式
        四、不同立法模式的法哲学分析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的价值诉求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制的自由价值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制的公平价值
        三、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制的安全价值
    第三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的优选方案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的成因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存在的问题
        三、《公司法最新修改决定》对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的影响
        四、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的思路
    本章小结
第三章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前法律规制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前法律规制的主要方式及其评析
        一、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规制及其评析
        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规制及其评析
        三、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数量与价格规制及其评析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前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一、决议程序设置不合理
        二、疏于债权人保护
        三、忽视回购风险规制
    第三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前法律规制的完善
        一、分类设置股份回购决议程序
        二、确立实质偿债能力规则
        三、强化回购风险规制
    本章小结
第四章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中法律规制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中法律规制的范畴以及比较法分析
        一、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与操纵市场的关联关系及其法律规制的比较法分析
        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与内幕交易的关联关系及其法律规制的比较法分析
        三、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避行为及其法律规制的比较法分析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中法律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操纵市场行为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内幕交易行为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三、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避行为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第三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中法律规制的完善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操纵市场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内幕交易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三、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避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本章小结
第五章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后法律规制
    第一节 我国上市公司合法回购股份的权利状态及其处理机制
        一、我国上市公司合法回购的股份的权利状态
        二、我国上市公司合法回购股份的处理机制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的效力及其法律责任
        一、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的范围及其效力认定
        二、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下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中的股东诉讼机制的完善
        一、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中现有股东诉讼机制面临的主要问题
        二、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中股东诉讼机制立法的比较法分析及其启示
        三、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中股东诉讼机制的完善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6)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裁判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59份判决书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摘要
abstract
1 问题的缘起
2 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异质化探析
    2.1 异于传统电商之移动电商新特征
        2.1.1 不再囿于时空
        2.1.2 集个性化数据
        2.1.3 具有聚合效应
    2.2 衍生的竞争行为较传统之不同点
        2.2.1 表现形式迥异
        2.2.2 对用户行为选择的更多限制
        2.2.3 对证据机制的更艰挑战
        2.2.4 对法官技艺的更高要求
3 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司法裁判分析
    3.1 宏观视角:所采样本的实证分析
        3.1.1 以时间和地域为参数
        3.1.2 以案由为参数
        3.1.3 以被诉行为所涉的模块为参数
        3.1.4 以判决依据为参数
        3.1.5 以原告胜诉率为参数
    3.2 微观考察:判决依据及理由的运用歧义
        3.2.1 法法之间关系的歧义
        3.2.2 竞争关系考察之歧义
        3.2.3 竞争行为正当性判断之歧义
4 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裁判困境的理论溯源
    4.1 知识产权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关系剖析
        4.1.1 规范层面:法条竞合或想象竞合
        4.1.2 责任层面:竞合或独立
    4.2 竞争关系判定之理论廓清
        4.2.1 是否为前提
        4.2.2 标准之厘定
    4.3 不正当性的判断存疑之原因考察
        4.3.1 一般条款本身具抽象性及伦理性
        4.3.2 法官陷入适用困境和论证困境
        4.3.3 司法配套机制不完善
5 完善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裁判制度之建议
