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的社会责任 ——兼评《公司法》第5条第1款

论公司的社会责任 ——兼评《公司法》第5条第1款

论文摘要

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肇始于20世纪初的美国。公司社会责任产生有它的历史背景,时至今日经历了新旧理念的发展阶段。关于它的定义,学界存在分歧,但也存在共识。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义,是指公司要依法经营,积极创造利润,在对股东承担责任的同时,要对社会承担责任,即增强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司社会责任是一种关系责任并非积极责任。这种责任以公司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为公司义务的相对方,它是对传统的股东利润最大化原则的修正和补充。公司社会责任是一种义务,是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的统一体。公司社会责任理论是对传统股东优先理论的对抗和修正,利益相关者理论是与其密切相关的理论。公司社会责任首先体现为公司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充分的保障了劳工的权益,是否充分尊重消费者的权利。只有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充分的保障了劳工的权益,充分尊重消费者的权利,才可以说公司承担了社会责任。其次,公司是否充分注意了自己生产经营活动的负的外部性,比如是否尽最大努力控制了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如果企业一方面大量捐款,一方面又对社会有大量的环境污染,这种企业我们很难说它承担了社会责任。最后才表现为公司的公益,慈善捐款。由于前面两个因素难以用数字计算,现在的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排行榜都是以捐款数量作为主要指标,但恰恰是那些无法计算的因素,才构成公司社会责任的关键。对于社会而言,最为珍贵的是个人、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金钱也许是次要的,否则,以捐款规模论英雄,很可能导致一种社会责任投机主义,一边大把捐款给环保机构,一边又大规模污染环境,一边进行公益捐款,一边肆意侵害消费者权益。我国《公司法》第5条对公司的社会责任进行了规定,该规定只是作为宣示性规范和原则条款存在。我国公司法不仅将强化公司社会责任概念加入到总则条款,而且在分则中涉及了一套充分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制度。例如,《公司法》进一步完善了职工与职工监事制度。就职工监事制度而言,《公司法》第52条第2款第71条和第118条要求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从而有助于扭转一些公司中职工监事比例过低的现象。就职工董事制度而言,《公司法》第45条第2款和第68条要求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有公司职工代表;第45条第2款和第109条第2款允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职工代表董事制度。

论文目录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界定
  • (一) 公司社会责任概念的由来与发展
  • (二) 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义
  • (三) 公司社会责任的特点
  •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
  • (一) 社会责任首先是一种义务
  • (二) 法律意义上的社会责任与伦理意义上的社会责任
  • (三) 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的统一体
  • 三、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
  • (一) 公司社会责任的社会学基础
  • (二) 公司社会责任的经济学基础
  • (三) 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学基础
  • (四) 公司社会责任的核心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
  • 四、公司社会责任的认定标准
  • 五、《公司法》第五条评析
  • (一) 《公司法》第五条的意义
  • (二) 《公司法》第五条解读
  • 参考文献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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