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困境 ——以北京《禁放》规定为视角的法社会学分析

法律的困境 ——以北京《禁放》规定为视角的法社会学分析

论文摘要

《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是不是法律?从形式上看,禁放令当然是法律,它是由地方立法机构通过并正式颁布生效的,具有完备的法律效力。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这部法律遭遇到了群众“集体性的抵制”,执法效果相当差,制定法律的最初目的无法实现,最终地方立法机构不得不对其进行修改,由“禁”改“限”,历经十三年之后,一切回到原点。《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所遇到的困境,在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绝不是个案。笔者欲以《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变更过程为研究视角,分析不同的阶段,哪些原因将《禁放》规定合力推向困境。首先,笔者分析了法律创制过程中的困境。通过对《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制定过程的探究,发现我国科学主义的立法观念倾向偏重,法律工具主义的立法观念依然存在。这些立法弊端为法律的困境埋下了最初的伏笔。笔者认为应该尽快构建科学的、平衡的、客观的、民主的立法理念。其次笔者分析通过北京《禁放》规定的制定过程,思考立法与民意之间的关系。为什么最初得到民意首肯的制定法又被民意抛弃了?民意为什么会成为法律困境的制造者之一?立法机关到底应该以什么样的态度和方式对待民意?笔者用辨证的观点看待民意,指出民意的难以估计性,同时提出现代民主政治下的立法必须实现两个目标:尊重民意但又合乎理性。其次,笔者分析了法律执行过程中的困境。简单介绍了《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执行概况,陈述了执行困境的内涵。为什么北京市政府为了法律的执行做了这么充足的准备,依然面临执法困境?笔者认为,从执法者角度来说,原因是由于忽略了法律成本对法律效益实现的作用。从守法者角度来说,是由于政府错误的判断了人们守法的原因。行文主要从北京《禁放》规定执行过程中执法成本和违法成本两个方面进行阐述。再次,《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从微观上看,法律所要改变的是人的行为,而从宏观上看,法律所要改变的则是社会习俗。法律与社会习俗博弈的结果,现在看来很明显,社会习俗胜利,逼迫法律规范向其妥协,将北京《禁放》规定最终定格在困境中。那么这个最后的困境是如何形成的呢?笔者首先分析了社会习俗的独特性,提出习俗对法律的内容方面具有供给作用,对法律的功能实现方面具有辅助作用,进而引发一个问题为什么类似北京《禁放》规定的法律制度,用“粗暴”的方式取代社会习俗,为什么制定法会如此漠视习俗的存在?笔者试图为这些问题给出答案,并且尝试建立一种习俗与国家制定法的理性互动模式,来破开法律的困境中最牢固的一环。

论文目录

  •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关注的基本问题与研究方法
  • 一、法律创制中的困境
  • (一) 北京《禁放》规定制定的过程
  • (二) 立法理念中的弊端
  • (三) 立法与民意
  • 二、法律执行中的困境
  • (一) 北京《禁放》规定的执行概况
  • (二) 执法困境问题的提出
  • (三) 法律成本与北京《禁放》规定
  • 三、国家制定法与社会习俗
  • (一) 社会习俗的独特性
  • (二) 社会习俗对于国家制定法的作用
  • (三) 为什么制定法轻视社会习俗
  • (四)社会习俗与国家法的理性互动模式初探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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