    5.1 细化一般条款以遏制泛道德化现象
        5.1.1 填补一般条款
        5.1.2 明晰认定标准
    5.2 审慎法官裁判以走出现实困境
        5.2.1 严格适用程序
        5.2.2 加强说理论证
    5.3 升级配套机制以弥补缺失
        5.3.1 提升审判级别
        5.3.2 优化电子证据机制
        5.3.3 建立案例族谱
6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附录目次
作者简介

(7)房地产中介企业经营模式研究 ——以昆明M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1.2.1 国内研究综述
        1.2.2 国外研究综述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1.3.1 研究内容
        1.3.2 研究方法
2 房地产经纪的概念、房地产经纪企业的经营模式和企业战略分析的基本方法
    2.1 房地产经纪的相关理论
        2.1.1 经纪的含义
        2.1.2 房地产经纪的含义
        2.1.3 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特点
        2.1.4 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作用
    2.2 房地产经纪企业经营模式的内涵及分类
        2.2.1 房地产经纪企业经营模式的内涵
        2.2.2 房地产经纪企业经营模式的分类
    2.3 战略分析的主要方法
        2.3.1 宏观环境与PEST分析法
        2.3.2 行业环境与五力模型分析法
        2.3.3 战略因素综合分析与SWOT分析法
3 美国、港台和内地房地产经纪市场的发展历程
    3.1 美国房地产经纪市场的发展历程
    3.2 香港地区房地产经纪市场的发展历程
    3.3 台湾地区房地产经纪市场的发展历程
    3.4 内地房地产经纪市场的发展历程
4 昆明房地产经纪市场的发展历程和存在的问题
    4.1 昆明房地产经纪市场的发展历程
    4.2 昆明房地产经纪市场存在的问题
        4.2.1 行业服务标准不够细化
        4.2.2 行业监管不到位
        4.2.3 行业培训力量薄弱,人员流失率高
        4.2.4 行业保障制度不完善
        4.2.5 行业分工不够细化
        4.2.6 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5 昆明M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营环境和经营模式分析
    5.1 昆明M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概况
    5.2 昆明M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营环境分析
        5.2.1 宏观环境分析
        5.2.2 行业环境分析
        5.2.3 企业内部环境分析
    5.3 昆明M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营模式分析
        5.3.1 昆明M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现有经营模式分析
        5.3.2 主要竞争对手经营模式分析
    5.4 昆明M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SWOT分析
        5.4.1 优势(S)
        5.4.2 劣势(W)
        5.4.3 机会(O)
        5.4.4 威胁(T)
6 昆明M房地产经纪公司经营模式改进对策
    6.1 健全企业组织结构
    6.2 强化人力资源管理
        6.2.1 健全企业培训机制、培训队伍
        6.2.2 改进薪资制度和激励机制
    6.3 重视企业文化建设
    6.4 提升客户管理水平
    6.5 加强企业面对的风险管理
        6.5.1 加强企业面对的政策风险管理
        6.5.2 加强企业面对的专业风险管理
        6.5.3 加强企业面对的品牌风险管理
        6.5.4 加强企业面对的资金风险管理
    6.6 强化加盟连锁模式下的直营化管理
        6.6.1 将公司加盟店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
        6.6.2 制定详细的门店店长管理手册
        6.6.3 进一步增强对加盟店的控制力度
7 结论与展望
参考文献
致谢

(8)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一) 选题背景
        (二) 研究意义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一) 国内文献综述
        (二) 国外文献综述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框架
        (一) 研究方法
        (二) 研究框架
    四、基本概念厘清
        (一) 农民
        (二) 土地
        (三) 财产权
        (四) 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
第一章 农民土地财产权产生之历史考察
    第一节 古希腊罗马时期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孕育
        一、土地私有制的产生与农民权利
        二、土地权利的兴起与农民权利
        三、古希腊罗马时期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特点
    第二节 中世纪农民土地财产权的萌发
        一、日耳曼法制的瓦解与农民土地财产权
        二、中世纪英国土地保有制与农民土地财产权
        三、中世纪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特点
    第三节 近代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流变
        一、近代英国圈地运动与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流变
        二、近代美国西部开发立法中的农民土地财产权
        三、《法国民法典》颁布与物权概念的兴起中的农民土地财产权
        四、近代西方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特点
    第四节 现代西方国家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路径之解析
        一、土地财产权界线清晰与市场流转导向的紧密结合
        二、政府注重农业调控手段的运用与实现
        三、土地发展权等新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
    第五节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发展的历史梳理
        一、我国古代农民土地财产权状况考察
        二、我国近现代土地所有制的发展概述
        三、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考察
第二章 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之基础理论
    第一节 产权权能理论
        一、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
        二、西方经济学界产权权能理论
        三、产权权能理论与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
    第二节 产权效率理论
        一、马克思产权效率理论
        二、西方经济学产权效率理论
        三、产权效率理论与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
    第三节 财产权平等理论
        一、财产权平等是实现人权的基本保障
        二、财产权平等是宪法的基本原则
        三、财产权平等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四、农民土地财产权的三维平等理论
    第四节 财产权自由行使理论
        一、财产权自由行使之价值
        二、财产权自由行使之理论学说
        三、农民土地财产权自由行使之要素
    第五节 财产权适度限制理论
        一、财产权适度限制之价值
        二、财产权适度限制之理论学说
        三、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适度限制
第三章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实践模式
    第一节 成都模式
        一、“双放弃换三保障”模式
        二、“两股一改”模式
        三、“土地银行”模式
        四、模式特点
    第二节 重庆模式
        一、“地票”模式
        二、“股田制公司”模式
        三、模式特点
    第三节 广东模式
        一、股份合作制模式
        二、农村建设用地入市模式
        三、“两化一流转”模式
        四、模式特点
    第四节 浙江模式
        一、“两分两换”模式
        二、规模化转包模式
        三、土地信托模式
        四、模式特点
    第五节 实践中具体问题分析
        一、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过程中的农民权益保障
        二、政府主导与市场引导间的冲突与选择
        三、部分地区农民参与程度低
第四章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之障碍与破解
    第一节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体系与属性
        一、我国现有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理论种类
        二、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权能解析
        三、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法律属性
    第二节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障碍之表征
        一、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功能性弱化
        二、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差异性
        三、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身份性色彩浓厚
        四、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流转效率低下
    第三节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障碍之原因
        一、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归属不明
        二、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权能缺失
        三、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客体差异性
        四、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取得规范缺失
        五、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退出困难
    第四节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障碍之破解
        一、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方式创新
        二、充实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内容:未来利益
        三、回归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处分权:流转利益
        四、提高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用效率:利用利益
        五、明晰农民土地财产权的主体地位:归属利益
第五章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配套制度
    第一节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登记制度
        一、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确权的现实状况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下农村土地登记的新调适
        三、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登记效力须统一
        四、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登记辐射力的强化
    第二节 我国农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
        一、农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基础理论
        二、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均
        三、我国集体土地增值收益与农村土地征收的关系
        四、建立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农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
    第三节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
        一、我国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的现状分析
        二、我国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的法律性质及基本规范
        三、我国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主体作用发挥
        四、逐步建立城乡统一土地产权市场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攻博期间学术成果简介

(9)回到科斯:法律经济学理论探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缘起
    二、文献回顾
    三、研究方法
    四、本文思路
第一章 科斯法律经济学的思想脉络
    第一节 科斯对庇古传统的批判
        一、科斯定理动摇庇古传统
        二、漠视交易成本的庇古传统
    第二节 科斯定理的逻辑结构
        一、产权界定是科斯定理成立的必要条件
        二、产权界定是科斯定理有效的充分条件
        三、科斯定理推论的逻辑推论
    第三节 科斯范式的确立
    本章小结
第二章 法律与经济的对接
    第一节 损害相互性
        一、损害的相互性抑或权利相互性
        二、损害相互性与产权界定
    第二节 资源配置与权利配置
        一、资源与权利
        二、规则选择
    第三节 对容忍义务和权利相对性的评析
        一、容忍义务
        二、权利相对性
    本章小结
第三章 产权界定与交易成本
    第一节 社会总产品
        一、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分离
        二、边际上的因果关系
        三、产权结构与交易成本
    第二节 界权成本
        一、选择与成本
        二、界权成本的迷思
        三、从交易成本到制度成本
    第三节 冲突权利配置路径
        一、裁判冲突权利配置中的问题
        二、冲突权利配置误区溯因
        三、冲突权利配置路径探寻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利益衡量论与合约选择
    第一节 什么是利益衡量论: 对问题本身的追问
        一、司法实践对学说理论的挑战
        二、利益衡量论的本质
    第二节 利益衡量层次结构的剥离
        一、虚幻的利益层次结构
        二、利益层次结构的内在冲突
    第三节 合约选择替代利益衡量论
        一、合约选择的客观性
        二、合约选择: 界分国家和市场
        三、合约选择蕴含法治精神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10)商法基本原则的选择与司法运用 ——以效益原则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现状与困境:我国商法基本原则研究状况剖析
    二、体系与指导:确立商法原则的重要意义
    三、方法论:案例类型化分析的方法
第一章 商法原则的表现和界定
    第一节 商法原则、规则与价值
        一、商法原则与商法价值
        (一)商法原则的概念
        (二)商法价值的内涵和外延
        (三)商法原则和商法价值的关系
        二、商法原则与商法规则
        (一)原则与规则: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与新自然法学派之争
        (二)商法原则与商法规则的关系
        三、商法原则的司法运用
        (一)商法原则的功能
        (二)商事审判思维的理解
        (三)商事审判思维下商法原则的司法运用
    第二节 商法基本原则分析
        一、商事主体强化原则
        二、商事交易效益原则
        三、商事交易安全原则
        四、商法各原则之间的关系
    第三节 与民法、经济法原则的界定
        一、商法原则与民法原则的契合和厘清
        二、商法原则与经济法原则的界限和共通
第二章 商事交易效益原则的司法运用
    第一节 效益原则对保护盈利目的的实现
        一、从违约金调整谈商人盈利的保护
        (一)从法院判决的内在逻辑看我国违约金调整规则的不足
        (二)违约金的类型和功能区分
        (三)我国违约金制度功能的定位及反思
        (四)保护盈利原则与商事合同违约金调整规则的确立
        二、从企业借贷效力谈企业盈利的合理保护
        (一)从企业借贷效力判决演变看商事审判思维变化
        (二)保护盈利原则下的企业借贷效力分析
        (三)保护盈利原则与企业借贷规则的冲突和协调
        三、保护盈利原则对“对赌协议”效力的考量
        (一)“对赌协议”概念、内容及性质阐述
        (二)“海富案”折射的商事审判思维
        (三)评判“对赌协议”效力的商法原则
        (四)保护盈利原则下“对赌协议”效力再评述
    第二节 效益原则对商事交易简便的内生要求
        一、从商事留置权制度谈商事交易的简便性
        (一)商事留置权制度规则设置
        (二)商事留置权的构成要件—兼谈与民事留置权的区别
        (三)商事留置权规则与交易简便原则
        二、从票据的文义性、无因性和要式性谈商事交易方式的格式化
        (一)票据行为的文义性对交易简便原则的反映
        (二)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对交易简便原则的反映
        (三)票据行为的要式性对交易简便原则的反映
        (四)提单转让格式化对交易简便原则的反映
    第三节 效益原则对商法上“期间”制度的影响
        一、《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解除权异议起诉期间的民、商法思维解读
        (一)对案例判决要旨的分析
        (二)民、商法思维下的解除权制度辨析
        (三)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适用关系在解除权问题上的处理
        二、商事交易迅捷原则对短时效制度的影响
        (一)海商法的短时效规定
        (二)票据法的短期时效规定
第三章 效益原则向其他原则的渗透
    第一节 效益原则对商事主体强化原则的渗透
        一、效益原则对市场准入的影响
        (一)公司资本制度的演化路径
        (二)公司资本制度变革评述
        (三)新公司资本制度下的效益与安全
        (四)新公司资本制度下对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认定
        二、效益原则对市场退出的影响
        (一)公司僵局解散的司法判决演变及评述
        (二)效益原则对公司僵局解散的影响
        三、效益原则对风险分散功能的影响
        (一)有限责任制度与效益原则
        (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与效益原则
    第二节 效益原则对商事交易安全原则的渗透
        一、效益原则对公示主义的影响
        (一)股权转让登记公示与效益原则
        (二)证券信息披露制度与效益原则
        二、效益原则对外观主义的影响
        (一)意思表示瑕疵与商事法律行为效力
        (二)表见代表与效益原则
        三、效益原则对要式主义的影响
        (一)从股东知情权纠纷看公司账簿设置的要式要求
        (二)股东知情权中安全与效益的平衡
        四、效益原则下情事变更和商业风险之辨析
        (一)情事变更原则的基本内涵和法律发展
        (二)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
        (三)从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分看安全与效益的平衡
参考文献
后记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四、诚信是企业发展的基石——记上海房屋置换股份有限公司“诚信中介”(论文参考文献)

  • [1]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研究 ——以股东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之争为视角[D]. 唐军.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2]侵权损害赔偿的“柔软化”研究[D]. 王磊. 南京大学, 2019(01)
  • [3]JH集团借壳上市财务造假案例分析[D]. 毛倩. 南昌大学, 2019(05)
  • [4]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法律问题研究[D]. 程秀建.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5]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律规制研究[D]. 刘辉. 厦门大学, 2019(12)
  • [6]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裁判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59份判决书为样本[D]. 俞灵灵. 中国计量大学, 2018(02)
  • [7]房地产中介企业经营模式研究 ——以昆明M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为例[D]. 李利明. 云南大学, 2015(03)
  • [8]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研究[D]. 朱颂. 南京大学, 2015(10)
  • [9]回到科斯:法律经济学理论探源[D]. 高永周. 南京大学, 2015(01)
  • [10]商法基本原则的选择与司法运用 ——以效益原则为视角[D]. 冯静. 华东政法大学, 20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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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是企业发展的基石——记住上海房屋交易有限公司的“诚信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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